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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市直31个单位的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4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为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涉及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该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后,要及时对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经费进行研究,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23号)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各单位在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要配合发改、财政部门,进一步认真审核本单位保留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建立本级收费目录并组织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将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能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或出现任何管理失控、管理脱节问题。各级监察机关、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调整收费项目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者的纪律责任。 附件:新乡市市直单位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新乡市市直单位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2项) (一)税务部门(1项)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项目中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 (二)交通局(11项) 2.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5.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6.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7.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8.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9.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10.航海专业培养费 11.交通运输路单工本费、营运标志牌工本费 12.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汇编、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三)教育局(14项) 13.义务教育杂费(城市) 14.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 15.义务教育借读费 1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1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1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19.学位证书工本费 2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2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2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2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24.职专录取费 25.招生体检费 26.职业中专会考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 27.集贸市场管理费 28.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0.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五)公安局(12项) 32.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中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 33.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中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 34.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中取消报警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 3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 3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 3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3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 3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
| 40.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4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42.暂住证(卡)工本费 4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44.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 4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中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46.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 (七)人事局(8项) 47.人事争议仲裁费 48.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 49.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服务性收费) 50.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5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52.事业单位登记费 5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4.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八)科学技术局(2项) 55.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 56.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九)建设委员会(8项) 57.城市绿化费 58.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 5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60.工程定额测定费 6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6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63.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6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十)文化局(2项) 65.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 66.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 (十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项) 67.执收公务证工本费 68.价格鉴证收费 69.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70.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广播电视局(2项) 71.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 72.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 (十三)卫生局(12项) 7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74.医师资格认定费 75.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服务性收费) 76.护士注册费 77.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78.消毒药械审批费 79.化妆品审批费 80.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8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82.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8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84.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四)畜牧局(7项) 8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8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87.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 88.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89.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0.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91.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十五)盐业管理局(1项) 92.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项) 93.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94.计划生育手术费中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95.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 96.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 97.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 9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 (十七)统计局(2项) 99.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00.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项) 10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 102.代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 工本费 103.代收“退休证”工本费(5元)、退休审批表工本费 104.代收“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工本费 105.劳动合同鉴证费 106.劳动争议仲裁费 107.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108.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109.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九)水利局(1项) 110.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十)农业局(2项) 111.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112.土壤肥料测试收费 (二十一)商务局(5项) 11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1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115.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116.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117.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118.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二十三)食品药品监督局(3项) 119.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120.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21.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二十四)旅游局(1项) 122.导游证IC卡工本费 (二十五)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局(1项) 12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六)城市管理局(1项) 124.厕所清掏保洁费 (二十七)国土资源局(1项) 125.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二十八)财政局(3项) 12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 127.珠算证书工本费 128.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九)民政局(2项) 129.社会团体登记费 13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三十)农机局(1项) 131.