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市政厅布告,《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
1997年12月31日

澳门市政厅布告,《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


  
  自一九八八年起生效的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除交通方面的费用外,於一九九一年曾作调整。
  
  此乃对一九八八年公布的收费表作最後的调整,并监於在这段期间市政区法律制度赋予了市政厅权责,故该收费表明显不符合本地区目前的社会经济实况。
  
  基於此,整体修订现行的收费表所载之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并按照在这段期间获法律赋予之权限设定新的费用。
  
  故此,市政执委会行使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n项及r项,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六条规定所赋予的权限,於十一月四日之市政执委会会议上通过本市政条例附件之收费表。
  
  根据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经七月五日第4/93/M号法律修订之市政区法律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f项之规定,新收费表交由市议会审议并於十一月六日举行之特别会议上获通过,此外,并获监督实体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十二月十日批示核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门市政厅
  
  市政司长 罗忠诚

  
  第一章 
  
  行政牌照
  
  第一条 
  
  (张贴或放置宣传或广告物品准照)
  
  费 用
  
  1. 无光的长期广告
  
   —— 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80.00
  
  —— 超过五平方米 160.00
  
  2. 有光或具照明的长期广告
  
  —— 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160.00
  
  —— 超过五平方米 320.00
  
  3.
  
  有座及固定支架的特别广告(钟表、温度计或任何其他宣传品)
  
  ——每年每平方米: 注:不得装设面积超过四平方米的特别广告。
  
  —— 占用面积直至四平方米 7,680.00
  
  —— 按广告面积计(一、二款所规定的费用)
  
  4. 无光的长期招牌-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48.00
  
  —— 超过五平方米 96.00
  
  5. 有光的长期招牌-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80.00
  
  —— 超过五平方米 160.00
  
  6. 每个钟表、温度计或放置在公共地方的同类物品
  
  —— 每年每平方米 1,760.00
  
  7. 广告牌或不固定影像荧幕。
  
  ——每年每平方米。刊登於此之每幅广告加收百分之十的费用。4,800.00
  
  8. 倘属烟草或酒精饮品广告,徵收费用增加一倍。
  
  9.倘在公共地方设框架或支架的广告,将按占用面积增加有关占用公地费。
  
  10.倘属放置在同一地点而整组相同的长期广告,相互之间的距离不足一米,则计算占地的收费将是所有广告面积之总和,包括它们之间的空间。
  
  11.倘属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内之广告,在举行赛事期间,放置这类广告将由有关筹备委员会决定,并确定应缴纳的金额。
  
  12.若广告外形属不规则图形,计算面积时,将以可绘画出的几何图形(方形、长方形或圆形)为准。
  
  13.临时广告
  
  a)
  
  海报、横额、单张、旗帜、板或任何几何形状物品等广告:
  
  —— 面积少於0.25平方米
  
  ——每百个单位或部分,以及每十五天 480.00
  
  ——面积在0.25平方米与1平方米之间,每百个单位或每部分及每十五天800.00
  
  —— 面积超过一平方米,每五天 240.00
  
  b)
  
  设於城市建筑物的广告-每平方米和每五天或每部分:
  
  —— 直至十五平方米 16.00
  
  —— 在十五平方米与二十平方米之间 24.00
  
  —— 超过二十平方米 32.00
  
  c)
  
  从上午十时至晚上九时,在预定的地点透过音响或发声工具的广告之特别准照:
  
  —— 每天 640.00
  
  —— 每年准照 144,000.00
  
  —— 半年 80,000.00
  
  —— 每季 48,000.00
  
  ——广告及宣传物品拆除按金:广告或宣传费用的金额之15%,最少的按金500元,最多5000元。
  
  14. 车辆上的长期或临时广告:
  
  a) 在公共汽车:
  
  —— 每年 1,920.00
  
  —— 每半年 1,040.00
  
  b) 的士:
  
  —— 每年 800.00
  
  —— 每半年 480.00
  
  c) 其他汽车(每辆):
  
  —— 每年 640.00
  
  —— 半年 320.00
  
  15.
  
  不牟利的艺术或文化及慈善性质之通告,只要无载有任何形式的广告,便豁免费用。
  
  16.
  
  —— 悬挂临时广告旗的准照费:
  
  ——临时广告旗,面积小於一平方米,挂在公共照明灯柱上,每枝旗每三十天160.00
  
  ——以市政厅批准特别结构框架放置在公共照明灯柱的广告牌上的任何类型广告,均被视为广告旗,并须缴纳相应准照费。
  
  第二条 
  
  (占地建棚或其他架子的准照)
  
  1.
  
  在公共地方占地建棚或其他架子作庆典、卖物会和演出,按占地面积和十天一期计算
  
  —— 直至六十平方米 600.00
  
  —— 直至一百五十平方米 2,400.00
  
  —— 直至五百平方米 3,000.00
  
  —— 直至一千平方米 3,800.00
  
  —— 超过一千平方米 4,000.00
  
  2. 倘棚架面积在上述数字之间,则按较大者计算。
  3.超过十天期限,每天按各级所订价目加收十分之一的费用。
  
  4.占地建马戏棚、旋转木马或其他同类的娱乐设施,收费如下: 不论占地面积直至十天 1,200.00十天期後,每天 120.00
  
  5.倘棚架或其他架子用作不牟利庆祝活动,市政厅可豁免有关费用。
  
  第三条 *
  
  (各类准照)
  
  * 已更改- 请查阅:通告
  
  1.
  
