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环保局,省环保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工作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工作中若有需要提交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可及时与咨询委秘书处联系(联系电话:0871-4161865)。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设立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咨询委工作,保障咨询委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省环保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人,由著名专家和省环保局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领导组成,其中含部分外籍专家。 咨询委下设高原湖泊保护与治理专家组,由咨询委中相关领域的委员组成。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环保局聘任,任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环保局续聘或重新聘任。 第四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咨询委主要任务是针对省环保局提出的有关咨询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包括: 1、环境保护重大战略; 2、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3、重大环境保护工程; 4、重要环境保护法规; 5、重要环境保护经济与技术政策; 6、重要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7、省环保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咨询委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省环保局的需要,开展包括咨询委全体会议、专题咨询会、面商、函商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咨询委全体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1次,由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咨询委委员参加;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或开展面商、函商等咨询活动。 第八条 咨询活动及议题由咨询委秘书处与有关部门、单位商定后,报咨询委主任批准。 第九条 咨询背景材料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负责准备,并于咨询会议或其它咨询活动开始前7-10天送咨询委秘书处,由咨询委秘书处负责送达咨询委员。 第十条 咨询委秘书处编写咨询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收集有关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省环保局领导。 第十一条 省环保局安排咨询委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各处室、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的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