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必要修改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以便降低传呼服务及地面流动服务之流动或手提站之收费。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中有关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收费之第1545项及第1565项修改如下: 1545 B.1.1.2 —— 流动或手提站(11) (每一站及不论操作频率之数目) 204 1565 B.3.2.1 —— 本地服务 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