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GM/98号批示,核准「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
1998年07月13日

第55/GM/98号批示,核准「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


  
  为了对推动澳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现适宜提出一个「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以便向新企业家提供便利的条件,该等条件是对企业有关的举措的落实作多方面的扶助。
  
  该计划透过设立一些能加强及使本地区生产结构多元化的新企业,旨在寻找一些有意和具潜力投身企业界的人士以及在其发挥潜力方面提供扶助。
  
  根据此项试验计划结果进行评估及衡量,力求其後将提出一些对采纳延续计划的决定作基础的建议。
  
  基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的权能,命令如下:
  
  核准「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该规章附於本批示并成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澳门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对“
  
  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作出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为“
  
  计划”。
  
  第二条 
  
  (计划的阶段性)
  
  本计划按下列阶段开展︰
  
  a)创业意念比赛;
  
  b)企业技术的培训工作;
  
  c)对企业方案推行的辅助。
  
  第三条 
  
  (日程安排)
  
  一、申请加入该计划的手续应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期间办理。
  
  二、随後阶段的日程安排由执行委员会订定,及向申请者作个别通知。
  
  第四条 
  
  (名誉委员会)
  
  为了保障该计划的价值及获甄选的申请人的利益,设立一个名誉委员会,由经济协调政务司主持,该委员会由下列实体的主席组成︰
  
  a)澳门中华总商会;
  
  b)澳门银行公会;
  
  c)澳门厂商联合会;
  
  d)出入口商会;
  
  e)毛织毛纺厂商会;
  
  f)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
  
  g)澳门青年商会。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
  
  为了确保计划的协调与开展以及对获接纳进入最後阶段的方案进行评核,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包括经济协调政务司办公室代表和下列每一个发起实体的代表︰
  
  a)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b)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
  
  c)工商业发展基金;
  
  d)联生工业村有限公司。
  
  第六条 
  
  (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
  
  一、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甄选进入企业技术培训阶段的计划的申请人。
  
  二、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透过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而设立,包括下列成员:
  
  a)执行委员会的一名代表;
  
  b)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的一名代表;
  
  c)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的一名代表;
  
  d)企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协调员。
  
  三、凡与申请人在血亲或姻亲上,有直系的任何亲等,包括旁系第三亲等关系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构思。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
  
  a)评审委员会主席可由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正选委员替代;
  
  b)委员可由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候补委员替代。
  
  第七条 
  
  (负责方案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
  
  一、负责方案的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估提交的企业方案及甄选在方案推行阶段获接纳的申请人。
  
  二、负责方案的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由第五条所指的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所组成,该等成员亦可包括由执行委员会邀请的、按照申请的专业性而具有公认权威的实体或人士。
  
  三、上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於负责方案的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负担)
  
  本计划所引起的负担由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及工商业发展基金按照参与计划的比例由其预算承担。
  
  第二章 
  
  计划的参加
  
  第九条 
  
  (要件)
  
  自然人可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形式参加该计划,但要符合下列要件︰
  
  a)在本地区居住;
  
  b)於参加时年龄介乎十八至四十岁;
  
  c)现无从事企业活动;
  
  d)掌握葡文或中文,并均须认识英文;
  
  e)并非发起实体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参加计划应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以其中一种官方语言经适当填写的附於本规章的申请表格。
  
  二、表格可同样可以双挂号在邮政局投寄,只要在申请限期前寄出便可。
  
  三、在收到申请表格後,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可要求申请人作补充说明。
  
  第三章 
  
  创业意念比赛
  
  第十一条 
  
  (进入)
  
  倘曾提交工业、商业或服务领域的企业构思获接纳进入计划的申请人可进入创业意念比赛阶段。
  
  第十二条 
  
  (构思甄选的标准)
  
  在企业构思的评审中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特别考虑下列事项︰
  
  a)会对服务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而不论其本身的性质如何;
  b)会对本地区经济行业的多元化作出贡献的;
  
  c)主要需要使用新科技的;
  
  d)其考虑开展非污染业务的;
  
  e)并非依赖使用密集劳工的。
  
  第四章 
  
  企业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进入)
  
  一、被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选出的构思的提出人,获准进入企业技术培训活动阶段。
  
  二、凡是获选的团体申请,每项申请可进入培训活动的成员最多为三名。
  
  三、在培训活动阶段倘无足够的获选的申请登记数目,则不会进行该阶段的活动。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及费用)
  
