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
1998年04月30日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并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求,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邮电分营工作。为确保邮电分营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邮电分营的意义与指导原则
  
  邮电分营是通信技术进步的要求和邮政、电信两大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邮电通信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当前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对邮电改革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邮电分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更大发展。
  
  邮电分营的指导原则是:
  
  1.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邮电分营要有利于保持国家邮政网、国家电信主干网及其运营系统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3.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事业的长远发展,并保持邮政、电信服务工作的延续性。
  
  4.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两大专业继续团结合作,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5.邮电分营要与深化邮电企业改革相结合。邮电分营后,各级邮政、电信局都要按照企业运行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转变经营机制,切实把管理工作转到企业运行的轨道上来。
  
  二、邮电分营方案要点
  
  1.在组建国家邮政局的同时,组建中国电信集团,使邮政、电信各自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国家邮政局既是负责国家邮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也是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全国邮政通信网络建设与经营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
  
  中国电信作为国家公用电信企业,负责国家电信主干网(含本地、长途与国际)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其他各种电信与信息服务,开展平等市场竞争。
  
  2.各省(区、市)分别设立省(区、市)邮政局、电信局,作为国家邮政局和中国电信集团的地区经营机构,负责该辖区内邮政网、电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
  
  3.地(市)、县邮电局原则上都要实行邮电分营,根据开展经营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邮政局、电信局,纳入国家邮政局和中国电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西藏、青海、内蒙等个别省(区)少数规模过小的县邮电局,经管理局批准,可以暂不进行邮电分营,并整建制划归上级电信局或邮政局管理。
  
  4.城区有条件分设的营业厅和根据本地网规划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实行邮电分营,人财物按专业划分。不便于分设的城区邮电营业厅和不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划归邮政局管理,代办电信业务,并继续使用“邮电”的称谓,其电信机线设施和电信专业人员划归电信局,其余资产和人员划归邮政局,电信模块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占用房屋的面积可以长期使用,支付物业管理费。
  
  由邮政局管理的邮电支局(所)、营业厅代办电信的业务种类和服务水平不得降低。邮政代办电信业务的管理办法与代办费标准在部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由管理局根据服务社会、方便用户、公平合理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制定,并监督执行。
  
  5.各省(区、市)的邮电分营工作在邮电管理局领导下进行。各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部批准后实行。
  
  各管理局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并在实施分营前完成。
  
  6.省(区、市)邮电分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实施。县局的邮电分营工作由地市局在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地市局的邮电分营工作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7.分营后邮政、电信局的机构设立要适应邮区中心局和电信本地网管理体制的要求,县局的职责应逐步转向营销和服务。各级邮政、电信局都要精简与撤并中层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压缩非生产人员。分营后邮电两局中层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得增加。
  
  8.资产、负债按属性能直接划归邮政、电信专业的,按专业属性划分;专业属性不明确的区别不同情况按相关比例划分;所有者权益不分属性全部按相关比例划分;总体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分离后的邮政、电信资产负债率要与分营前大体水平相当,但邮政资产负债率可以相对略低一点。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划分原则另行发文。
  
  9.职工工资基金按分营后的邮政、电信在职职工人数比例划分,各类养老保险基金按分营后职工人数(含离退休)比例划分。
  10.人员划分要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并按先生产人员,后管理人员,最后宣布班子成员的顺序进行。
  
  邮政、电信专业生产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按1998年3月31日所在岗位划分;综合人员原则上按邮政、电信专业人员的比例划分,适当考虑个人专业背景和直系亲属分开等因素。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岗位划分,离退休综合人员原则上按邮政、电信在职人员比例划分。
  
  11.邮电附属非通信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推向市场,并逐步改组、改制、改造;少数与邮政、电信运营密切相关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划归邮政局、电信局;有些公共企事业单位可由邮、电两局继续联合兴办;后勤服务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12.各级邮电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都要与通信主业脱钩,依法建立规范的资产纽带关系。邮政、电信终端服务或延伸服务类多种经营企业,分别划归邮政、电信局,并合理照顾邮政、电信职工的合法利益。其他专业属性不明显的多种经营企业,可由两局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联合经营。
  
  13.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今年暂不进行机构改革,但要在现行机构框架内按邮政、电信两大专业分别建立计划、财务和业务管理渠道。下一步邮电管理局的分营工作,部将另行部署。
  
