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吉卫联发[2008]58号2008年12月23日吉林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等

吉林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卫生局、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牧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药局: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产品的声誉。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药局等11部门提出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附件:1、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2、吉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省卫生厅
  
  省 经 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 农 委
  
  省牧业局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食药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3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存在问题食品进行公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
  
  (2)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质量。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规范经营者自律行为,严格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制度,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
  
  (4)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5)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6)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卫生厅会同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药局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的开展,卫生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级地方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及时收集,从12月19日开始,,每15天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部门或本地区工作动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2.各市(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于2009年1月15日之前和2009年3月16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在2009年4月20之前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全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附件2:
  
  
吉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
  
  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
  
  张义 省卫生厅副厅长(常务)
  
  于文波 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赵云彩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程柯 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刘培柱 省公安厅副厅长
  
  朱涛 省监察厅主任
  
  鲁俊 省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吴晓光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秦伯英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贾中原 省经委食品工业办副主任
  
  成员:
  
  周振元 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处长
  
  郭俊英 省农业委员会处长
  
  何冰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
  
  李茂林 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
  
  邓凤琴 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处长
  
  杨锐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朱涛 省监察厅主任
  
  金亨吉 省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办主任
  
  范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长
  
  王润波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长
  
  张金玲 省经委食品工业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主任:周振元
  
  联 络 员:徐明莉 刘亦农
  
  联系电话:0431-88905581(传真)
  
  电子邮箱:Jdc03@163.com
  
  附件3: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
  
  作 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
  
  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
  
  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表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序号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吉林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卫生局、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牧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药局: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产品的声誉。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药局等11部门提出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附件:1、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2、吉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省卫生厅
  
  省 经 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 农 委
  
  省牧业局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食药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3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存在问题食品进行公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