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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继续做好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活动,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主办,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上海东方卫视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华环境奖评选、表彰和系列宣传活动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从即日起受理中华环境奖候选人推荐材料,推荐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中华环境奖前三届的评选工作,得到了各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请各有关单位继续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和单位的推荐工作,对该项活动的宣传工作给予支持,把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具体推荐事宜可按照《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的内容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联系。 联系人:王君李力 联系电话:(010)67112884 传真:67118190 E-mail:cepf714@126.com 附件:1、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2、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3、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及推荐须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 (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 (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推荐。评选办公室建立评委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按主题类别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共计25人,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华环境奖的评选: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 |
| (三)在环境管理、城镇环境治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等某一方面开展的工作或活动中,社会影响面大,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不同时期可围绕不同主题开展评选活动。主题选择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环境保护形势和重点工作的需要提出,经组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奖××杯”。 第十六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基金,由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奖项设置为: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传奖五类。每届评选出中华环境奖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不超过20名。在不超过20名获奖名额内,每一类可以多于或少于4名获奖者,每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评选结果将根据每年的评选进程,结合当年的宣传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举行中华环境奖颁奖典礼。 第十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的程序 (一)每届评选工作于当年的7月开始,评选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和报刊上公布该通知。申报材料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于9月30日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报评委会。已经获得过中华环境奖或其他全国性环保奖项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再纳入评审范围。评委会对名单中的候选者进行评议、复核,提出不多于二十五名获奖候选者名单; (三)评选办公室根据获奖候选者名单,通知获奖候选者补充事迹音像资料等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办公室对获奖候选者进行考查,并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材料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公示后提出疑义的,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评选委员会,由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其获奖候选者资格; (五)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本条(四)的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的获奖者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该届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并经组织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获奖。 (六)组委会为中华环境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杯。 第十九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评委会委员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由组委会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0年6月21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二: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为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旨在表彰和奖励国内外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规定: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候选者申报材料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评选范围包括环境管理类、城镇环境类、企业环保类、生态保护类和环保宣传教育类。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和奖杯。 |
| 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由中宣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和东方卫视十三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办公室推荐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组成“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自即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进行候选者的申报工作,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加。 详细情况请登陆国家环保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或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http://www.cepf.org.cn查询并下载申报须知、推荐表及申请表,或直接与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联系。 联系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112884 传真:(010)67118190 联 系 人:王君李力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邮编:100062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三: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及推荐须知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已成功举办了三届,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推荐工作即将在2006年8月开始,请申报个人或集体仔细阅读申报须知,认真填写申报表。 一、中华环境奖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奖项设置: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中华环境奖每届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每届同时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不超过20名。在20名获奖名额内,每一类可以多于或少于4名获奖者,每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二)奖励类别:环境管理、城镇环境、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1、环境管理奖一一领导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在进行经济建设和环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使该地区或该领域的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或领域带头人; 2、城镇环境奖一一为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在城市(镇)的建设中,努力实践环保先行的战略措施,不仅使该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同时环境改善特别显著,是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典范城市(镇); 3、企业环保奖一一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该企业不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结合得好,成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同时在环保公益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具有示范作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4、生态保护奖一一在辖区或本职工作领域内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中,通过长期努力使当地生态环境改善取得显著成果,社会效益特别突出; 5、环保宣传教育奖一一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关心环境保护的意识,在推动环保事业上,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使某一地区或领域从领导到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明显提高,保护环境的理念家喻户晓,从而推动该地区或领域的环境状况明显改善。且效果特别显著的环保宣传类项目与活动。 二、中华环境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推荐工作于当年的7月开始,由中华环境奖评选组织单位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布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zhb.gov.cn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www.cepf.org.cn上公布该通知。 (二)申报中华环境奖实行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表和申报表可以在总局及我会网站下载, 复印有效。或联系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获取) 1、部门推荐:推荐部门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推荐人申报材料。 2、个人(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3、推荐申报截止日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三、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表一式五份,要求如下: ○ 请用中文正楷清楚地填写申报表; ○ 申报表中涉及到电话号码的需要加注区号; ○ 事迹简介要求尽量全面概括主要事迹,突出重点。 2、3000-5000字的详细事迹材料五份,并附有电子版内容;要求如下: |
