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7/99/M号训令,核准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式样。
1999年11月29日

第457/99/M号训令,核准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式样。


  
  按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号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动规章》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商业登记之效力,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之式样须以训令核准。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号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动规章》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独一条──核准附於本训令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之式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黎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