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0号立法性法规,修改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澳门政府公报》第二十六期副刊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十三条之规定。
1967年12月30日

第1760号立法性法规,修改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澳门政府公报》第二十六期副刊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十三条之规定。


  
  监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十三条并未真实表达政府颁布该法规时所欲达到之目标,故需修改该条文。
  
  澳门总督行使《宪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赋予之权限,并根据政府委员会之表决,命令:
  
  独一条: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 :获判给人可申请在特许期间内豁免属任何性质之一切税捐及税项,不论属一般税、地方税或特别税,而该等税项系以或将以所建议之旨在履行合同之工程施工作为课徵对象,并以一切与经营博彩有直接关系者作为课徵对象。
  
  命令公布并履行本法规之规定。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门总督府
  
  总督 嘉乐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