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2]231号2002年10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局制定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新药的定义,设立了新药的监测期制度,并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管理职能作出新的规定。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将依法作出较大调整。
  
  为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工作的调整,做好工作的衔接,经研究决定:
  
  1.自200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各类药品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经收到的品种,应当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一类新药、抗艾滋病病毒的治疗药物、进口药品换证,暂按原规定受理。
  
  2.为集中精力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培训工作,自2002年11月1日起,暂停药品注册申请的咨询。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