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第7/94/M号法律)。
1995年01月30日

更正,(第7/94/M号法律)。


  
  为着有关目的,现声明,十二月十九日第五一号政府公报第一辑刊载第7/94/M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之附件C 其中一项错误,因此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第一款所指之附件C
  
  职程职位
  
  —薪俸点 —
  
  职程
  
  等级
  
  次等级
  
  职位
  
  薪俸点
  
  职阶
  
  1o
  
  2o
  
  3o
  
  4o
  
  高级
  
  男性及女性
  
  警官/ 消防官
  
  高级
  
  警务总长/ 总区长
  
  770
  
  —
  
  —
  
  —
  
  副警务总长/ 副总区长
  
  770
  
  —
  
  —
  
  —
  
  警司级/ 一等区长级
  
  
  
  警司/ 一等区长
  
  650
  
  —
  
  —
  
  —
  
  下级
  
  副警司/ 副一等区长
  
  540
  
  565
  
  —
  
  —
  
  基础
  
  -普通或直线男性及女性
  
  
  
  -专业
  
  警长/ 区长
  
  370
  
  385
  
  400
  
  415
  
  副警长/ 副区长
  
  —
  
  副警长/ 副区长
  
  285
  
  300
  
  315
  
  330
  
  警员/ 消防员
  
  —
  
  一等警员/ 高级警员/ 消防长
  
  220
  
  230
  
  245
  
  260
  
  警员/ 消防员
  
  180
  
  190
  
  200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