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95/M号训令,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1995年12月5日

第313/95/M号训令,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於有必要为使澳门保护商标制度独立之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订立施行细则;
  
  监於为商标注册之效力,产品及劳务之分类须根据第56/95/M号法令第十条之规定,以训令公布之表而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第十条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下令:
  
  第一条 ——一、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附於本训令之表所载之产品及劳务之分类。
  
  二、上款所指之表包括:
  
  a)载於附件I之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b)载於附件II之按字母顺序排列之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该表包括有关产品或劳务所属类别及顺序号。
  
  第二条 ——本训令於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生效之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一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於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
  
  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
  
  肥料;
  
  灭火用合成物;
  
  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
  
  保存食品用化学品;
  
  鞣料;
  
  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
  
  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
  
  着色剂;
  
  媒染剂;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漂白剂及其他洗衣用物料;
  
  清洁、擦亮、去脂及研磨用制剂;
  
  肥皂:
  
  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
  
  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
  
  润滑剂;
  
  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
  
  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
  
  腊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
  
  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膏药、绷敷材料;
  
  填塞牙孔和牙模用科;
  
  消毒剂;
  
  灭有害动物制品;
  
  杀真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
  
  金属建筑材料;
  
  可移动金属建筑物;
  
  铁轨用金属材料;
  
  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
  
  小五金器皿;
  
  金属管;
  
  保险箱;
  
  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
  
  矿砂。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
  
  马达(车辆用的除外);
  
  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
  
  农业工具;
  
  孵卵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
  
  刀叉餐具;
  
  佩刀;
  
  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
  
  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
  
  磁性数据载体、唱碟;
  
  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
  
  灭火器械。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
  
  假眼和假牙;
  
  矫形用品;
  
  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
  
  陆、空、海用运输器。
  
  第十三类:
  
  火器;
  
  军火及子弹;
  
  爆炸物;
  
  烟花。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
  
  珠宝、首饰、宝石、珍珠;
  
  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
  
  印刷品;
  
  装订用品;
  
  照片;
  
  文具用品;
  
  文具家庭用粘合剂;
  
  美术用品;
  
  画笔;
  
  打字机和办公用品(仪器除外);
  
  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
  
  纸牌;
  
  印刷铅字;
  
  印版。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
  
  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品;
  
  填塞、填充和绝缘用材料;
  
  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
  
  毛皮;
  
  箱子及旅行袋;
  
  雨伞、阳伞及手杖;
  
  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
  
  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
  
  沥青、柏油、地沥青;
  
  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
  
  非金属纪念性建筑物。
  
  第二十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
  
  不同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具、玳瑁、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
  
  梳子及海棉;
  
  刷子(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
  
  清扫用具;
  
  钢丝绒;
  
  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
  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
  
  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
  
  床单和桌单。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
  
  钮扣、领钩扣、穿带孔、饰针及缝针;
  
  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草垫、蓆类、油及其他铺地皮用品;
  
  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
  
  娱乐品、玩具;
  
  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
  
  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
  
  肉汁、腌渍;
  
  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果酱;
  
  蛋、奶及乳制品;
  
  食用油脂;
  
  凉拌菜用的沙律;
  
  罐头食品。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
  
  面粉及谷类制品、面饱、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
  
  蜂蜜、糖浆;
  
  鲜酵母、发酵粉;
  
  食盐、芥末;
  
  醋、沙律(凉拌菜用的沙律除外);
  
  调味用香料;
  
  食用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
  
  牲畜;
  
  新鲜水果和蔬菜;
  
  种籽、草木及花卉;
  
  动物饲料;
  
  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
  
  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
  
  水果饮料及果汁;
  
  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
  
  烟具;
  
  火柴。
  
  服务
  
  第三十五类:
  
  广告与实业。
  
  第三十六类:
  
  保险与金融。
  
  第三十七类:
  
  建筑与修理。
  
  第三十八类:
  
  通讯。
  
  第三十九类:
  
  运输与储藏。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与娱乐。
  
  第四十二类:
  
  杂项服务。

第313/95/M号训令,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於有必要为使澳门保护商标制度独立之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订立施行细则;
  
  监於为商标注册之效力,产品及劳务之分类须根据第56/95/M号法令第十条之规定,以训令公布之表而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第十条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下令:
  
  第一条 ——一、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附於本训令之表所载之产品及劳务之分类。
  
  二、上款所指之表包括:
  
  a)载於附件I之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b)载於附件II之按字母顺序排列之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该表包括有关产品或劳务所属类别及顺序号。
  
  第二条 ——本训令於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生效之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一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於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
  
  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
  
  肥料;
  
  灭火用合成物;
  
  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
  
  保存食品用化学品;
  
  鞣料;
  
  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
  
  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
  
  着色剂;
  
  媒染剂;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漂白剂及其他洗衣用物料;
  
  清洁、擦亮、去脂及研磨用制剂;
  
  肥皂:
  
  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
  
  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
  
  润滑剂;
  
  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
  
  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
  
  腊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
  
  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膏药、绷敷材料;
  
  填塞牙孔和牙模用科;
  
  消毒剂;
  
  灭有害动物制品;
  
  杀真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
  
  金属建筑材料;
  
  可移动金属建筑物;
  
  铁轨用金属材料;
  
  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
  
  小五金器皿;
  
  金属管;
  
  保险箱;
  
  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
  
  矿砂。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
  
  马达(车辆用的除外);
  
  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
  
  农业工具;
  
  孵卵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
  
  刀叉餐具;
  
  佩刀;
  
  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
  
  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
  
  磁性数据载体、唱碟;
  
  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
  
  灭火器械。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
  
  假眼和假牙;
  
  矫形用品;
  
  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
  
  陆、空、海用运输器。
  
  第十三类:
  
  火器;
  
  军火及子弹;
  
  爆炸物;
  
  烟花。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
  
  珠宝、首饰、宝石、珍珠;
  
  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
  
  印刷品;
  
  装订用品;
  
  照片;
  
  文具用品;
  
  文具家庭用粘合剂;
  
  美术用品;
  
  画笔;
  
  打字机和办公用品(仪器除外);
  
  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
  
  纸牌;
  
  印刷铅字;
  
  印版。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
  
  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品;
  
  填塞、填充和绝缘用材料;
  
  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
  
  毛皮;
  
  箱子及旅行袋;
  
  雨伞、阳伞及手杖;
  
  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
  
  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
  
  沥青、柏油、地沥青;
  
  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
  
  非金属纪念性建筑物。
  
  第二十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
  
  不同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具、玳瑁、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
  
  梳子及海棉;
  
  刷子(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
  
  清扫用具;
  
  钢丝绒;
  
  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