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将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设立,目前属於澳门行政当局部门之若干权限将转移至该新设立之领事馆。因此,适宜在筹备阶段提前作出上述转移,逐步将权限赋予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 上述权限包括向葡萄牙公民发出一般护照、将要求发出或更换国民认别证之申请转交领事发证中心、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 甚於此; 政府根据宪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命令制定如下: 第一条 护照之签发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38/88号法令赋予澳门总督向葡萄牙公民签发一般护照之权限,将於一九九八年转移至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具体日期由外交部部长及内政部部长之联合批示订定。 第二条 认别证之签发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法律规定由领事馆接受认别证申请之权限,应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行使。自外交部部长及司法部部长在一九九九年作出之联合 批示所定日期起,该权限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行使。 二、经七月十日第133/92号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112/91号法令赋予澳门身分证明司签发国民认别证之权限,在上指批示所定日期终止。 第三条 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 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381/97号法令,关於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之权限,应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行使,现将该权限於一九九九年赋予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具体日期由外交部部长及司法部部长之联合批示订定。 第四条 其他权限 根据法律赋予领事馆之其他行为,可在一九九九年逐步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负责,但须预先获得外交部部长以批示作出之许可。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於部长会议中检阅及通过——古德礼——伽马——范礼高——高伟度——顾仲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应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副署。 总理 古德礼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189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