  无特别合约而在公共地方的露天茶座或饮品售卖亭的特别经营许可:
  
  —— 直至三十平方米 10,000.00
  
  —— 每增加一平方米或每部分 400.00
  
  2. 汽油、柴油、偈油或混合物供应泵准照费:
  
  —— 每个泵的年费 2,200.00
  
  3. 长期占用公地特别准照:
  
  —— 每平方米或每部分至二平方米(每年) 1,000.00
  
  ——占用面积超过二平方米以上,每增加一平方米或每部分1,200.00
  
  4.
  
  在农历新年或其他节日期间,於特定的地点、面积及时间的特别准照:
  
  -独一 1,000.00
  
  5. 临时占用公地特别准照:
  
  a) 栅栏 —— 每十五天一期或每部分 600.00
  
  ——每一平方米的面积或每部分或每十五天一期或每部分 20.00
  
  b) 灰浆槽 —— 每平方米或每部分(每天) 20.00
  
  c) 排栅:
  
  —— 在栅栏保护部分 免费
  
  —— 没有用栅栏保护之部分,每五天一期或每部分,每层或相应之平面,以及每米长或每部分。 10.00
  
  6. 举行拍卖之准照:*
  
  a)提供服务(每一拍卖日); 500.00
  
  b)从出售物品收入金额中抽取之百分比:
  
  $1.00 —
  
  $500,000.00 2%
  
  $500,001.00 — $3,000,000.00 1%
  
  $3,000,000.00以上 0.5%
  
  7.
  
  开坑敷设或维修水管、渠道、电缆、电话线或作任何其他目的:*
  
  —— 每十米或每部分 360.00
  
  —— 每十天一期或每部分 240.00
  
  —— 每增加五天或增加一部分 —— 有关准照费之30%
  
  8.斜切行人道路缘石或将行人道的高度降低的准照年费(每米长或每部分)240.00
  
  9.
  
  当楼宇外墙施工占用或伸向澳门市公共街道或公共地方时需要领取的工程准照(每层)1,200.00
  
  10.临时移走金属围栏或以活动围栏替代金属围栏的年费:每米长或每部分240.00
  
  11.临时移走交通标志费:每一单位或每三十天一期或每部分240.00
  
  第四条 
  
  (检查费用)
  
  1. 检查楼宇水管工程试验 —— 每伙或独立单位 120.00
  
  第五条 
  
  (检定费用)
  
  1. 检定大秤一次-每年 40.00
  
  2. 检定一套(度量衡或部分液量)—— 每年 40.00
  
  3. 每一精密天秤(金舖、珠宝店等)—— 每年 200.00
  
  4. 每一「厘戥」(金舖、珠宝店等)—— 每年 200.00
  
  5. 检定他量重或量度仪器—— 每件每年 100.00
  
  第二章 
  
  市政化验所
  
  第六条 
  
  (费用)
  
  1.泳池及浴池(按摩浴池/旋涡式浴池)的水质完整分析(微生物及化学)费用360.00
  
  M1 计算厌氧菌总数:
  
  以混合在滋养性半乳聚糖中(以35OC至37OC培育24至48小时)
  
  M2 大肠菌总数:
  
  以膜过滤及在适当环境下培养。对可疑的菌落作移栽及识别(以35OC至37OC培育24小时)或於多试管内进行发酵。将呈阳性的试管移往培养的环境以作证实。(以35OC至37OC培育24至48小时)
  
  M3 粪性大肠菌:
  
  以膜过滤及在适当环境下培养。对可疑的菌落作移栽及识别(以44OC培育24小时)或 於多试管内进行发酵。将呈阳性的试管移往培养的环境以作证实。(以44OC培育24至48小时)
  
  M4 埃氏大肠杆菌检测:
  
  以膜过滤及在适当环境下培养。对可疑的菌落作移栽及识别(以44OC培育24小时) 或 於多试管内进行发酵。将呈阳性的试管移往培养的环境以作证实。(以44OC培育24小时48小时) 远藤氏琼脂隔离(在37OC下培育18至24小时)作证实的测试(以有色的VITEK 测试 —— 克氧化 酉 )
  
  M5 粪性链球菌:
  
  以膜过滤及在适当环境下培养。
  
  M6 金黄色葡萄球菌:
  
  用多试管方法将呈阳性的试管移栽至特定的环境以作证实。
  
  M7 铜绿色伪单球菌:
  
  以膜过滤及在特定环境下培养。移栽及识别(色素沉着、荧光VITEK 测试)或 用多试管方法将呈阳性的试管移栽至特定的环境以作证实。
  
  Q1 余氯(mg/L Cl2 ):
  
  比色法
  
  Q2 温度(OC)
  
  温度测量法
  
  混浊度(NTU):
  