农机服务费 (三十一)司法局(1项) 13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项) (一)食品药品监督局(3项)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二)水利局(1项) 4.取水许可证费 (三)公安局(5项)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6.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 7.安全知识理论培训费、违法教育培训费 8.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不按时参加审验的加倍收取年度综合服务费) (1)持准驾C\D\E机动车辆驾驶人 (2)持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 9.机动车场地计时租用练习费 (1)租用场地费 (2)租用车辆费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10.计量收费中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五)建设委员会(1项) 1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文化局(1项) 12.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七)民政局(1项) 13.收养登记费 (八)林业局(3项) 14.林权证工本费 1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九)旅游(2项) 17.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8.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农业局(3项) 19.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0.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1.农药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教 育 局 一 五年制试验班学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 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 1 艺术、体育专业 7000元/年 5600元/年 2 英语专业 6000元/年 3300元/年 3 其他专业 医学专业 5000元/年 4400元/年 理工专业 5000元/年 3600元/年 文科专业 5000元/年 3300元/年 二 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 15元/人 12元/人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 司 法 局 三 公证费( 限行政机关)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1 证明经济合同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0.2% 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0.15%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0.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2)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 400元/件 200元/件 (3) 证明房屋租赁收费 200元/件 100元/件 2 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四 司法考试考务费(代收) 260元/人次 240元/人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 人 事 局 五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0元/月 5元/月 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 六 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45元/科 35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 七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50元/科 4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 八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50元/科 40元/科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 九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110元/四科 60元/二科 95元/四科 45元/二科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 、豫价费字〔1998〕155号 十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 60元/二科 120元/四科 50元/二科 100元/四科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 十一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70元/科 65元/科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 十二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55元/科 45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 十三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57元/科 55元/科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 |
| 十四 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40元/科 3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 十五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40元/科 3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 〔2007〕1861号 十六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50元/科 4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 十七 事业单位登记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1 初始登记(备案)费 300元/件 200元/件 2 变更登记费 150元/件 100元/件 十八 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 15元/次 12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 十九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 1 高级 300元/人 260元/人 2 中级 150元/人 120元/人 二十 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 50元/人次 40元/人次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原收费标准降10% 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二十二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 23元/卡 16元/卡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 国土资源局 二十三 土地复垦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1 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5-2元/吨 1.3-1.8元/吨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8-10元/平方米 7-9元/平方米 2 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5元/平方米 4元/平方米 3 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5元/平方米 4.5元/平方米 二十四 土地闲置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 2-4倍 2-3.5倍 二十五 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 1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占用望天田的 10元燉/平方米 9元燉/平方米 占用旱地的 12元燉/平方米 11元燉/平方米 占用水浇地、灌溉水 田、菜地的 14元燉/平方米 13元燉/平方米 2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占用望天田的 20元燉/平方米 18元燉/平方米 占用旱地的 22元燉/平方米 20元燉/平方米 占用水浇地、灌溉水 田、菜地的 24元燉/平方米 22元燉/平方米 房产管理局 二十六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1 住房房屋登记 80元/件 60元/件 2 非住房房屋登记 550元/件 400元/件 建设委员会 二十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0.3% 0.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该收费项目 二十八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不超过建安 量1.2‰ 不超过建安量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该收费项目 二十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该收费项目 1 砖混、砖木、简易结构 新乡市 1.8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各县(市)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2 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 新乡市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各县(市)八层以下 2.2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交通局 三十 内河航道养护费 6% 5%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 三十一 公路运输管理费 0.8% 0.6%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 三十二 水路运输管理费 1.6% 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 水利局 三十三 河道采砂管理费 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 1 砂、石、土料 销售价 10-20% 销售价 5-10% 2 淘金沙 产值3-5% 产值1-3% 三十四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 1元/平方米 0.8元/平方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 1.5元/平方米 |
| 1.2元/平方米 2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 2-3元/平方米 1.5-2.5元/平方米 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 产值2-5% 产值1.5-4% 黄河 河务局 三十五 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 1 砂、石、土料 销售价10-20% 销售价5-10% 2 淘金沙 产值3-5% 产值1-3% 畜牧局 三十六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 防疫费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1 动物检疫 大家畜 货值0.5% 货值0.35% 中家畜 货值0.5% 货值0.35% 犬 货值0.5% 货值0.35% 2 动物产品检疫 大家畜(牛马驴骡驼) 货值0.7% 货值0.5% 中家畜(猪、羊等) 货值0.7% 货值0.5% 犬 货值0.7% 货值0.5% 三十七 新兽药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1 临床研究审批 第一、二类 700-1000元/制剂(品种) 550-800元/制剂(品种) 第三类 600-700元/制剂(品种) 480-55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1000元/制剂 (品种) 800元/制剂 (品种) 2 试生产(生产)审批 第一、二类 4300-12000元/制剂(品种) 3400-9500元/制剂(品种) 第三类 2700-8000元/制剂(品种) 2100-640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2500-4500元/制剂(品种) 2000-3600元/制剂(品种) 3 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 2000元/制剂 (品种) 1600元/制剂 (品种) 三十八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 批、发证收费 6000元/品种 4800元/品种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三十九 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一类 600-800元 450-650元 1 二类 500-700元 400-550元 2 三类 300-500元 240-400元 3 四、五类 200-300元 150-250元 卫生局 四十 护士注册费(首次注册) 8元/次 5元/次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豫价费〔1995〕78号 2009年1月1日起该收费项目取消 四十一 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25元/人 20元/人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2009年1月1日起该收费项目取消 四十二 医师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1 执业医师 160元/人 135元/人 2 执业助理医师 150元/人 125元/人 3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 150元/人 120元/人 4 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280元/人 225元/人 