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98/M号训令,许可澳门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使用一标志。
1998年08月17日
第194/98/M号训令,许可澳门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使用一标志。
独一条——1.
核准本训令附件一之澳门文化中心标志式样。
2.澳门文化中心办公室及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可使用该标志。
3. 标志按附件二之颜色式样印制。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 I
附件 II
A-黑色
B-颜料286C
C-颜料315C
D-颜料152C
E-颜料18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