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GM/95号批示,设立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筹设委员会。
1995年07月3日

第32/GM/95号批示,设立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筹设委员会。


  
  本地区行政当局向来关注加强本地区工业及补充服务业在生产力及技术水平方面的能力。
  
  同时,必须承认本地工业零散分布,并不符合技术转移及推广机制之需要,故此将其集中在一个拥有技术中介职能之实体,是较为合适的。
  
  这个被命名为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之实体,为一个行政公益社团性质之私法人。它是按照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号法令批准成立及订定其架构模式,由本地区、企业社团、工业与服务业企业、公营与私营实体以及其他有关人士以结社形式组成。
  
  根据民事法规定,作为一个社团,是需要签立组织公司契约的,但是,亦需要进行各项接触和作出各种的努力,以便决定架构模式之第二及第三产业利益能够在创办社员之主要核心获得充份代表,亦即使其成为一个按照私营部门的利益与忧虑而管理和领导之私法人。
  
  当然,不可忽略可确保与该机构履行其首要目的之任务有关之公法人之参与或合作,尤其是对私营部门之援助、职业培训、提倡改革、技术研究和发展,以及鼓励企业采取主动等等。
  
  同时,亦需要集合各项技术、後勤、人员及财政条件,以便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能够在本年内组成及设立,且担任现时经济司工业发展辅导中心负责之职务。
  
  因此,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九条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本人着令如下:
  
  一、根据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号法令,设立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筹设委员会,并核准本地区参与其组成。
  
  二、筹设委员会之组成如下:
  
  经济委员会副主席及企业家杨俊文博士,并担任协调工作;
  
  经济委员会副主席、企业家及澳门厂商会主席梁宋;
  
  经济暨财政政务司顾问江雁豪博士;
  
  劳工暨就业司厅长巴士度工程师;
  
  经济司工业发展辅导中心处长林诗敏博士。
  
  三、赋予筹设委员会筹备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成立所需之事务、集合记名社团财产以及获取设立有关中心必须的後勤与人力资源。
  
  四、由经济暨财政政务司监督下运作的这个筹设委员会之任期为六个月,并当委任出有关中心之社团机关时则自动终止。
  
  五、筹设委员会在经济暨财政政务司办公室运作,该办公室得确保其运作上所需款项之安排。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