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99号共和国总统令,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关於在港口范围内和其他国内管辖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定》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
1999年12月13日

第205/99号共和国总统令,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关於在港口范围内和其他国内管辖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定》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命令如下:
  
  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关於在港口范围内和其他国内管辖水域使用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定》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该协定系经五月二十八日第16/94号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已听取澳门地区本身管理机关之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签署。
  
  将本总统令连同上述通过协定之命令及协定之文本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
  
  第16/94号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