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2003年01月29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是国防科工委领导下的非常设高级咨询、参谋机构。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的宗旨是:紧密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中的作用,为国防科工委就国防科技工业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以提高国防科工委宏观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的咨询工作是委机关重大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国防科工委重要政策、法规和方案决策前,专家咨询委参与并提供咨询。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主要针对国防科技工业带有前瞻性、宏观性、战略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评议,为委领导的重大决策和机关有关工作提供客观的、科学的咨询建议。专家咨询委的主要职责是:
  
  1.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方针、重要政策和法规草案提出建议和咨询,并指导软科学课题研究。
  
  2.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和立项等重大决策的预案进行咨询、评议。
  
  3.对涉及全行业发展并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改革调整草案,重大的预研方向、科研和重点型号、重大建设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事项参与调研、评议,提供咨询并参与有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审工作。
  
  4.承担两院院士负责的某些重要的评审任务。
  
  5.对高技术研究工作及国防科工委的科技报告等进行指导、咨询和评议。
  
  6.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和国防科工委申报的国家级科技奖的有关评议工作。
  
  7.参与两院院士及国家级专家入选的推荐评议工作,对国防科工委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进行咨询评审。
  
  8.受理其他重大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设委员8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专家咨询委设综合管理、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科技管理等8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有7-9名委员(综合管理组可适当增加)。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专业组应有专家库作为咨询工作的支撑,参与专业组工作,成员相对固定,人数15名以下。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分别由专家咨询委委员担任;设联络员和秘书若干名,分别由国防科工委机关对口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兼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和专家库成员应从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国防科工委所属高等院校及其它直属单位中遴选;专家咨询委委员一般应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部委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的提名工作,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专家库成员人选的提名工作,由各专业组负责。被提名的专家咨询委委员和专家库成员入选,须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人选提交国防科工委党组确定,由国防科工委主任聘任;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及专家库成员,由专家咨询委主任委员聘任;各专业组的联络员和秘书,经专家咨询委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专家咨询委秘书长聘任。
  
  专家咨询委委员的聘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和提前解聘。
  
  专家咨询委委员和专家库成员其本人的行政关系及管理仍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待遇。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防科工委办公厅,负责专家咨询委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通过全体委员会和各专业组活动的形式(召开专家咨询委全委会、专业组会;组织或参与调查研究,提供调研咨询报告;专家口头或书面向领导建议;参与有关专题评审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各项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根据专家咨询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委领导提出的研究议题开展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的日常行政工作和具体事项的安排与协调,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会同各专业组联络员和秘书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的会议、咨询、交通、差旅、印刷、研究等经费,由国防科工委列支。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章程》(科工人字[1998]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