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98/M号训令,许可澳门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使用一标志。
1998年08月17日

第194/98/M号训令,许可澳门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使用一标志。


  
  独一条——1.
  
  核准本训令附件一之澳门文化中心标志式样。
  
  2.澳门文化中心办公室及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可使用该标志。
  
  3. 标志按附件二之颜色式样印制。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 I
  
  附件 II
  
  A-黑色
  
  B-颜料286C
  
  C-颜料315C
  
  D-颜料152C
  
  E-颜料18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