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89/M号法令,核准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设施和运作规则。
1989年11月13日

第77/89/M号法令,核准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设施和运作规则。


  
  经已公布的核准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则的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一般管制在这方面的事项,但现在则有需要颁布专门管制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专有法例。
  
  本地区在这方面的此等规则系属首次通过,如果没有这些规则,便不能保证此等设施安全的最低条件。现在则填补了在法制上的漏洞,且有需要按近年来车辆的增长予以急切解决。
  
  因此,本法令订定了为现有的或将设立的油站所应遵守的标准,而对前者将给予一段时间以便作出所需的适应。
  
  最後,倘现有的油站不能遵照现所通过的规则时,则有需要强调引进CIIPC所订之修改,以保证继续经营业务,直至将设施迁移至由关系人申请而由本地区批给的新地点。
  
  基于上述;
  
  经听取谘询会之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通过澳门活动分类(CAM)第6202.1号之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设置和运作规则,且成为本法令之一部分。
  
  第二条 
  
  (暂行条文)
  
  一、在截至本法令之日,现有之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必须配合现所通过的规则。
  
  二、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CIIPC)将检定油站所作出的配合是否符合规则,且得着令重新调整及其施工期限。
  
  三、倘一款所指油站不能配合现所通过的规则时,油站将停业,但可向本地区申请新的地点,俾能将之迁移。
  
  四、当本地区仍未订出新地点以设置上款所指之设施以及在进行有关的迁移以前,该等油站的运作将以临时性质经营,且须符合CIIPC所订的配合和条件。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第一章 
  
  设立规则
  
  第一条 
  
  (概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澳门活动分类第6202.1号之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以下简称油站,而有关之油库总容量不得超过二十五立方米。
  
  二、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所通过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则将适用于本规则所未有特别载明的事项。
  
  三、设立在楼宇内之油站仍须遵守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按个别情所订定且视为必需的补充措施。
  
  第二条 
  
  (地点的设立)
  
  油站应在宽阔、通风、显眼及方便进出的地点设立,且须符合下列特点:
  
  a.
  
  无论对油站服务的运作或与油站相连的土地或建筑物而言,应保证燃料储存库,通风管,储存库输入口,燃料供应车停泊地点,汽油泵,设备和各项设施均处于安全的位置;
  
  b. 应在规限下容许兴建楼宇及安装设备;
  
  c.
  
  应容许在行车路线以外之适当地点为汽车供应燃料,以便不致对交通构成阻碍或危险。
  
  第三条 
  
  (规划及安装)
  
  一、建筑物、设备、操作及运作地方,包括进出口处均须以能保证服务运作所需的安全和效率予以规划及安装。
  
  二、油库必须埋藏在地底下,且至少距离油站专有土地边缘2.5米。
  
  三、汽油泵至少距离油站专有土地边缘4.5米,但须考虑所连接楼宇的使用性质,因而可采用较大距离。
  
  四、在发生意外时,油库、汽油泵及供车辆包括运油车停泊或只停留在专用的位置,均不会妨碍疏散以及救援。
  
  五、应采取有建设性的措施,以防止在燃油漏出时能将之收回,从而不会污染水流、下水道网、街道或连接油站的楼宇。
  
  六、油站的设施及电器设备应能防火。
  
  七、除连接街道的区域外,当CIIPC认为有需要时,油站应受到能耐热两小时(CRF120)以及最低限度高2米的墙璧的保护。
  
  八、当设有电池室时,该室应具良好通风并尽可能设于任何工场之外而与油库入油处、通风管、汽油泵以及任何易燃物或可能的点火来源保持相当距离。
  
  第四条 
  
  (通风管)
  
  一、任何油库或具有多个间隔的油库均应设有通风管。
  
  二、通风管须符合下列标准:
  
  a. 防水;
  
  b. 以钢或其他类似物料制成;
  
  c. 内径至少为40厘米,但长度超过六米时,则至少为50厘米。
  
  三、上端应符合下列标准:
  
  a. 设有两层小孔金属网,俾能阻止火势蔓延至油库;
  
  b.
  
  设在良好通风地方且在油站补充燃油时,方便负责人观察;
  
  c. 离地面至少4米;
  
  d.
  
  与窗、露台或在任何楼宇或建筑物的类似工程,至少保持1.5米距离;
  
  e. 至少距离第三条七款所指围拦1.5米,但需考虑所连接楼宇的用途,因而导致采用较大距离。
  
  第二章 
  
  运作规则
  
  第五条 
  
  (供应及补充)
  
  一、为汽车供应燃油时,须遵守下列守则:
  
  a. 在供应燃料时,汽车引擎不能开动;
  
  b. 不能在车内或其四周吸烟或点火。
  二、油站在补充燃油时,须采取下列措施:
  
  a. 绝对禁止供应燃油予车辆;
  
  b.
  
  油车应与地面有效接触,以便将静电消除,这个防止静电的接驳应在未开启油车油箱的盖口时做妥;
  
  c.
  
  在入油处,输送管与油车的接驳点及排气区附近,绝对禁止吸烟,生火或任何点燃;
  
  d.
  
  在补充燃油前,必须确定在地底油库排气仪、沙井及入油处附近并无任何点燃来源;
  
  e. 在过程中,油站负责人须留意及给予合作;
  
  f.
  
  倘在排气区,入油处或地下油库的沙井进行工作时,在补充燃油期间,有关的工作须停止,且在补充完毕後至少十分钟方可继续;
  
  g. 倘排气仪发生火警,应立即中断补充及使用灭火器;
  
  h.
  
