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09]1号2009年01月8日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落实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精神,切实加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和职能分工,我厅制定了《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对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整治目标
  
  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打击餐饮消费环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和生产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餐饮单位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㈠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2月20日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启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召开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3、广泛宣传,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卫生措施,提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㈡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开展自查。检查是否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范围内;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在餐饮经营单位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报我厅和同级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㈢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根据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餐饮经营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制售含有非食用物质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并联合有关部门追溯非法添加物源头。
  
  2、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卫生许可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
  
  3、省卫生厅对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产品检测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㈣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物品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行为。
  2、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
  
  3、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三、工作要求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㈡各级卫生部门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上报我厅并公布查处结果。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值班,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卫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要迅速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者可实施奖励措施。
  
  ㈤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报送材料要求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确定专人按要求及时向我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迅速回应协查请求,及时通报查处情况。请将负责信息报送人员名单于1月10日前报我厅(格式见附表1)。
  
  ㈠信息报送人员每月6日和21日前向我厅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报表。报送的重点是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成果(格式见附表2、3)。
  
  ㈡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地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并尽快报送我厅(格式见附表4)。
  
  ㈢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于2009年1月10日前、3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包括电子版),4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包括电子版)报送我厅法监处。
  
  联系人:于福贵,电话:0531-67876286,传真:0531-67876140,
  
  邮箱:yufugui78@126.com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落实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精神,切实加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和职能分工,我厅制定了《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鲁政办发〔2008〕70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对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整治目标
  
  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打击餐饮消费环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和生产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餐饮单位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㈠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2月20日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启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召开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3、广泛宣传,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卫生措施,提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㈡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开展自查。检查是否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范围内;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在餐饮经营单位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报我厅和同级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㈢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根据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餐饮经营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制售含有非食用物质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并联合有关部门追溯非法添加物源头。
  
  2、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卫生许可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
  
  3、省卫生厅对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产品检测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㈣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物品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