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356号2008年12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制订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督促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专项检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落实进货查验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销售行为;禁止经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添加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工商局牵头)
  
  (三)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突出问题。(市农委牵头)
  
  (四)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氨污染等类似问题的发生。(市质监局牵头)
  
  (五)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实施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市卫生局牵头)
  
  (六)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市工商局牵头)
  
  (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
  
  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进口食品中我国未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禁用非食用物质的检验。加强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注册和日常监管,重点监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出口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安全评估。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庆检验检疫局牵头)
  
  (八)盐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对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榨菜主产区、边远山区、学校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食盐监管,重点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经营行为。(市盐务局牵头)
  
  三、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
  
  利用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1.制订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政府各监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掌握情况。
  2.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的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各类畜禽、水产养殖、动物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级有关监管部门将本部门的汇总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订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5.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查找监管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3月10日)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2.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1.健全和完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企业自律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组织领导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重庆市检验检疫局、市盐务局等部门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市、区县(自治县)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抓好有关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要求每15天,第一次是12月25日前)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6 8 7 1 6 9 9 6电子邮箱: shixiechu@cqda.gov.cn)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
  
  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15日、3月15日和4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及专项整治全面总结,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3.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分别于2009年1月上旬和4月中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全面的考核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据此安排督查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08年12月底和2009年4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制订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督促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专项检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落实进货查验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销售行为;禁止经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添加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工商局牵头)
  
  (三)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突出问题。(市农委牵头)
  
  (四)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氨污染等类似问题的发生。(市质监局牵头)
  
  (五)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实施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市卫生局牵头)
  
  (六)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市工商局牵头)
  
  (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
  
  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进口食品中我国未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禁用非食用物质的检验。加强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注册和日常监管,重点监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出口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安全评估。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庆检验检疫局牵头)
  
  (八)盐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对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榨菜主产区、边远山区、学校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食盐监管,重点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经营行为。(市盐务局牵头)
  
  三、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
  
  利用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1.制订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政府各监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