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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授权新闻局局长陈致平先生从事下列工作: (一) 签署任用书; (二) 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 根据现行法规,准许年假之累积,以及给予特别假期和短期无薪假; (四) 经法律前提之审查後,准许续任和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 准许人员职程内职阶之晋升; (六) 根据法规,准许免职及解除合同; (七) 代表澳门特区政府签订所有编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八) 签署新闻局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与结算书; (九) 准许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 准许公务员与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到属於特区卫生局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十一) 准许公务员与服务人员参与在本特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二) 根据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务员与服务人员有权收取一天的公干津贴的赴港旅程; (十三) 准许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号法令核准的邮政规章第七十六条所指的贷款,而有关费用之清偿须按预先命令; (十四) 准许与本特区的承诺之确保或合同之执行无关的文件之返还; (十五) 准许人员、物品与设备、不动产与车辆之保险; (十六) 准许与新闻局有关、金额最高达澳门币五万元的紧急工程之执行和载於本特区总预算内开支表一章中的资产之取得;倘获豁免订立书面合同、该金额的数值减半、以及载於该章内金额最高达澳门币一万五千元的劳务之取得; (十七) 除前项所指的开支外,还准许局内运作每月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十八) 以澳门特区政府的名义,签订所有关於应该在新闻局内订定,且获上级批准的竞投之前的合同的公文书; (十九) 准许签发存档於新闻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规特别订定豁免的除外; (二十) 准许金额最高达澳门币二千五百元的招待费。 二、透过经行政长官认可後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新闻局局长可将适当权限转授予具领导与主管职务的人员。 三、新闻局局长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本批示生效之前在授权范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