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GM/98号批示,设立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葡文缩写为CICC。
1998年07月1日

第52/GM/98号批示,设立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葡文缩写为CICC。


  
  澳门文化中心是一所多功能场馆,设有表演中心、展览馆、美术馆和辅助场地,可应用於文化、科学、技术及职业和旅游性质的活动。
  
  因此,设立组织架构非常重要,以推行、统筹和执行建立中心必须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其运作,尤其是人力资源方面。
  
  基此;
  
  澳门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赋予的权能,下令:
  
  一、设立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葡文简称CICC。
  
  二、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宗旨为推行和统筹澳门文化中心全面建立和运作的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a)
  
  研制适合澳门文化中心活动的管理模式和制订相关组织架构的法规草案;
  
  b)
  
  实施澳门文化中心运作上必需的人力资源甄选和培训措施,并针对澳门文化中心不同活动的特点而考虑所需的技术人员;
  
  c)
  
  在跟进工程方案上,特别在技术及运作、设备和特别设施方面,与澳门文化中心办公室保持紧密合作;
  
  d)
  
  进行谘询及/或公开竞投,将澳门文化中心内部装修方案的执行工作、购买有关动产及令设施良好运作所需物料进行判给;
  
  e) 编制澳门文化中心的财产清单。
  
  三、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存续期预计为一年。
  
  四、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组成,由总督以批示委任,其薪俸分别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附表一第一栏的司长和副司长。
  
  五、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实现其目标必须的人员。可向有联系部门要求派驻或徵用人员;亦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以合同任用;或根据主席的建议,以包工合同或订定个人劳动合同任用。
  
  六、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运作上从属传播、旅游暨文化政务司,并受其指导。
  
  七、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在财政司为此目的而让与的设施运作。
  
  八、文化中心筹设委员会设施和运作上的负担均由为此目的而登录或将登录於本地区总预算的拨款支付。
  
  九、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