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地区动产之分类总表、纪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财产帐目式样,由总督以批示核准,并刊登澳门《政府公报》。 基此; 总督根据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下令: 一、核准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本地区动产之分类总表、纪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财产帐目式样。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开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7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附件一 分类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