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GM/96号批示,设立氹仔运动场综合体育馆筹设委员会。
1996年01月22日

第5/GM/96号批示,设立氹仔运动场综合体育馆筹设委员会。


  
  氹仔综合运动场将於短期内落成,对本地区体育设施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时刻。
  
  考虑到管理、保养及运作等相关事务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有需要立即组成一个确保该运动场运作的小组。
  
  基此,总督行使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赋予的权能,命令如下:
  
  一、设立氹仔综合运动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
  
  二、筹备委员会由四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任。委员会由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以批示委任。
  
  三、筹备委员会负责:
  
  a)为综合运动场设立领导架构提出建议。领导架构负责管 理资源、保养设施和设备,及开展活动;
  
  b)筹备开幕仪式。须考虑以普及本地区体育活动为目的及 仪式须合适和具有象徵性;
  
  c)为特定工作培训人员,例如保养草坪及操作专门器材;
  
  d)制订、建议工作计划和本身预算。
  
  四、筹备委员会直属体育总署署长,存续期为六个月。
  
  五、筹备委员会主任相当於处长,其他委员有权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一百点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报酬。
  
  六、筹备委员会行政及财政分别由体育总署及体育发展基金负责。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