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传[2009]10号2009年01月13日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商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发[2008]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职责
  
  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餐饮消费环节使用添加剂行为的整治,主要包括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以下统称餐饮消费经营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查处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并按照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将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
  
  (一)时间: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15日。
  
  (二)工作内容:
  
  1、督促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调查和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三)工作要求和目标:
  
  1、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15日,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28号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有无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做出说明,将目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列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对以后按照规定要求坚决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出承诺。
  
  2、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明察暗访形式进行督导,主要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能否进行源头追溯;根据群众举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3、根据以往监督检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抽检计划,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测;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于1月20日前将情况报省卫生厅。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卫生许可要求,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督查中,省卫生厅专题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了解各地建议,提出要求。
  
  (四)工作考核目标:
  
  1、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提出自查自纠报告。
  
  2、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做出合理使用承诺。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
  
  (一)时间: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3月10日。
  
  (二)工作内容: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要求和目标
  
  1、落实全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阶段督查后提出的各项要求。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突击检查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履行合理使用食用添加剂承诺的情况。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追溯在餐饮消费环节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源头,配合做好切断非食用添加物质供应渠道工作。
  
  4、3月10日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餐饮消费环节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名单报省卫生厅和相关部门。
  5、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考核目标:
  
  1、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检查情况报告。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仍在违法使用食物添加剂名单。
  
  第三阶段:规范巩固
  
  (一)时间:2009年3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
  
  (二)工作内容: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和目标:
  
  1、落实全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二阶段督查后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效果回头看。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针对在餐饮加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添加剂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3、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督促餐饮消费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查,对仍在餐饮加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组织餐饮协会、厨师协会等相关组织,在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巩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
  
  5、完成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于4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和有关部门。
  
  (四)工作考核目标:
  
  1、建立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
  
  2、相关协会建立的自律制度。
  
  3、完成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于4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餐饮消费环节有关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对餐饮单位“谁许可,谁负责” 开展整治工作。省管餐饮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各地卫生监管部门做好配合。
  
  (三)各地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舆论监督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如报刊、电视、互联网、宣传单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宣传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省卫生厅的投诉举报电话为:23391170。
  
  (三)为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省卫生厅制定了统一格式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报告》(见附件3)和《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型承诺书》(见附件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并将其发至每一户餐饮消费经营单位。
  
  (四)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商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精神,省卫生厅成立“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厅长助理王天宇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等有关同志组成(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要将本地的专项整治方案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
  
  (五)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从现在起每10天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并分别于1月31日前、3月10日前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总结。
  
  (六)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导检查方案将随后下发。
  
  省卫生厅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段颖,张烜,电话:23391170;电子邮箱:duanying1333@163.com 和 LNRAD@tom.com
  
  附件:1、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3、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
  
  4、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附件1:
  
  
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王天宇(省卫生厅厅长助理)
  
  副组长:洪源(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刘鸿德(省卫生监督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
  
  王树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张麓曾(省健康教育所副所长)
  
  成员:段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张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薛惠(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戚积宏(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曲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主任)
  
  李跃进(省健康教育所科主任)
  
  附件2:
  
  
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主任:洪源(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成员:
  
  段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张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薛慧(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戚积宏(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刘德文(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潘德鸿(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王旭太(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马世英(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附件3:
  
  
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

  
  单位名称:地址:
  
  一、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已经结束 □正在进行□尚未开始
  
  二、添加或使用非食用物质情况:□有 □没有(见添加或使用非食用物质汇总表1)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使用 □不使用(见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汇总表2)
  
  四、采购及使用食品添加剂卫生问题:□存在 □不存在(具体问题见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汇总表2)
  
  五、对问题的纠正措施:(停止使用)(停止采购)(销毁产品)(封存产品)( 退货 )等
  
  六、防止今后发生问题的措施:(健全自身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采购索证索票)(采购时认真查看包装标识)(严格按规定添加范围和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最大使用量限制的食品添加剂时用称量工具称量)
  
  七、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表1:
  
  非食用物质使用情况汇总表
  
  名称
  
  来源
  
  添加(处理)的食品
  
  备注
  
  表2: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地址:
  
  添加剂
  
  名称
  
  商品名
  
  制造商
  
  用途
  
  (添加范围)
  
  采购存在的问题
  
  包装标识存在问题
  
  使用存在问题
  
  备注
  
  未索取卫生许可证
  
  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散装添加剂
  
  其他
  
  无 “食品添加剂”字样
  
  无卫生许可证号
  
  无配方或主要成分
  
  无生产日期
  
  无批号或者代号
  
  无保质期限
  
  无使用范围
  
  无使用量
  
  无使用方法
  
  其他
  
  超范围使用
  
  超剂量使用
  
  其他
  
  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属于非食用物质(判定原则见附件1);2、采购时未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包装标示、说明书不符合要求;4、超范围使用;5、超量使用(使用标准中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添加剂却无称量用具)
  
  附件4:
  
  
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为确保广大餐饮消费者饮食安全,我单位保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向社会广大消费者做如下承诺:
  
  1.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每个岗位都设卫生管理人员。
  
  3.制定各经营环节卫生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卫生管理人员认真检查。
  
  4.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允许上岗。
  
  5.建立食品添加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都按照相关要求索证。
  
  6.建立进货台账,对食品添加剂卫生质量认真验收并按规定做好台账记录。
  
  7.不采购无证照供货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不采购无合格证明的产品,不采购感官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8.在食品加工过程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若有违背,愿接受相应法律处罚。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商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发[2008]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职责
  
  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餐饮消费环节使用添加剂行为的整治,主要包括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以下统称餐饮消费经营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查处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并按照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将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
  
  (一)时间: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15日。
  
  (二)工作内容:
  
  1、督促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调查和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三)工作要求和目标:
  
  1、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15日,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28号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有无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做出说明,将目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列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对以后按照规定要求坚决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出承诺。
  
  2、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明察暗访形式进行督导,主要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能否进行源头追溯;根据群众举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3、根据以往监督检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抽检计划,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测;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于1月20日前将情况报省卫生厅。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卫生许可要求,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督查中,省卫生厅专题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了解各地建议,提出要求。
  
  (四)工作考核目标:
  
  1、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提出自查自纠报告。
  
  2、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做出合理使用承诺。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
  
  (一)时间: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3月10日。
  
  (二)工作内容: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要求和目标
  
  1、落实全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阶段督查后提出的各项要求。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突击检查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履行合理使用食用添加剂承诺的情况。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追溯在餐饮消费环节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源头,配合做好切断非食用添加物质供应渠道工作。
  
  4、3月10日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餐饮消费环节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名单报省卫生厅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