| ○ 在环保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和突出特点; ○ 有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建设成果及环保指标或成果的数据; ○ 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 3、个人需要提交二寸彩色标准照一张,集体需要照片(集体现场办公照、单位标志性建筑也可)一张; 4、无论个人或单位申报中华环境奖,均需要提供与申报事迹有关的照片5张并配文字说明; 5、无论个人或单位申报中华环境奖,均需要提供推荐表一份。 6、初评入围的候选者需要补充提交3-5分钟有关先进事迹的DVD声像资料。 (注:除了第6项外,1-5项为第一次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均需另附电子版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供)。 7、申报集体和个人同意所有申报资料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保留并有权用于评奖活动的宣传,所有报送的材料和资料将不予退回。 四、评奖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参评: 1、曾经获得中华环境奖者; 2、曾经获得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者,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除非在获奖两年后环保工作有重大成绩或突破者,可参选中华环境奖; 3、曾经获得其他类别的全国性环保奖 (在获奖两年后环保工作有重大成绩或突破者除外); 4、曾经因为申报资料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者; 5、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 6、推荐表、申报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7、超过申报推荐截止日期。 请将申报材料的文字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寄至: 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邮编:100062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 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10-67112884 联系人:李力王君 传 真:010- 67112884 67118190 E-mail:cepf714 @126.com 网 址:http://www.cepf.org.cn 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第四届中华环境奖推荐表 ┌─────────┬───────────────────┬─────┬───────┐ │ 推荐单位 ││ 电 话││ ├─────────┼──────┬─────┬──────┼─────┼───────┤ │ 联 系 人 ││职 务 ││ 传真号码 ││ ├─────────┼──────┴─────┴──────┼─────┼───────┤ │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 │被推荐单位(个人)││ │ 名称 ││ ├─────────┼─────────────────────────────────┤ │ 推荐类别 │□环境管理类 □城镇环境类 □企业环保类 □生态保护类 □环保宣教类│ ├──┬──────┴─────────────────────────────────┤ │││ │││ │被推││ │荐者││ │在环││ │保方││ │面的││ │主要││ │贡献││ ├──┼────────────────────────────────────────┤ │││ │推荐││ │单位││ │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中华环境奖申报表 ( 个 人 类 ) 申报类别:□ 环境管理类□ 城镇环境类□企业环保类□ 生态保护类□ 环保宣教类 ┌─────┬────┬─┬───────┬─┬───────────┬───────┐ │ 申 报 人 ││性││民│││ │││别││族││照│ ├─────┼────┼─┴───┬───┴─┴───────────┤片│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 现有文化 ││ 专业技术 │││ │ 程度 ││ 职务 │││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 ││职 务 ││ ├─────┼────────────────────┼───────────┼───┤ │ 通信地址 ││传 真 ││ ├─────┼──────────────┬─────┴───┬───────┴───┤ |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 联 系 人 ││性││联系方式││ │││别││││ ├─────┼────┴─┴───────┴─────────┴───────────┤ │││ │何时何地受││ │过何种环保││ │ 奖励 ││ ├─┬───┴────────────────────────────────────┤ │││ │││ │││ │││ │申││ │报││ │人││ │从││ │事││ │环││ │保││ │工││ │作││ │简││ │历││ ├─┴────────────────────────────────────────┤ │ 主要环保事迹(500字)│ ├──────────────────────────────────────────┤ ││ ├─┬────────────────────────────────────────┤ │申││ │报││ │者││ │单│申报者单位(公章)│ │位│年月日│ │意││ │见││ │││ │││ └─┴────────────────────────────────────────┘ 中华环境奖申报表 ( 集 体 类 ) 申报类别:□ 环境管理类□ 城镇环境类□企业环保类□ 生态保护类□ 环保宣教类 ┌─────────┬────────────┬─────┬─────────────┐ │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 │ 单位级别 ││职工总数││ ├─────────┼───────┬────┼─────┼─────┬───────┤ │ 负 责 人 ││ 性 别││民 族 ││ ├─────────┼───────┼────┴─────┼─────┴───────┤ │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 │ 现有文化 ││专业技术││ │ 程度 ││职务││ ├─────────┼───────┴──────────┼─────┬───────┤ │ 联系电话 ││职 务 ││ ├─────────┼──────────────────┼─────┼───────┤ │ 通信地址 ││传 真 ││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 联 系 人 ││性别││联系方式││ ├─────────┼───────┴────┴─────┴─────┴───────┤ │││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环││ │保奖励││ ├──┬──────┴────────────────────────────────┤ │││ │││ │││ │││ │申报││ │单位││ │从事││ │环保││ │工作││ │简述││ ├──┴───────────────────────────────────────┤ │ 主要环保事迹(500字)│ ├──────────────────────────────────────────┤ ││ ├──┬───────────────────────────────────────┤ │申报││ │单位││ │意见││ ││申报者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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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继续做好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活动,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主办,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上海东方卫视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华环境奖评选、表彰和系列宣传活动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从即日起受理中华环境奖候选人推荐材料,推荐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中华环境奖前三届的评选工作,得到了各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请各有关单位继续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和单位的推荐工作,对该项活动的宣传工作给予支持,把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具体推荐事宜可按照《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的内容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联系。 联系人:王君李力 联系电话:(010)67112884 传真:67118190 E-mail:cepf714@126.com 附件:1、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2、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3、第四届中华环境奖申报及推荐须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 (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 (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推荐。评选办公室建立评委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按主题类别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共计25人,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华环境奖的评选: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