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268号2008年12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全区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工作原则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使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得以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产环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要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其产品类别、品种、流向实行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二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行为。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把好食品添加剂进货质量关,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账物相符。坚决杜绝采购非食用添加物质。进一步健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要求企业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质监局)
  
  (二)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加强原奶、枸杞、畜禽、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在原奶中掺杂使假、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枸杞采摘晾晒和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硫磺等化学物质熏蒸,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喹乙醇、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农牧局)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严厉打击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及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禁止经销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和经营户经营鲜冻肉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和水果、蔬菜等食品行为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等化学物质。(牵头单位:银川市工商局)
  
  (四)加强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对餐饮单位采购原料及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餐饮单位建立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台帐与使用记录;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食、菜肴等食品,要求餐饮单位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品种范围说明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剂量和依据。重点加强餐饮业及托幼机构(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添加剂、不按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卫生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结束,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银川市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广泛宣传。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企业自身在采购、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具体措施。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二是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各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四是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使我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一是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二是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各部门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三是通过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一是各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建立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二是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三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四是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活动氛围
  
  各县(市)区、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及时报送信息,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监管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并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之前和2009年3月16日之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2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全区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工作原则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使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得以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产环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要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其产品类别、品种、流向实行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二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行为。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把好食品添加剂进货质量关,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账物相符。坚决杜绝采购非食用添加物质。进一步健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要求企业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质监局)
  
  (二)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加强原奶、枸杞、畜禽、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在原奶中掺杂使假、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枸杞采摘晾晒和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硫磺等化学物质熏蒸,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喹乙醇、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农牧局)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严厉打击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及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禁止经销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和经营户经营鲜冻肉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和水果、蔬菜等食品行为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等化学物质。(牵头单位:银川市工商局)
  
  (四)加强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对餐饮单位采购原料及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餐饮单位建立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台帐与使用记录;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食、菜肴等食品,要求餐饮单位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品种范围说明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剂量和依据。重点加强餐饮业及托幼机构(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添加剂、不按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卫生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结束,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银川市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广泛宣传。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企业自身在采购、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