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命令如下: 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关於在港口范围内和其他国内管辖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定》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该协定系经五月二十八日第16/94号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已听取澳门地区本身管理机关之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签署。 将本总统令连同上述通过协定之命令及协定之文本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 第16/94号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