四十三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620号 1 初级 50元/科 45元/科 2 中级 70元/科 65元/科 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十四 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四十五 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十六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十七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综〔2004〕63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十八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1700-2200 元/证 1350-1700 元/证 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豫财综〔2002〕29号,豫财办综〔2007〕13号 四十九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863号 1 技术服务费(含证书费) 108元/次 90元/次 2 组织代码电子副本 40元/本 30元/本 五十 计量检定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48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广播电视局 五十一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515号 1 新闻采编人员 180元/人 150元/人 2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220元/人 185元/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费 省发改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 1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400元/企业 2 实地勘检审核费(省管品种的企业) 27000元/剂型(含一条生产线) 21000元/剂型(含一条生产线) 五十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 |
| 1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300元/企业 2 实地勘检审核费 大型零售企业 5000元/企业 4000元/企业 中型零售企业 4000元/企业 3000元/企业 小型零售企业 3000元/企业 2000元/企业 3 农村GSP认证费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100元/企业 实地勘检审核费 1500元/企业 1000元/企业 旅游局 五十四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6〕1683号 1 普通话类 笔试 140元/人 110元/人 面试 120元/人 95元/人 2 外语类 笔试 175元/人 140元/人 面试 120元/人 95元/人 民族宗教局 五十五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货值1.5‰ 货值1.2‰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1174号 档案局 五十六 档案收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30号 证明费(出具房、地产等) 10-400元 10-300元 四、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2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4项) 1.企业名称核准费 2.代办法人证书、法人委托证书 3.代办经纪人资格证书 4.代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指省级500万元及以下) (二)电业局(2项) 5.供用电工本费 6.临时用电接火费 (三)房产管理局(6项) 7.房地产交易市场摊位费 8.开发企业信息入网费 9.房地产口头咨询费 10.房地产咨询费(技术难度较大) 11.房地产交易市场广告业务收费 12.房屋互换服务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项) 13.失业信息入网服务费 14.用人信息入网服务费 15.求职信息入网费 16.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 17.劳务交流会门票 (五)气象局(1项) 18.寻呼台气象预报 (六)新乡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项) 19.有线电视接收报停费、恢复费、增头费 20.宽带拆机服务费 (七)新乡市地方铁路管理处(1项) 21.货物到站通知费 (八)新乡市肉联厂铁路专用线(1项) 22.货物到站通知费 五、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67号 交通局 二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局 三 土地评估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房产管理局 四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五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六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七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建设委员会 八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6% 工程设计费5%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九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局 十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0.2% 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0.15%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0.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
|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十一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财政局 十二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6‰ 5‰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0.6‰ 广播电视局 十三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270-300 元/户 240元/户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局豫价费字 〔1995〕120号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局 十四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2001〕1722号 1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1元/件日 0.5元/件日 2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1元/件日 3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2元/件日 1元/件日 环境保护局 十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原收费标准 降20% 原省计委、省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气象局 十六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2〕84号 1 一类防雷建筑物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2 二类防雷建筑物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3 三类防雷建筑物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4 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十七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其他 十八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场地费) 成交额 不超过3% 成交额 不超过1.5%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1〕82号、42号、43号、157号、296号、297号、312号、408 号、436号,〔2002〕99号、251号等 摩托车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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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市直31个单位的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4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为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涉及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该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后,要及时对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经费进行研究,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23号)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各单位在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要配合发改、财政部门,进一步认真审核本单位保留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建立本级收费目录并组织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将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能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或出现任何管理失控、管理脱节问题。各级监察机关、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调整收费项目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者的纪律责任。 附件:新乡市市直单位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新乡市市直单位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2项) (一)税务部门(1项)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项目中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 (二)交通局(11项) 2.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5.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6.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7.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8.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9.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10.航海专业培养费 11.交通运输路单工本费、营运标志牌工本费 12.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汇编、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三)教育局(14项) 13.义务教育杂费(城市) 14.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 15.义务教育借读费 1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1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1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19.学位证书工本费 2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2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2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2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24.职专录取费 25.招生体检费 26.职业中专会考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 27.集贸市场管理费 28.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0.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五)公安局(12项) 32.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中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 33.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中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 34.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中取消报警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 3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 3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 3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3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 3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