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98号法令,将若干关於澳门地区之葡国公民之权限授予葡国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
1998年08月24日

第260/98号法令,将若干关於澳门地区之葡国公民之权限授予葡国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


  
  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将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设立,目前属於澳门行政当局部门之若干权限将转移至该新设立之领事馆。因此,适宜在筹备阶段提前作出上述转移,逐步将权限赋予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
  
  上述权限包括向葡萄牙公民发出一般护照、将要求发出或更换国民认别证之申请转交领事发证中心、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
  
  甚於此;
  
  政府根据宪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命令制定如下:
  
  第一条 
  
  护照之签发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38/88号法令赋予澳门总督向葡萄牙公民签发一般护照之权限,将於一九九八年转移至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具体日期由外交部部长及内政部部长之联合批示订定。
  
  第二条 
  
  认别证之签发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法律规定由领事馆接受认别证申请之权限,应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行使。自外交部部长及司法部部长在一九九九年作出之联合
  
  批示所定日期起,该权限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行使。
  
  二、经七月十日第133/92号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112/91号法令赋予澳门身分证明司签发国民认别证之权限,在上指批示所定日期终止。
  
  第三条 
  
  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
  
  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381/97号法令,关於民事登记及公证行为之权限,应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行使,现将该权限於一九九九年赋予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具体日期由外交部部长及司法部部长之联合批示订定。
  
  第四条 
  
  其他权限
  
  根据法律赋予领事馆之其他行为,可在一九九九年逐步由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筹设办公室负责,但须预先获得外交部部长以批示作出之许可。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於部长会议中检阅及通过——古德礼——伽马——范礼高——高伟度——顾仲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应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副署。
  
  总理 古德礼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189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