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GM/99号批示,核准本地区动产之分类总表、记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财产帐目式样。
1999年02月1日

第21/GM/99号批示,核准本地区动产之分类总表、记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财产帐目式样。


  
  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地区动产之分类总表、纪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财产帐目式样,由总督以批示核准,并刊登澳门《政府公报》。
  
  基此;
  
  总督根据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下令:
  
  一、核准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本地区动产之分类总表、纪录及财产清册表式样以及财产帐目式样。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开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7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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