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7号2009年01月8日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㈠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㈡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禁止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㈢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环节
  
  继续做好整顿奶站的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㈣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本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这类系统性问题的发生。(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㈤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㈥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㈦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余办事处)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完成:
  
  ㈠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各责任部门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组织好科普与普法教育,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在媒体、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2、各责任部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餐饮单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各责任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以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反馈相关信息。市创建办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
  
  4、各责任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5、各责任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查找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㈡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2、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
  
  3、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4、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㈢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运输、仓储等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继续推进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企业自律行为。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创建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及检查验收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㈡依法行政,严惩违法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㈢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㈣加强沟通,开展督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每15天向市创建办报送一次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等。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创建办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9日之前和2009年3月5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2009年4月1日之前向市创建办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工作。2009年4月上旬,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㈠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㈡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禁止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㈢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环节
  
  继续做好整顿奶站的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㈣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本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这类系统性问题的发生。(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㈤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㈥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㈦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余办事处)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完成:
  
  ㈠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各责任部门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组织好科普与普法教育,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在媒体、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2、各责任部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餐饮单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