  以比浊计用福尔玛戈法测试
  
  Q3 pH:
  
  量电法
  
  Q4 导电性(μs/cm)
  
  量电法
  
  Q5 氯化物(mg/L Cl -):
  
  滴定法、莫尔氏法
  
  Q6 氨(mg/L NH4+):
  
  吸收光谱测定法-内斯勒氏法或离子色谱法。
  
  Q7 亚硝酸盐(mg/L NO2 -):
  
  吸收光谱测定法 —— 重氮化法或离子色谱法
  
  Q8硝酸盐(mg/L NO3 -):
  
  吸收光谱测定法 —— 改良镉还原法(HACH)或离子色谱法
  
  Q9 氧化度(mg/L O 2-)
  
  在酸性环境沸点下10分钟以KMnO 4作滴定法。
  
  2. 微生物分析(个别)收费(按参数计):
  
  1) 计算厌氧菌总数 30.00
  2) 大肠菌总数 70.00
  
  3) 粪性链球菌 70.00
  
  4) 埃氏大肠杆菌检测 180.00
  
  5) 粪性链球菌 50.00
  
  6) 金黄色葡萄球菌 110.00
  
  7) 铜绿色伪单球菌 110.00
  
  8) 沙门氏菌检测 300.00
  
  9) 霍乱弧菌 300.00
  
  10) 副溶血性弧菌 300.00
  
  11) 亚硫酸盐还原之梳状芽胞杆菌 300.00
  
  3. 物理化学分析(个别)收费(按参数计):
  
  1) 余氯 30.00
  
  2) 用福尔玛法测混浊度 30.00
  
  3) 温度 20.00
  
  4) pH 30.00
  
  5) 导电性 30.00
  
  6) 硝酸盐
  
  —— 改良镉还原法 (HACH) 40.00
  
  —— 离子色谱法
  
  7) 亚硝酸盐
  
  —— 重氮化法 (HACH) 50.00
  
  —— 砷酸钠法 3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8)氨
  
  —— 内斯勒氏法 5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9)氯化物
  
  —— 莫尔氏法 30.00
  
  —— 电位滴定法 6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10) 氧化度(在酸性环境沸点下10分钟)的滴定法 60.00
  
  11) 硬度
  
  —— 滴定法 30.00
  
  —— 电位滴定法 60.00
  
  12) 酸硷度
  
  —— 滴定法 30.00
  
  —— 电位滴定法 60.00
  
  13) 硫酸盐
  
  —— 比浊计法 30.00
  
  —— 多林方法 4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14) 氰化物 —— 蟎啶 —— 蟎唑酮法 (HACH) 100.00
  
  15)磷酸盐
  
  —— 抗坏血酸法(HACH) 50.00
  
  —— 氯化亚锡法 60.00
  
  16) 全磷
  
  —— 氯化亚锡法 100.00
  
  17) 二氧化硅 (mg/L SiO 2) —— 杂多蓝法 (HACH) 80.00
  
  18) 钙(mg/L Ca 2+)
  
  —— 综合测定法,微滴定法 40.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19) 镁(mg/L Mg 2+)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20) 钠(mg/L Na +)
  
  —— 发射分光光度测定法 36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21) 钾(mg/L K +)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抗坏血酸法 60.00
  
  —— 发射分光光度测定法 360.00
  
  —— 离子色谱法 60.00
  
  22) 铝(mg/L Al 3+)——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铝法
  
  (HACH) 80.00
  
  23) 铁(mg/L Fe 2+)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1,10 -磷二氮杂菲法 (HACH) 80.00
  
  24) 全铁(mg/L Fe 2+)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1,10 - 磷二氮杂菲法
  
  (HACH)(消化样本後) 100.00
  
  25) 锰(mg/L Mn 2+)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1,2(2-蟎啶偶氢)-2-苯酚法(P.A.N.)(HACH) 100.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26) 全锰(mg/L Mn 2+)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1,2(2-蟎啶偶氢)-2-苯酚法 (P.A.N.)
  
  (消化样本後) 120.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80.00
  
  27) 铬(mg/L Cr(VI))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1,5二苯碳二法 60.00
  
  28) 氟(mg/L F -)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SPADNS 法 60.00
  
  29) 铜 (mg/L Cu +)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炉) 380.00
  
  30) 锌(mg/L Zn 2+)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31) 铅(mg/L Pb 3+)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炉) 380.00
  
  32) 镉(mg/L Cd +)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360.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炉) 370.00
  
  33) 砷(mg/L As)(氢化物产生器)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光线) 480.00
  
  34) 乾剩余物或全固体(mg/L)
  
  —— 以 105OC 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 60.00
  
  35) 分解氧(mg/L O 2) —— 特定电极法 110.00
  
  36) 需氧量化学分析(CQO) (mg/L O 2)
  
  —— 反应器消化法 (HACH) 220.00
  
  37) 需氧量生化分析(BOD 5)(mg/L O 2)
  
  —— 稀释法
  
  —— 测压法 (HACH) 240.00
  
  38) 苯酚(mg/L)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4-氨基安替比林法(HACH)(用氯仿提炼後直接进行) 120.00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4-氨基安替比林法(HACH)(蒸馏後用氯仿提炼) 180.00
  
