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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法授奖。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