  14.邮电分营后,电信对邮政的交叉补贴问题,将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根据报请中央批准的方案,在两大企业总部之间进行明补。各地区在实施邮电分营时,应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划分原则进行操作。
  
  三、进度安排
  
  1.1998年4月份部下发邮电分营指导意见。
  
  2.1998年6月底前,各管理局制定邮电分营实施方案,并报部审批。同时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并在实施邮电分营工作前完成。
  
  3.1998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现业局邮电分营。
  
  4.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邮电分营工作将结合中央对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进行。
  
  四、对开展邮电分营工作的要求
  
  1.各地邮电管理局对本省(区、市)邮电分营工作负全部责任。要由主要领导挂帅,组织专门班子,按本指导意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邮电分营工作顺利完成。
  
  2.广大干部职工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严守纪律、齐心协力,共同搞好邮电分营工作。对在分营工作期间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3.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分营的同时,各级邮电通信企业都要妥善安排好生产和服务工作,确保通信建设和经营服务任务全面良好地完成,严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安全与畅通。
  
  4.邮电分营工作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禁止以任何形式损害国家和全网利益。
  
  5.在人、财、物的分配上,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讲团结、讲风格、识大体、顾大局,着眼于长远发展。
  
  6.分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做到邮电分营改革与通信生产服务工作两不误。

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并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求,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邮电分营工作。为确保邮电分营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邮电分营的意义与指导原则
  
  邮电分营是通信技术进步的要求和邮政、电信两大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邮电通信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当前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对邮电改革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邮电分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更大发展。
  
  邮电分营的指导原则是:
  
  1.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邮电分营要有利于保持国家邮政网、国家电信主干网及其运营系统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3.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事业的长远发展,并保持邮政、电信服务工作的延续性。
  
  4.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两大专业继续团结合作,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5.邮电分营要与深化邮电企业改革相结合。邮电分营后,各级邮政、电信局都要按照企业运行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转变经营机制,切实把管理工作转到企业运行的轨道上来。
  
  二、邮电分营方案要点
  
  1.在组建国家邮政局的同时,组建中国电信集团,使邮政、电信各自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国家邮政局既是负责国家邮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也是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全国邮政通信网络建设与经营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
  
  中国电信作为国家公用电信企业,负责国家电信主干网(含本地、长途与国际)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其他各种电信与信息服务,开展平等市场竞争。
  
  2.各省(区、市)分别设立省(区、市)邮政局、电信局,作为国家邮政局和中国电信集团的地区经营机构,负责该辖区内邮政网、电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
  
  3.地(市)、县邮电局原则上都要实行邮电分营,根据开展经营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邮政局、电信局,纳入国家邮政局和中国电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西藏、青海、内蒙等个别省(区)少数规模过小的县邮电局,经管理局批准,可以暂不进行邮电分营,并整建制划归上级电信局或邮政局管理。
  
  4.城区有条件分设的营业厅和根据本地网规划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实行邮电分营,人财物按专业划分。不便于分设的城区邮电营业厅和不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划归邮政局管理,代办电信业务,并继续使用“邮电”的称谓,其电信机线设施和电信专业人员划归电信局,其余资产和人员划归邮政局,电信模块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占用房屋的面积可以长期使用,支付物业管理费。
  
  由邮政局管理的邮电支局(所)、营业厅代办电信的业务种类和服务水平不得降低。邮政代办电信业务的管理办法与代办费标准在部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由管理局根据服务社会、方便用户、公平合理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制定,并监督执行。
  
  5.各省(区、市)的邮电分营工作在邮电管理局领导下进行。各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部批准后实行。
  
  各管理局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并在实施分营前完成。
  
  6.省(区、市)邮电分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实施。县局的邮电分营工作由地市局在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地市局的邮电分营工作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7.分营后邮政、电信局的机构设立要适应邮区中心局和电信本地网管理体制的要求,县局的职责应逐步转向营销和服务。各级邮政、电信局都要精简与撤并中层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压缩非生产人员。分营后邮电两局中层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得增加。
  
  8.资产、负债按属性能直接划归邮政、电信专业的,按专业属性划分;专业属性不明确的区别不同情况按相关比例划分;所有者权益不分属性全部按相关比例划分;总体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分离后的邮政、电信资产负债率要与分营前大体水平相当,但邮政资产负债率可以相对略低一点。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划分原则另行发文。
  
  9.职工工资基金按分营后的邮政、电信在职职工人数比例划分,各类养老保险基金按分营后职工人数(含离退休)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