  39) 表面张力活性物(对亚甲蓝/阴离子去污剂敏感)(mg/L
  
  TBS)
  
  —— 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法 —— 紫水晶法
  
  (HACH)(用苯提炼後) 150.00
  
  40) 油脂(mg/L)
  
  —— 比重测定(用氟利昂113或己烷提炼) 240.00
  
  41) 全固体(固定及挥发物)(mg/L)
  
  —— 以105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以700OC灰化
  
  100.00
  
  42) 全悬浮固体(mg/L)
  
  —— 以105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 80.00
  
  43) 悬浮固体(固定及挥发性)(mg/L)
  
  —— 以105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以700OC灰化
  
  100.00
  
  44) 沉积固体(mg/L)
  
  —— 直接以伊莫夫锥体量度 30.00
  
  45) 三卤甲烷(THM)(mg/L)
  
  —— 气体色谱法 240.00
  
  46)杀虫药:有机氯化物
  
  —— 薄层色谱法(TLC)
  
  —— 气体色谱法 360.00
  
  第三章 
  
  坟场及绿化区
  
  第七条 
  
  (坟场)
  
  1. 租用墓地:
  
  —— 一等(成人) 1,100.00
  
  —— 同上(小童) 600.00
  
  —— 二等(成人) 600.00
  
  —— 同上(小童) 300.00
  
  —— 三等(成人) 180.00
  
  —— 同上(小童) 100.00
  2. 延长墓地租赁法定期限(每年) 同上
  
  3. 在已购买的墓地合葬 700.00
  
  4. 合葬骨殖及骨灰(永久墓地及骨箱) 700.00
  
  5. 掘墓 360.00
  
  6. 在市政坟地或墓地安放遗体准照:
  
  —— 直至六个月 1,200.00
  
  —— 同上(小童) 600.00
  
  —— 每年续期 1,200.00
  
  —— 同上(小童) 600.00
  
  7. 签发证明 180.00
  
  8. 在市政坟场进行工程准照 200.00
  
  9. 於坟场小教堂举行代祷弥撤 60.00
  
  10. 购买市政骨殖箱:
  
  甲等 5,000.00
  
  乙等 3,000.00
  
  11. 为来自市政坟场以外的骨殖或骨灰购买上述
  
  骨殖箱:
  
  甲等 6,500.00
  
  乙等 4,500.00
  
  第八条 
  
  (花园及公厕)
  
  1. 卢廉若公园入场费 1.00
  
  2. 逢星期五免费入场
  
  3. 公厕 1.00
  
  第四章 
  
  街 市
  
  第九条 *
  
  (街市)
  
  * 已更改- 请查阅:通告
  
  1. 租金 —— 每月每平方米
  
  a) A级:
  
  —— 营地街市 90.00/平方米
  
  b) B级:
  
  —— 佑汉街市和红街巿 70.00/平方米
  
  c) C级:
  
  —— 下环街市 65.00/平方米
  
  d)D级:*
  
  —— 雀仔园和台山街市 60.00/平方米
  
  e)E级:*
  
  —— 沙梨头街市 35.00/平方米
  
  2. 首次租赁登记费年租金额 年租值
  
  3. 获核准的顶让费年租金额 年租值
  
  4. 沙梨头渔获上落货站使用费:
  
  —— 站内 20.00平方米/每月
  
  —— 站外 1.00/小时
  
  第五章 
  
  犬 只
  
  第十条 
  
  (饲养犬只准照)
  
  1. 饲养犬类动物准照,每年每头:
  
  a) 首次发出准照 2,000.00
  
  b) 续期 200.00
  
  2. 饲养赛犬
  
  a) 每年 300.00
  
  b) 半年 200.00
  
  3. 犬只运输费(每头) 30.00
  
  第六章 
  
  兽医
  
  第十一条 
  
  (猫、狗的饲料、观察、住宿、许可与人道毁灭)
  
  1. 门诊观察 —— 每天 20.00
  
  2. 饲料 —— 每天 20.00
  
  3. 人道毁灭 60.00
  
  4. 住宿-每天 50.00
  
  5. 剪毛/沐浴 —— 每头 120.00
  
  6. 入境/出境许可 —— 每次(宠物之进口/出口) 120.00
  
  7. 门诊观察证明 60.00
  
  8. 宠物卫生证明 120.00
  
  第十二条 
  
  (诊治和防疫注射)
  
  1. 诊治
  
  a) 初诊 100.00
  
  b) 覆诊 60.00
  
  2. 强制防疫注射:
  
  a) 强制性防疫注射运动期间 —— 准照和防疯狗症疫苗注射 免费
  
  b) 运动期以外之疫苗注射
  
  —— 防疯狗症疫苗注射 价目不定
  
  —— 其他疫苗 价目不定
  
  3. 按实际情况处理、用药等 —— 价目不定
  
  4. 以解剖屍体方法作专门检验 360.00
  
  5. 修甲 40.00
  
  6. 清洁牙齿 240至480
  
  7. 尿管导引 40.00
  
  8. 尿液分析 30.00
  
  9. 粪便分析 40.00
  
  10. 血丝虫检查 60.00
  
  11. 皮肤寄生虫检查 40.00
  
  12. 各种药物(狗房提供) 价目不定
  
  第十三条 
  
  (外科和产科费用)
  