  培训活动是在工余时间进行的,并免费提供予获选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组织及工作语言)
  
  一、培训活动由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举办,主要集中於有关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方面。
  
  二、授课语言为中文,并有部分英文辅助资料,但对不谙中文而以葡文为母语的获选的构思提出人,可提供替代的培训。
  
  三、在培训活动中,在制订有关的企业计划方面,申请人获得协助。
  
  第十六条 
  
  (参与培训证明书)
  
  颁发有关的参与培训证明书予下列完成培训活动的申请人:
  
  a)最少参加80%培训单元者;
  
  b)积极参加所有的测验、提问及工作者;
  
  c)
  
  制作一份合格的企业方案者,不论其方案是否被选为进入推行阶段的过渡部分。
  
  第十七条 
  
  (甄选方案的标准)
  
  在甄选获接纳进入推行阶段的企业方案时,负责方案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评定这些方案的价值,并考虑诸如:
  
  a)方案对本地区总体利益的适应/兼容;
  
  b)方案的革新特色;
  
  c)可以影响这方案成功的技术性、科技性及市场风险;
  
  d)
  
  以推行方案的申请人的资本的拨款多寡去评定申请人的许诺程度;
  
  e)申请人的职业及备有的学术参考资料。
  
  第五章 
  
  企业方案的推行
  
  第十八条 
  
  (进入)
  
  获接纳进入企业方案推行阶段的申请人︰
  
  a)已获得企业技术培训活动的参与证明书者;
  
  b)
  
  预料为着此效力,有关方案获负责方案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甄选者;
  
  c)
  
  明确及清晰地表示认识及接受本规章内的责任及条件者。
  
  第十九条 
  
  (对推行方案的辅助)
  
  一、获选企业方案的申请人有权获得一项以无偿基金的津贴的形式的财政资助,而这资助由工商业发展基金提供。
  
  二、因应方案的特色及提出方案的实体的可利用性,上款所述的申请人仍可获得一创业培育工作坊的辅助,这提供必要的空间及服务,其中有秘书处及通讯辅助。
  
  第二十条 
  
  (财政资助)
  
  一、上条第一款所述的财政资助相等於推行方案的符合条件支出总值的50%,最高为澳门币500,000.00元。
  
  二、根据以下规定,财政资助分三部分支付︰
  
  a) 第一部分,支付津贴的
  
  30%,於开始执行方案时发放。属於执行该方案并是符合条件的支出之首张发票的日期,被视为执行方案的开始;
  
  b) 第二部分,支付津贴的
  
  40%,於提交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支出总值的50
  
  %的支出证明文件後发放;
  
  c) 第三部分,相等於津贴余下的
  
  30%,通过提交证明文件,於方案最後评核後发放。
  
  第二十一条 
  
  (符合及不符合条件的支出)
  
  一、为着上条的效力,为顺利执行方案所需的财货及服务的支出被视为符合条件的支出。
  
  二、除了证明是属於方案本身的范围,消费於纯粹慷慨方面的支出及用於购置轻型客车或正在使用中的财货的支出被推定为不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六章 
  
  责任、跟进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责任)
  
  在为推行方案而制定的日程表中,受惠於根据上一章的规定而发放的财政资助计划的申请人必须︰
  
  a)设立一个适当的企业会计帐目系统;
  
  b)履行有关业务的税收义务;
  
  c)
  
  申请进行业务所需的行政许可、准照或同样性质的凭证;
  
  d)进行商业法规定的登记;
  
  e)履行方案所载目标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f)
  
  向执行委员会提供跟进方案所需的要点,把任何修改或有关该方案在何种条件下将获选的假设、以及把该方案的执行情况通知执行委员会;
  
  g)
  
  无经济协调政务司的预先许可,方案推行未满两年,对为执行方案而取得的经营或财货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让给、出租、转让或以任何形式,设定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最後评核)
  
  为着此目的而定的期间的最後阶段,由执行委员会对方案的推行作出评核,并特别指出:
  
  a)方案实行的程度及方案在哪些方面达到所定下的目标;
  
  b)上条所定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不履行)
  
  一、由於可归责於申请人的事实,任何不履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责任,导致归还已收取的津贴款项。
  
