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A/99号联合批示,(外交部及司法部)
1999年05月17日
第384-A/99号联合批示,(外交部及司法部)
监於八月十八日第260/98号法令第二条赋予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於一九九九年订定之日期起行使法律规定之透过领馆接受申请认别证之权限;
监於该服务须有外交部及司法部之共同批示方得开始;
现命令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开始接受申请国民认别证。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部长
伽马
司法部部长
顾仲德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第104期《共和国公报》第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