  1. 耳部切割 240.00
  
  2. 雄性狗只阉割 180.00
  
  3. 雄性猫只阉割 120.00
  
  4. 开腹手术 360至600
  
  5. 小狗尾部切割(至两个月大) 100至120
  
  6. 牝犬尾部切割 180至300
  
  7. 切除增生指 120至240
  
  8. 小手术(切开蜂窝织炎,摘除小皮肤肿瘤,拔除异物)120至240
  
  9. 切肢 240至360
  
  10. 疝复位术 180至360
  
  11. 耳炎外科手术 240至480
  
  12. 骨折复位和固定手术 600至1200
  
  13. 难产 120.00
  
  14. 麻醉 120至360
  
  15. 狗只卵巢子宫切除 360.00
  
  16. 猫只卵巢子宫切除 240.00
  
  17. 外耳血肿 60至120
  
  18. 将外露肠复位 240至600
  
  19. 肿瘤切除 360至600
  
  20. 其他外科手术 价目不定
  
  21. 疫苗每年价格不同。
  
  第七章 
  
  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的年度卫生准照)
  
  1.冷藏鲜肉、冻肉、乾或脱水的肉类产品的进口及在街市外售卖之准照1,400.00
  
  2. 急冻的鸟肉和内脏的进口及/或售卖准照 900.00
  
  3.设置冷冻设施以大量存放肉类、肉类制品、肉类衍生物、奶类、奶类制品、奶类衍生物、农产品或渔获之准照1,500.00
  
  4. 进口及出售三鸟之准照(三鸟栏) 1,500.00
  
  5. 进口及/或屠宰及出售蛇之准照 750.00
  
  6. 进口及/或出售野生动物之准照 1,500.00
  
  7. 进口及/或出售家畜之准照 1,500.00
  
  8. 进口及/或批发渔获之准照 1,500.00
  
  9. 零售场所之准照:
  
  a) 三鸟 1,100.00
  
  b) 渔获 1,100.00
  
  c) 蔬菜 660.00
  
  d) 新鲜/冷藏肉类 2,200.00
  
  10. 於私人住宅烹调食物以作销售之场所准照 1,500.00
  
  11.销售面包类场所、雪糕店、奶品店及同类场所之准照1,500.00
  
  第十五条 *
  
  (其他费用及准照费)
  
  * 已更改- 请查阅:第9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1. 检疫及运输费:
  
  公牛及水牛(平均270斤) 35.00
  
  大猪(平均112斤) 15.00
  
  乳猪(平均40斤) 6.00
  
  山羊及绵羊 6.00
  
  马 30.00
  
  二、检疫费(每公斤计)*
  
  每公斤的新鲜、冰鲜、急冻或腌制肉类 0.50澳门圆*
  
  每月最低费用 240.00澳门圆
  
  每公斤的新鲜、冰鲜、急冻或腌制鸟肉 0.20澳门圆*
  
  每月最低费用 240.00澳门圆
  
  每公斤已获准进口之鲜活或已屠宰之外来或野生动物 2.00澳门圆
  
  第八章 
  
  流动小贩
  
  第十六条 
  
  (小贩)
  
  1. 固定小贩(每年牌照):
  a) 附金属支架 2,500.00
  
  b) 无金属支架 1,500.00
  
  2. 固定手工匠 380.00
  
  3. 固定买卖旧货者 380.00
  
  4. 固定地点特别花贩(湾仔)(每年) 1,800.00
  
  5. 流动小贩(每年) 650.00
  
  6. 流动手工匠(每年) 250.00
  
  7. 流动买卖旧货者(每年) 250.00
  
  8. 用电月费 30.00
  
  第九章 
  
  交通
  
  第十七条 
  
  (驾驶考试)
  
  1. 报名参加驾驶考试:
  
  a) 轻型汽车 700.00
  
  b) 重型电单车和轻型电单车 500.00
  
  c) 重型汽车:
  
  i) 倘考牌者已持有轻型汽车驾驶执照 500.00
  
  ii) 倘考牌者无轻型汽车驾驶执照 1,200.00
  
  d) 重型载客汽车及铰接式汽车 800.00
  
  2. 报考费:
  
  a) 理论考试(单项) 300.00
  
  b) 实习考试(单项)
  
  i) 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 300.00
  
  ii) 轻型汽车 350.00
  
  iii) 重型汽车 600.00
  
  iv) 重型载客汽车或连挂车及半挂车的铰接式汽车 600.00
  
  c) 技术考试(单项) 300.00
  
  d) 公共服务 800.00
  
  e) 驾驶教练员特别考试 1,200.00
  
  3. 重考(报名) 400.00
  
  4.提前进行理论、实习或技术任何一项驾驶考试(由关系人按理据提出申请)300.00
  
  5. 延迟理论、实习或技术任何一项驾驶考试
  
  (基於可证实的原因,由关系人提出申请) 180.00
  
  第十八条 
  
  (各类准照)
  
  1.
  