  倘困油库燃油满溢至路面,应用泥沙阻挡及将受波及地方围绕,以及将任何点燃来源移离;
  
  i. 在油站补充完毕十分钟後,方可再为车辆供应燃油。
  
  第六条 
  
  (设备的保养)
  
  一、供应燃油的汽油泵应经常维持良好的保养,并确使不会发生任何泄漏。
  
  二、设在供应燃油泵之下的箱应经常载满泥沙,以避免累积可能泄漏的气体,而喉管应加以密封和封闭。
  
  三、压缩器应每天排气,而有关油库至少每隔四年接受多次水压测试。
  
  四、设有压缩器的室(压缩器房)不能作其他任何用途。
  
  五、通气管应经常保持畅通。
  
  第七条 
  
  (预防及防火)
  
  油站起码具备下列预防和防火工具:
  
  a.
  
  为每一油库及燃油供应泵,应在适当地方起码安放一支三公斤重的BCF灭火筒,而每一油站最低限度须有两支灭火筒:
  
  b.
  
  应在适当及颢眼地方放置载有泥沙及铲的箱及载有泥沙的桶,而泥沙容量系按每五百平方米面积乘载一立方米的泥沙,且为每一油站泥沙容量不得少于一立方米。

第77/89/M号法令,核准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设施和运作规则。


  
  经已公布的核准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则的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一般管制在这方面的事项,但现在则有需要颁布专门管制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专有法例。
  
  本地区在这方面的此等规则系属首次通过,如果没有这些规则,便不能保证此等设施安全的最低条件。现在则填补了在法制上的漏洞,且有需要按近年来车辆的增长予以急切解决。
  
  因此,本法令订定了为现有的或将设立的油站所应遵守的标准,而对前者将给予一段时间以便作出所需的适应。
  
  最後,倘现有的油站不能遵照现所通过的规则时,则有需要强调引进CIIPC所订之修改,以保证继续经营业务,直至将设施迁移至由关系人申请而由本地区批给的新地点。
  
  基于上述;
  
  经听取谘询会之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通过澳门活动分类(CAM)第6202.1号之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的设置和运作规则,且成为本法令之一部分。
  
  第二条 
  
  (暂行条文)
  
  一、在截至本法令之日,现有之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必须配合现所通过的规则。
  
  二、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CIIPC)将检定油站所作出的配合是否符合规则,且得着令重新调整及其施工期限。
  
  三、倘一款所指油站不能配合现所通过的规则时,油站将停业,但可向本地区申请新的地点,俾能将之迁移。
  
  四、当本地区仍未订出新地点以设置上款所指之设施以及在进行有关的迁移以前,该等油站的运作将以临时性质经营,且须符合CIIPC所订的配合和条件。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第一章 
  
  设立规则
  
  第一条 
  
  (概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澳门活动分类第6202.1号之汽车燃料供应及销售站,以下简称油站,而有关之油库总容量不得超过二十五立方米。
  
  二、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所通过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则将适用于本规则所未有特别载明的事项。
  
  三、设立在楼宇内之油站仍须遵守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按个别情所订定且视为必需的补充措施。
  
  第二条 
  
  (地点的设立)
  
  油站应在宽阔、通风、显眼及方便进出的地点设立,且须符合下列特点:
  
  a.
  
  无论对油站服务的运作或与油站相连的土地或建筑物而言,应保证燃料储存库,通风管,储存库输入口,燃料供应车停泊地点,汽油泵,设备和各项设施均处于安全的位置;
  
  b. 应在规限下容许兴建楼宇及安装设备;
  
  c.
  
  应容许在行车路线以外之适当地点为汽车供应燃料,以便不致对交通构成阻碍或危险。
  
  第三条 
  
  (规划及安装)
  
  一、建筑物、设备、操作及运作地方,包括进出口处均须以能保证服务运作所需的安全和效率予以规划及安装。
  
  二、油库必须埋藏在地底下,且至少距离油站专有土地边缘2.5米。
  
  三、汽油泵至少距离油站专有土地边缘4.5米,但须考虑所连接楼宇的使用性质,因而可采用较大距离。
  
  四、在发生意外时,油库、汽油泵及供车辆包括运油车停泊或只停留在专用的位置,均不会妨碍疏散以及救援。
  
  五、应采取有建设性的措施,以防止在燃油漏出时能将之收回,从而不会污染水流、下水道网、街道或连接油站的楼宇。
  
  六、油站的设施及电器设备应能防火。
  
  七、除连接街道的区域外,当CIIPC认为有需要时,油站应受到能耐热两小时(CRF120)以及最低限度高2米的墙璧的保护。
  
  八、当设有电池室时,该室应具良好通风并尽可能设于任何工场之外而与油库入油处、通风管、汽油泵以及任何易燃物或可能的点火来源保持相当距离。
  
  第四条 
  
  (通风管)
  
  一、任何油库或具有多个间隔的油库均应设有通风管。
  
  二、通风管须符合下列标准:
  
  a. 防水;
  
  b. 以钢或其他类似物料制成;
  
  c. 内径至少为40厘米,但长度超过六米时,则至少为50厘米。
  
  三、上端应符合下列标准:
  
  a. 设有两层小孔金属网,俾能阻止火势蔓延至油库;
  
  b.
  
  设在良好通风地方且在油站补充燃油时,方便负责人观察;
  
  c. 离地面至少4米;
  
  d.
  
  与窗、露台或在任何楼宇或建筑物的类似工程,至少保持1.5米距离;
  
  e. 至少距离第三条七款所指围拦1.5米,但需考虑所连接楼宇的用途,因而导致采用较大距离。
  
  第二章 
  
  运作规则
  
  第五条 
  
  (供应及补充)
  
  一、为汽车供应燃油时,须遵守下列守则:
  
  a. 在供应燃料时,汽车引擎不能开动;
  
  b. 不能在车内或其四周吸烟或点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