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2000年6月20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第五条 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应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肥地区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应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申办。 第九条 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六)注册资金及技术装备情况; (七)外聘人员聘用手续(复印件); (八)所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含外聘)名单及在单位的岗位编号。 第十条 资质证书应按下列程序申办: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请报 告;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考察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一式二份)交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 (四)经初审合格,报省造价总站审批,符合资质条件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五)申请单位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三十日内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 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提供变更的依据,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变动,应提供变更依据及变动后的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 经年检核定合格,其资质证书应加盖造价管理部门公章及年检合格印章方为有效,凡到期未经年检核定的,应按省规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省备案。 凡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年检通知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请年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第九条(三)、(四)、(五)、(六)、(七)、(八)项中所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已核定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规定期限,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级的资质标准时,可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申请晋级,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外省进肥的咨询机构,应先至省造价总站办理登记手续,再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凡本省内地、市进肥的咨询机构,应至市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安徽日报》中声明作废后,并按规定提交补发资料,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章 咨询单位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应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酬金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咨询单位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7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从事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除此并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表》,该表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必须由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或省造价总站颁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业务报表,以此作为年检业绩和单位资质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各咨询单位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不定期的随机抽调其咨询业务资料进行审查,咨询单位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咨询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不得参与与所承担咨询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所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如由几个咨询单位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同时和参与各方签订联营合同; (四)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保密; (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单项工程的双方咨询业务委托; (七)对同一个工程不得进行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核,坚决杜绝随意的多头审核及重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咨询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方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二)将咨询业务转让给个体人员,或以个人名义从事有关咨询业务;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在与该项咨询业务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职,或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的单位任职; (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咨询单位任(兼)职; (六)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按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及造价专业人员管理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咨询单位的咨询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决算、标底编制其总价误差必须在+3%-5%以内,超出此范围,委托方有权拒付合同款项;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其总价误差必须在±5%以内,超出此范围,视情节轻重,除委托方有权拒付合同款项外,委托工程的委托方和被审核方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款额的20%~50%进行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
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2000年6月20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第五条 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应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肥地区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应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申办。 第九条 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六)注册资金及技术装备情况; (七)外聘人员聘用手续(复印件); (八)所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含外聘)名单及在单位的岗位编号。 第十条 资质证书应按下列程序申办: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请报 告;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考察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一式二份)交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 (四)经初审合格,报省造价总站审批,符合资质条件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五)申请单位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三十日内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 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提供变更的依据,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变动,应提供变更依据及变动后的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 经年检核定合格,其资质证书应加盖造价管理部门公章及年检合格印章方为有效,凡到期未经年检核定的,应按省规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省备案。 凡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年检通知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请年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