  二、此归还是由经济协调政务司根据执行委员会作出的最後评核而决定的。
  
  第七章 
  
  最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疑问)
  
  由於本规章的适用或创业意念比赛引致或有的声明异议所造成的疑问,由执行委员会解释及解决,而最後上诉应向经济协调政务司提起。
  
  第二十六条 
  
  (保密)
  
  与计划有关的各个实体及人员必须保守职业秘密,即关於申请名单的内容及程序。

第55/GM/98号批示,核准「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


  
  为了对推动澳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现适宜提出一个「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以便向新企业家提供便利的条件,该等条件是对企业有关的举措的落实作多方面的扶助。
  
  该计划透过设立一些能加强及使本地区生产结构多元化的新企业,旨在寻找一些有意和具潜力投身企业界的人士以及在其发挥潜力方面提供扶助。
  
  根据此项试验计划结果进行评估及衡量,力求其後将提出一些对采纳延续计划的决定作基础的建议。
  
  基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的权能,命令如下:
  
  核准「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该规章附於本批示并成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澳门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对“
  
  新一代企业家资助试验计划”作出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为“
  
  计划”。
  
  第二条 
  
  (计划的阶段性)
  
  本计划按下列阶段开展︰
  
  a)创业意念比赛;
  
  b)企业技术的培训工作;
  
  c)对企业方案推行的辅助。
  
  第三条 
  
  (日程安排)
  
  一、申请加入该计划的手续应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期间办理。
  
  二、随後阶段的日程安排由执行委员会订定,及向申请者作个别通知。
  
  第四条 
  
  (名誉委员会)
  
  为了保障该计划的价值及获甄选的申请人的利益,设立一个名誉委员会,由经济协调政务司主持,该委员会由下列实体的主席组成︰
  
  a)澳门中华总商会;
  
  b)澳门银行公会;
  
  c)澳门厂商联合会;
  
  d)出入口商会;
  
  e)毛织毛纺厂商会;
  
  f)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
  
  g)澳门青年商会。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
  
  为了确保计划的协调与开展以及对获接纳进入最後阶段的方案进行评核,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包括经济协调政务司办公室代表和下列每一个发起实体的代表︰
  
  a)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b)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
  
  c)工商业发展基金;
  
  d)联生工业村有限公司。
  
  第六条 
  
  (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
  
  一、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甄选进入企业技术培训阶段的计划的申请人。
  
  二、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透过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而设立,包括下列成员:
  
  a)执行委员会的一名代表;
  
  b)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的一名代表;
  
  c)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的一名代表;
  
  d)企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协调员。
  
  三、凡与申请人在血亲或姻亲上,有直系的任何亲等,包括旁系第三亲等关系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构思。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
  
  a)评审委员会主席可由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正选委员替代;
  
  b)委员可由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候补委员替代。
  
  第七条 
  
  (负责方案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
  
  一、负责方案的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估提交的企业方案及甄选在方案推行阶段获接纳的申请人。
  
  二、负责方案的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由第五条所指的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所组成,该等成员亦可包括由执行委员会邀请的、按照申请的专业性而具有公认权威的实体或人士。
  
  三、上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於负责方案的评估及甄选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负担)
  
  本计划所引起的负担由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及工商业发展基金按照参与计划的比例由其预算承担。
  
  第二章 
  
  计划的参加
  
  第九条 
  
  (要件)
  
  自然人可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形式参加该计划,但要符合下列要件︰
  
  a)在本地区居住;
  
  b)於参加时年龄介乎十八至四十岁;
  
  c)现无从事企业活动;
  
  d)掌握葡文或中文,并均须认识英文;
  
  e)并非发起实体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参加计划应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以其中一种官方语言经适当填写的附於本规章的申请表格。
  
  二、表格可同样可以双挂号在邮政局投寄,只要在申请限期前寄出便可。
  
  三、在收到申请表格後,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可要求申请人作补充说明。
  
  第三章 
  
  创业意念比赛
  
  第十一条 
  
  (进入)
  
  倘曾提交工业、商业或服务领域的企业构思获接纳进入计划的申请人可进入创业意念比赛阶段。
  
  第十二条 
  
  (构思甄选的标准)
  
  在企业构思的评审中负责初步评估的评审委员会特别考虑下列事项︰
  
  a)会对服务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而不论其本身的性质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