  有效期九十天的学习驾驶准照(汽车、重型电单车和轻型电单车)
  
  400.00
  
  2. 有效期一年的教练员准照:
  
  a) 首次 600.00
  
  b) 续期 300.00
  
  c) 附注 220.00
  
  d) 报名费-教练员培训课程 480.00
  
  3. 特别驾驶准照: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的驾驶执照,并受六月三十日第67/84/M号法令第二条一款c)项规定管制者480.00
  
  b) 将按道路法典规章发给者 1,000.00
  
  4. 驾驶学校牌照:
  
  a) 牌照费(包括检验设施) 3,600.00
  
  b) 每年牌照续期 1,000.00
  
  c) 牌照转让 2,500.00
  
  d) 附注(转换或更改设施或校址或名称) 2,000.00
  
  e) 报名费-校长培训课程(培训及考试) 600.00
  
  5. 营业汽车(的士):
  
  a) 营业牌照每年续期 150.00
  
  b) 牌照转让(须於十天内通知交通暨运输部) 2,000.00
  
  c) 营业汽车(的士)司机之驾驶的士专业证 400.00
  
  d) 的士司机工作证之每年续期、续期及补发 40.00
  
  e) 的士咪表检定费 100.00
  
  6. 驾驶执照续期、更换及附注:
  
  a) 限期内续期 200.00
  
  b) 逾期续期 600.00
  
  c) 以葡国发出的驾驶执照或同等文件换领本澳驾驶执照360.00
  
  d)以其他国家发出的驾驶执照或同等文件换领本澳驾驶执照1,000.00
  
  e)因更换身分资料、执照损毁、更改住址或受年龄限制而更换驾驶执照(准照、驾驶执照或行车登记摺)200.00
  
  f) 补发(准照、驾驶执照或行车登记摺) 200.00
  
  g) 学习驾驶准照及临时准照的补发 100.00
  
  h)补发或更换汽车车辆使用牌照税标贴、补发不涉及特别费用的其他准照及司机工作证(包括的士)60.00
  
  i) 特别准照在限期内续期 300.00
  
  j) 特别准照逾期续期 540.00
  
  7. 转让:
  
  a) 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 200.00
  
  b) 工业机器或半挂车(须在十天期内通知交通暨运输部)2,000.00
  
  8. 续期、更换、加签和补发(四十八小时内)的加快费用500.00
  
  9. 车辆出口声明书 120.00
  
  第十九条 *
  
  (注册)
  
  * 已更改- 请查阅:通告
  
  1. 普通数字的注册编号(包括首次检验)
  
  a) 脚踏车(金属注册号牌) 30.00
  
  b) 轻型电单车 1,800.00
  
  c) 重型电单车 2,200.00
  
  d) 轻型汽车 4,800.00
  
  e) 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 5,400.00
  
  f)居住或有蓬的野营或运载货物的挂车及半挂车 2,700.00
  
  2. 普通选择的注册编号:
  
  a) 於首二百个编号当中选择:
  
  i) 轻型及重型汽车(最低出价) 12,000.00
  
  ii) 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最低出价) 1,800.00
  
  b) 於二百零一至四百个编号当中选择:
  
  i) 轻型及重型汽车 20,000.00
  
  ii) 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 3,000.00
  
  3. 特别数字的注册编号(最低出价):
  
  i) 汽车 —— A组 100,000.00
  
  ii) 汽车 —— B组 80,000.00
  
  iii) 汽车 —— C组 50,000.00
  
  iv) 汽车 —— D组 12,000.00
  
  注:倘对各项目所出的最低价不满意时,市政厅保留不发给特别注册号牌编号之权利。
  
  4. 选择人名化注册编号选择字母及数字的个人注册号牌 1,000,000.00
  
  5. 将非经选择的普通注册编号转移至同一车主的另一辆新车:
  
  a) 轻型和重型汽车:
  
  —— 当已缴交首次费用 2,000.00
  
  —— 倘未缴交首次费用 12,500.00
  
  b) 重型电单车、轻型电单车:
  
  —— 当已缴交首次费用 1,200.00
  
  —— 倘未缴交首次费用 2,000.00
  
  6. 将经选择的普通/特别注册编号转移至同一车主的另一辆新车 2,000.00
  
  7. 注册编号被更换的车辆必须重新缴付全部车辆使用牌照税。
  
  8.具有经选择编号及特别编号车辆的注册编号应於九十天内使用,否则选择失效。该期限可延至一年但须每月缴交附加费澳门币一千圆。
  9. 以规章所载不同颜色制造的人名化注册号牌须加收有关费用百分之十。
  
  10.将某一部车辆的注册编号转移至另一车主的车辆:* 视乎该车主有否选择注册编号而缴交第五或第六项所指之费用,金额不应低於澳门币二千元,另须缴交有关注册费用百分之二十的款项。*
  
  11.转移人名化或特别注册编号:*
  
  a) 属同一车主的车辆须缴注册费用的5%;
  
  b) 属另一车主的车辆须缴注册费用的20%;
  
  c)注册费是指首次购买或拍卖费用再加上转移费,但这项费用不应低於澳门币二千元。*
  
  12. 临时注册号牌:
  
  a) 特别 —— 有效期为一年
  
  —— 轻型和重型汽车 3,000.00
  
  —— 重型电单车、轻型电单车 1,500.00
  
  b) 试验牌-每十五天一期:
  
  —— 轻型和重型汽车及重型和轻型电单车 450.00
  
  13.
  
