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8/M号法令,解除一幅位於钮里无门牌编号及门牌编号为6至12号、面积为14平方米之地段以及另一幅位於扣钮巷、面积为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1998年05月18日

第21/98/M号法令,解除一幅位於钮里无门牌编号及门牌编号为6至12号、面积为14平方米之地段以及另一幅位於扣钮巷、面积为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为遵守在钮里无门牌编号、门牌编号为6至12号及扣钮巷地区所定出之新准线,故有必要将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出之第3652/91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1”及“C2”标明之总面积为76平方米之两幅地段,与上述地籍图内以字母“B1”及“B2”标明之总面积为17平方米之地段交换。
  
  上述之交换能使作为利用标的物之地段有一规则形状,并能修正毗邻街道之设计。
  
  监於以字母“B1”及“B2”标明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得依法成为交换之标的。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14平方米及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上述两幅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出之第3652/91号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B1”及“B2”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附於上述法令第21/98/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