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京教人[2008]17号2008年08月29日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科研、教学、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体和管理创新团体,发挥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带动科研、教学、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提升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注重发挥团队整体效益,支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团队形式开展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和管理创新。第三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包括学术创新团队、优秀教学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遴选资助300个创新团队。
  
  第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高校重要主干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市级以上各级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承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教学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北京市级或市属高等学校各类重大的教学改革项目为依托,以教学工作为主导,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的创新,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管理创新团队应立足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定位,以完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与改革为依托,规划高等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升高等学校的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教学或管理水平应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或已经取得相应的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项目工作。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民主的工作作风和公正公平的处事风格。
  
  第九条 申报学术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领域,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5至10人的研究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能力,能够把握科研方向;
  
  (三)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条 申报优秀教学团队,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管理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管理实践,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10人左右的管理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凝聚能力,能够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制;
  
  (三)带头人应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应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六)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十二条申报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人员不能同时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或“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创新团队成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四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教学创新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国内外学术、教学或管理交流和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研修培训等方面。
  
  第十八条 被确认的创新团队带头人获得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或“管理创新团队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条 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获资助团队实施团队带头人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创新团队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科研成绩突出、人才培养完备的创新团队,给予继续资助或资助期满后优先再次申报创新团队。
  
  (二)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创新团队,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调整,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三)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创新团队,将停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调整报告,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高教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优秀教学团队”的选拔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科研、教学、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体和管理创新团体,发挥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带动科研、教学、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提升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注重发挥团队整体效益,支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团队形式开展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和管理创新。第三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包括学术创新团队、优秀教学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遴选资助300个创新团队。
  
  第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高校重要主干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市级以上各级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承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教学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北京市级或市属高等学校各类重大的教学改革项目为依托,以教学工作为主导,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的创新,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管理创新团队应立足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定位,以完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与改革为依托,规划高等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升高等学校的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教学或管理水平应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或已经取得相应的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项目工作。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民主的工作作风和公正公平的处事风格。
  
  第九条 申报学术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领域,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5至10人的研究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能力,能够把握科研方向;
  
  (三)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条 申报优秀教学团队,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管理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管理实践,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10人左右的管理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凝聚能力,能够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制;
  
  (三)带头人应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应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六)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十二条申报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人员不能同时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或“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创新团队成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四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教学创新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