  特别号牌应在每年的三月份续期,否则需按所申请的号牌费用罚款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 
  
  (车辆商标及型号核准)
  
  1. 核准程序(行政及检验):
  
  a)轻、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居住或有蓬的野营或运载货物的挂车及半挂车4,800.00
  
  b) 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 2,200.00
  
  c)发动机说明书或轮胎表;预示信号装置、安全带、头盔及其他附件或组件型号300.00
  
  2.核准建造、更改或替换任何类型车辆的车厢构件或其他元件的设计1,500.00
  
  第廿一条
  
  (检验)
  
  1. 定期检验:
  
  a) 在交通暨运输部指定日期:
  
  i) 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 110.00
  
  ii) 轻型汽车 110.00
  
  iii) 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 80.00
  
  iv) 居住或有蓬的野营或运载货物的挂车及半挂车 110.00
  
  b) 在指定日期缺席并按月计算加收费用 500.00
  
  2. 特别检验及覆验:
  
  a)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i) 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 500.00
  
  ii) 轻型汽车 500.00
  
  iii) 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 300.00
  
  iv) 挂车及半挂车 500.00
  
  b) 自第二次重检起应收之费用为:
  
  i) 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 800.00
  
  ii) 轻型汽车 800.00
  
  iii) 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 500.00
  
  iv) 挂车及半挂车 800.00
  
  c)逾期申请或被有权限当局规定者(澳门市政厅机动车辆各种徵特检验及确定规章第八条第三款)每延迟一个月:
  
  i) 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 1,500.00
  
  ii) 轻型汽车 1,500.00
  
  iii) 重型电单车及轻型电单车 900.00
  
  iv) 挂车及半挂车 1,500.00
  
  3. 对车辆的专门监定 300.00
  
  4. 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按车主之申请) 300.00
  
  5. 对车辆预先检验 200.00
  
  第廿二条
  
  (移走费)
  
  1. 脚踏车及其他车辆 50.00
  
  2. 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 120.00
  
  3. 轻型汽车 300.00
  
  4. 重型汽车及工业机器 450.00
  
  5. 居住或有蓬的野营或运载货物的挂车及半挂车 450.00
  
  第十章 
  
  环境卫生及保护
  
  第廿三条
  
  (公共卫生及排污)
  
  1. 固体废料移走费
  
  —— 透过租用垃圾桶:
  
  a) 一百四十升垃圾桶 每月300
  
  b) 二百四十升垃圾桶 每月425
  
  c) 一千一百升垃圾桶 每月1,020
  
  —— 每车容量2.9立方米 480.00
  
  2. —— 有毒或危险废物的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720.00
  
  3. —— 指定日及时间外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 480.00
  
  4. 大体积物品的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 480.00
  
  5.弃置在公共街道的大体积物品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480.00
  
  6.起卸物而遗下的固体废料的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480.00
  
  7.在公共街道载物而遗下的垃圾或溢出废物的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480.00
  
  8.遗留在公共街道的工程剩余物、建筑废料或其他物料(每车容量2.9立方米)480.00
  
  9.因在进行工程的街道上的清理工作所引致的移走费(每车容量2.9立方米)480.00
  
  10. 垃圾桶价目:
  
  a) 一百四十升塑胶垃圾桶 360.00
  
  b) 二百四十升塑胶垃圾桶 480.00
  
  c) 一千一百升金属垃圾桶 5,400.00
  
  11. 卫生堆填
  
  —— 车辆之皮重等於或少於三千公斤 5.00
  
  —— 车辆之皮重超过三千公斤 10.00
  
  第十一章 
  
  资讯
  
  第廿四条
  
  (城市指南)
  
  1. 城市指南广告服务收费:
  
  a) 每版广告每月(一版有八百字及五幅相片) 660.00
  
  b) 每加添一版 135.00
  
  c) 特别价目:
  
  —— 六个月合约 3,600.00
  
  —— 一年合约 6,840.00
  
  2. 向广告代理商收取的费用
  
  a) 每版广告每月(一版有八百字及五幅相片) 600.00
  
  b) 每加添一版 120.00
  
  c) 特别价目:
  
  —— 六个月合约 3,250.00
  
  —— 一年合约 6,000.00
  
  d) 广告代理商的佣金为广告费的百分之十五。
  
  3. 酒店租用城市指南机时收取的费用:
  
  a) 城市指南机月租(每三个月预先缴付一次) 3,600.00
  
  b) 按酒店要求制作及输入数据(於合约日期前支付)3,600.00
  
  c) 更新广告(按输入每一画面的资料计) 360.00
  
  d) 更新数据(毋须设计新画面) 120.00
  
  e)酒店欲自行更新广告,但无捕捉影像的设备(每一影像)240.00

澳门市政厅布告,《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


  
  自一九八八年起生效的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除交通方面的费用外,於一九九一年曾作调整。
  
