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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澳门经济急剧发展及经济多元化,旅游业之重要性日渐增加,从而导致从事该行业之工作人员更需具备专业资历。 因此,本地区需具备一所高等及中等程度之培训机构,其设立将以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所载之高等教育纲要法之要求为基础,并将与旅游业之经济经营人及直接监督该等经营人之实体 —— 旅游司保持紧密联系。 现设立一所高等及中等程度之培训机构,并透过与工作领域之紧密接触,给予旅游专业人员必不可少之实践经验。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项目组之设立) 一、设立一项目组,其名称为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葡文缩写为CIEST。 二、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葡文缩写为ETIH),并入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 三、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附属於旅游司而运作。 第二条 (职责) 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之职责为,将设立旅游高等学校必要之法例草案及其他措施於一年内呈交总督核准,但仅以旅游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时为限;并将重组旅业及酒店业学校之所有必要措施於一年内呈交总督核准,但仅以旅游高等学校作为中等程度职业培训结构时为限。 第三条 (权限) 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之权限为: a) 确保澳门理工学院(葡文缩写为IPM)正在教授中之高等程度之酒店管理课程及旅游课程之进行; b)透过旅业及酒店业学校确保所有於该学校正在教授中之课程之进行。 第四条 (人员) 一、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组成,其职级分别相当於厅长及处长。 二、原分配任用於旅业及酒店业学校与澳门理工学院之酒店管理课程及旅游课程内之人员,转入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并保持其职务上之法律状况,直至旅游高等学校设立为止。 三、经总督许可,旅游高等学校得以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属私法之劳动合同等制度雇用人员。 第五条 (设施及设备) 一、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於旅业及酒店业学校原有之设施内运作。 二、下列者转移予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 a)专门分配予澳门理工学院正在教授中之酒店管理课程及旅游课程,或专用於该等课程之所有教学辅助材料及设备; b)澳门理工学院现存之关於教员、学员及所转移课程之所有档案。 第六条 (负担及收入) 一、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运作所需之负担,由旅游基金及总督以批示分配之款项支付。 二、为上款规定之效力,应於旅游基金之预算内增设专有项目,直至旅游高等学校设立为止。 三、本经济年度转移予旅游基金预算内之款项如下: a)澳门理工学院预算拨款内关於所转移课程之尚未动用款项; b) 澳门理工学院九三/九四年度从该等课程所得之收入。 第七条 (转移期间) 人员、设备、档案及款项之转移,应於本法令公布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八条 (权利之保障) 一、关於所转移课程之现有学习计划,包括六月二十八日第184/93/M号训令所核准者仍继续有效。 二、适用本法规所指课程之学生,仍继续享有及承担原於旅业及酒店业学校与澳门理工学院在学校及学科上之权利及义务。 三、旅游高等学校筹设委员会透过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议定书,确保对所转移之课程颁发就读证明书、课程文凭及专科学位文凭。 第九条 (废止) 废止九月十六日第49/91/M号法令内关於酒店管理课程及旅游课程之规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