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筹措与供应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64号)、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08〕141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储备油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08〕178号)精神,为确保抗震救灾粮油供应政策及时给灾民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粮油供应渠道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抗震救灾粮油的出库、调运和加工。市粮食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政府上报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计划安排加工和调拨。区县政府负责到市粮食局办理抗震救灾粮油调拨通知单,成品粮在市内调运,菜油在成都中储粮收储公司新津普兴油库调运。调运费用由区县政府解决。 二、救灾粮加工及有关费用解决办法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粮食加工企业,签订加工协议。加工企业将稻谷按65%的折率加工成标一米,副产品按10%折率,每斤按0.65元作价;小麦按69%的折率加工成特二粉,副产物按30%折率,每斤按0.70元作价。各加工企业按规定报送生产加工日报表。原粮出库、调运和加工等费用按川粮函〔2008〕9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从原粮加工的副产品收入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由加工企业先垫支费用,后由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解决。 三、救灾口粮(油)发放标准和时限 市民政局、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局下达的计划,按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核定。每月供应大米12公斤、面粉3公斤。由于区县受灾人口变动,第一批救灾粮未发放完的,转作第二批口粮继续供应。 救灾食油按受灾人口作一次性发放。 四、救灾粮油发放方式 各区、县政府为救灾粮油发放主体。市粮食局负责中储粮加工,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受灾人口,调拨救灾口粮(油)给区县政府,区县政府负责免费发放给灾民。发放应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进行,要坚持做到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制发领粮卡、领粮人签字等。发粮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救灾粮油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灾粮油及时发放到每位受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有保障。同时严格建立发放档案,以备审查。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遂宁市第二批抗震救灾粮油供应分配表 时间:2008年8月 单位 需政府救助 人口(人) 2.8个月应供粮数量(吨) 已供应数量(吨) 本次供应数 菜油 (吨) 特二粉(吨) 标一米(吨) 船山区 12670 532 343 38 151 8.4 安居区 13936 585 358 45 182 9.2 蓬溪县 9352 393 359 7 27 6.2 射洪县 33671 1446 673 155 618 22.2 大英县 12749 525 325 40 160 8.4 开发区 2160 97 42 11 44 1.4 工业园 200 9 4 1 4 0.2 合计 84738 3587 2104 297 1186 56 说明:1.本次供应数量=2.8个月应供应数量-已供应数量。 2.菜油分配数=需政府救助人口×人均供应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