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8]56号2008年09月23日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以诚信为基础、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支撑、以安全发展为目标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主要是科学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程度,反映其潜在安全风险,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外部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规范管理,自我控制风险,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的对象是本市辖区内取得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水上和道路交通运输等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行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自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原则。
  
  (三)成本差异性原则。加大违法成本的硬约束,严格控制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支持保护守法守信、风险在控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
  
  (四)属地管理、部门关联约束与激励同步原则。
  
  (五)定期评估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评估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管理。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具体评估标准。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成立评估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市级评估机构负责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县级评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级评估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应从安全许可、安全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危险告知和事故报告等方面进行评估。安全生产风险度应从安全管理状况、现场安全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七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安全生产信誉度、风险度的权重系数,并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相应的等级区间:
  
  蓝色区间:安全信誉良好,风险程度低。
  
  绿色区间:安全信誉较好,风险程度一般且可控能控。
  
  黄色区间:安全信誉一般,风险程度较高且可控性差。
  
  红色区间:安全信誉较差,风险程度很高且防控难度大。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照具体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评情况,向评估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核实。负责评估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
  
  (四)反馈意见。负责评估的机构将核实情况和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五)报批与公布。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政府公共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依据扣减分因素自动生成其所处区间等级。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每3年综合评估1次。评估期内各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实施动态管理。
  
  (一)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评估体系,依据评估标准规定的扣减分情况随时调整其区间等级。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出现2次(或1次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降低1个级别的评估区间。
  (三)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后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黄色区间;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红色区间。
  
  (四)生产经营单位受到相应警示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且1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其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
  
  第三章 激励或限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评估情况,对处在不同区间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采取激励或限制性措施。
  
  (一)对不同区间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安全监督检查:蓝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1次,绿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检查1次,黄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红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检查1次。
  
  (二)对列入蓝色、绿色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1.优先推荐参加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誉单位、名牌商品推选及其他评先树优活动。
  
  2.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情况,对其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优惠政策。
  
  3.金融单位可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情况,对其优先或提高授信。
  
  4.海关部门将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情况纳入海关监管范围,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挂钩,作为评定AA类及A类企业的重要依据,优先享受便捷通关等各项优惠管理措施。
  
  5.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相应的激励性措施。
  
  (三)对列入黄色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黄色预警警示,责令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四)对列入红色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红色警示,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由相关部门、单位对其实施以下限制性措施: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属于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建议相应的管理机构撤销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取消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先树优资格。
  
  2.发改、经贸部门:暂停办理报国家或省审批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延缓办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批、申报补偿贸易、商业贷款、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含独资)、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应出国组团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立项会签。
  
  3.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据情上浮生产经营单位缴费费率。
  
  4.工商管理部门:对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和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以及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从严把关;取消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誉单位的参评资格。
  
  5.质监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不按照法规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取消参加名牌商品推选活动。
  
  6.金融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原则延缓、暂停对其授信。
  
  7.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信息汇总、通报机制,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评估机构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档案中有关非公开信息,除法律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同意公布外,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取消原评估等级,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评估和管理的,视为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信誉度:是体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状况和诚实、守信程度。
  
  安全生产风险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条件,以及是否存在风险和风险大小的实际状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以诚信为基础、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支撑、以安全发展为目标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主要是科学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程度,反映其潜在安全风险,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外部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规范管理,自我控制风险,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的对象是本市辖区内取得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水上和道路交通运输等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行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自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原则。
  
  (三)成本差异性原则。加大违法成本的硬约束,严格控制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支持保护守法守信、风险在控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
  
  (四)属地管理、部门关联约束与激励同步原则。
  
  (五)定期评估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评估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管理。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具体评估标准。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成立评估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市级评估机构负责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县级评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级评估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应从安全许可、安全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危险告知和事故报告等方面进行评估。安全生产风险度应从安全管理状况、现场安全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七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安全生产信誉度、风险度的权重系数,并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相应的等级区间:
  
  蓝色区间:安全信誉良好,风险程度低。
  
  绿色区间:安全信誉较好,风险程度一般且可控能控。
  
  黄色区间:安全信誉一般,风险程度较高且可控性差。
  
  红色区间:安全信誉较差,风险程度很高且防控难度大。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照具体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评情况,向评估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核实。负责评估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
  
  (四)反馈意见。负责评估的机构将核实情况和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五)报批与公布。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政府公共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依据扣减分因素自动生成其所处区间等级。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每3年综合评估1次。评估期内各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实施动态管理。
  
  (一)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评估体系,依据评估标准规定的扣减分情况随时调整其区间等级。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出现2次(或1次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降低1个级别的评估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