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水质考核点位及考核指标的通知
石政函[2009]3号2009年01月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水质考核点位及考核指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11月和2008年2月,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石政发〔2007〕60号)和《关于调整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08〕8号),进一步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有效地促进了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流域水质控制指标,并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确定了《2009年水质考核点位及考核指标》。其中,汪洋沟设置点位为河流断面。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且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按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的超标倍数,进行财政扣缴。同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适当提高扣缴额度。各水质考核点位的监测结果超标0.5倍(含)以下的,每次从有关县(市)、区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5万元;超标0.5倍以上、1倍(含)以下的,扣缴10万元;超标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扣缴30万元;超标2倍以上的,扣缴50万元。目前,滹沱河龙泉固断面暂不参与考核,而作为参考断面定期进行水质通报。
  
  现将《2009年水质考核点位及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200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辖区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