  此乃对一九八八年公布的收费表作最後的调整,并监於在这段期间市政区法律制度赋予了市政厅权责,故该收费表明显不符合本地区目前的社会经济实况。
  
  基於此,整体修订现行的收费表所载之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并按照在这段期间获法律赋予之权限设定新的费用。
  
  故此,市政执委会行使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n项及r项,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六条规定所赋予的权限,於十一月四日之市政执委会会议上通过本市政条例附件之收费表。
  
  根据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经七月五日第4/93/M号法律修订之市政区法律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f项之规定,新收费表交由市议会审议并於十一月六日举行之特别会议上获通过,此外,并获监督实体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十二月十日批示核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门市政厅
  
  市政司长 罗忠诚

  
  第一章 
  
  行政牌照
  
  第一条 
  
  (张贴或放置宣传或广告物品准照)
  
  费 用
  
  1. 无光的长期广告
  
   —— 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80.00
  
  —— 超过五平方米 160.00
  
  2. 有光或具照明的长期广告
  
  —— 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160.00
  
  —— 超过五平方米 320.00
  
  3.
  
  有座及固定支架的特别广告(钟表、温度计或任何其他宣传品)
  
  ——每年每平方米: 注:不得装设面积超过四平方米的特别广告。
  
  —— 占用面积直至四平方米 7,680.00
  
  —— 按广告面积计(一、二款所规定的费用)
  
  4. 无光的长期招牌-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48.00
  
  —— 超过五平方米 96.00
  
  5. 有光的长期招牌-每年每平方米
  
  —— 直至五平方米 80.00
  
  —— 超过五平方米 160.00
  
  6. 每个钟表、温度计或放置在公共地方的同类物品
  
  —— 每年每平方米 1,760.00
  
  7. 广告牌或不固定影像荧幕。
  
  ——每年每平方米。刊登於此之每幅广告加收百分之十的费用。4,800.00
  
  8. 倘属烟草或酒精饮品广告,徵收费用增加一倍。
  
  9.倘在公共地方设框架或支架的广告,将按占用面积增加有关占用公地费。
  
  10.倘属放置在同一地点而整组相同的长期广告,相互之间的距离不足一米,则计算占地的收费将是所有广告面积之总和,包括它们之间的空间。
  
  11.倘属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内之广告,在举行赛事期间,放置这类广告将由有关筹备委员会决定,并确定应缴纳的金额。
  
  12.若广告外形属不规则图形,计算面积时,将以可绘画出的几何图形(方形、长方形或圆形)为准。
  
  13.临时广告
  
  a)
  
  海报、横额、单张、旗帜、板或任何几何形状物品等广告:
  
  —— 面积少於0.25平方米
  
  ——每百个单位或部分,以及每十五天 480.00
  
  ——面积在0.25平方米与1平方米之间,每百个单位或每部分及每十五天800.00
  
  —— 面积超过一平方米,每五天 240.00
  
  b)
  
  设於城市建筑物的广告-每平方米和每五天或每部分:
  
  —— 直至十五平方米 16.00
  
  —— 在十五平方米与二十平方米之间 24.00
  
  —— 超过二十平方米 32.00
  
  c)
  
  从上午十时至晚上九时,在预定的地点透过音响或发声工具的广告之特别准照:
  
  —— 每天 640.00
  
  —— 每年准照 144,000.00
  
  —— 半年 80,000.00
  
  —— 每季 48,000.00
  
  ——广告及宣传物品拆除按金:广告或宣传费用的金额之15%,最少的按金500元,最多5000元。
  
  14. 车辆上的长期或临时广告:
  
  a) 在公共汽车:
  
  —— 每年 1,920.00
  
  —— 每半年 1,040.00
  
  b) 的士:
  
  —— 每年 800.00
  
  —— 每半年 480.00
  
  c) 其他汽车(每辆):
  
  —— 每年 640.00
  
  —— 半年 320.00
  
  15.
  
  不牟利的艺术或文化及慈善性质之通告,只要无载有任何形式的广告,便豁免费用。
  
  16.
  
  —— 悬挂临时广告旗的准照费:
  
  ——临时广告旗,面积小於一平方米,挂在公共照明灯柱上,每枝旗每三十天160.00
  
  ——以市政厅批准特别结构框架放置在公共照明灯柱的广告牌上的任何类型广告,均被视为广告旗,并须缴纳相应准照费。
  
  第二条 
  
  (占地建棚或其他架子的准照)
  
  1.
  
  在公共地方占地建棚或其他架子作庆典、卖物会和演出,按占地面积和十天一期计算
  
  —— 直至六十平方米 600.00
  
  —— 直至一百五十平方米 2,400.00
  
  —— 直至五百平方米 3,000.00
  
  —— 直至一千平方米 3,800.00
  
  —— 超过一千平方米 4,000.00
  
  2. 倘棚架面积在上述数字之间,则按较大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