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大连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
大政发[2008]64号2008年0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大连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辽政办发〔2008〕19号文件印发),切实做好2008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落实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绩效评估工作责任制。根据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31项评估指标,建立大连市落实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部门和考核评估责任部门,将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完成情况纳入2008年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制定落实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分管指标的计划分解、措施落实、监测预测和核准上报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全市主要指标计划的组织制定、审核上报和计划实施的组织推进,加强全市性宏观措施的制定和综合工作。
  
  市统计局要把好统计关,认真做好各项绩效评估指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实、监督和评价工作,努力增强统计上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把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落实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全面落实。
  
  二、严格履行绩效评估工作程序。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考核工作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各项考核工作任务:
  
  (一)做好计划上报工作。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市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所承担指标的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政府审定。
  
  (二)加强过程监测。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建立月监测、季考核、半年小结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所承担指标的实施情况,制定推进措施。8月25日前,要将上半年所承担指标的进展情况及省内其他市同行业情况一并报市统计局,经市统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绩效评估办。
  
  (三)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统计呈报所承担指标的全年完成情况,并同时报送市统计局备案,由市统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绩效评估办。
  
  三、严肃绩效评估工作纪律。为确保省政府对我市绩效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增强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绩效评估工作要求,按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各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据实核准,上报市统计局、市政府绩效评估办和省主管部门的数据要一致。主要评估指标完成情况未经市统计局审核,均不得对外提供。对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惩处。
  
  四、加强绩效评估工作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成立大连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人事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和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精神文明办、经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屋局、建委、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政府法制办、政府金融办、信访局、港口口岸局、旅游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联系电话:83686592),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实行分工负责制。
  
  附件: 大连市落实2008年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责任分工一览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大连市落实2008年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责任分工一览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权重
  
  省政府考核部门
  
  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
  市工作责任部门
  
  市考核评估责任部门
  
  1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60
  
  省统计局
  
  有关说明:该数据是通过横向收集资料,并加工整理得出的,而不是通过层层汇总,鉴于核算方法的特殊性,各市的生产总值指标不宜向县区分解。此指标未经省统计局评估认定不得使用。生产总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
  
  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60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指标解释: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省级的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60
  
  省统计局
  
  统计口径与范围:报告期辖区内的全部城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为5万元以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集体、私营、个体等渠道的建设投资项目及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农村投资中非农户统计口径为500元以上投资项目,农户统计口径为50元以上投资项目。
  
  有关说明: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使用的基期数据,以基期正式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市建委
  
  市交通局
  
  市港口口岸局
  
  市农委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市建委
  
  市交通局
  
  市港口口岸局
  
  市农委
  
  4
  
  外贸出口额
  
  (亿美元)
  
  60
  
  省外经贸厅
  
  省统计局
  
  统计口径与范围:以海关统计为准,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出口货物按离岸价统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市外经贸局
  
  市外经贸局
  
  市统计局
  
  5
  
  实际利用外商
  
  直接投资额
  
  (亿美元)
  
  60
  
  省外经贸厅
  
  指标解释:指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统计口径与范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市外经贸局
  
  市外经贸局
  
  市统计局
  
  6
  
  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 (亿元)(国税部分)
  
  30
  
  省国税局
  
  统计口径与范围:按国税部门计划考核口径,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收入,剔除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
  
  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 (亿元)(地税部分)
  
  30
  
  省地税局
  
  统计口径与范围:按地税部门计划考核口径,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收入,剔除省地税局稽查分局的收入数。
  
  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
  
  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40
  
  省统计局
  
  省商业厅
  
  指标解释: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总额之和。
  
  统计口径与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的总和。不包括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销售额。
  
  市商业局
  
  市商业局
  
  市统计局
  
  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40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辽宁调查
  
  总队
  
  指标解释: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其中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统计口径与范围:用抽样方法抽选各市市区的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直接入户调查。
  
  有关说明:(1)此指标不能分解到各市所属区、县;(2)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此指标必须经省统计局认定后,各市才能公布、使用。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9
  
  旅游总收入
  
  (亿元)
  
  20
  
  省旅游局
  
  指标解释:旅游总收入包括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两部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通过年度抽样调查分别测算取得。
  
  旅游外汇收入=各市入境游客人天平均花费×各市接待入境旅游者人天数
  
  国内旅游收入=各市接待国内游客的平均花费×各市接待国内旅游人数
  
  评分办法:得分=(本市旅游收入/各市旅游总收入最高值)×基础分+(本市旅游收入增长率/各市旅游收入增长率最高值)×基础分+(本市人均旅游收入增量/各市人均旅游收入增量最高值)×基础分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统计局
  
  1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县(市)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40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指标解释:县(市)辖区内缴入各级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包括由海关征收的税收收入。
  
  评分办法:省财政厅为汇总单位,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44个县(市)地区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含上年同期数)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40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辽宁调查
  
  总队
  
  省农委
  
  指标解释:农村住户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调查补贴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生产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部分收入,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交纳税费-调查补贴。
  
  统计口径与范围:各市数据分别由市级调查网点计算得出。
  
  有关说明:⑴此指标不能分解到所属县(市、区);⑵此指标必须经省统计局评估认定后才能公布、使用;⑶此指标按年度考核;⑷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市农委
  
  市农委
  
  市统计局
  
  化解乡级政府债务
  
  0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指标解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2号)文件要求,考核各市政府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情况。
  
  考核办法:以2007年各市乡级政府债务余额为基数,本年度每减少1%加1分,最高加20分。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1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现代农业
  
  0
  
  省农委
  
  指标解释:包括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农业信息化、农业标准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4项指标。
  
  评分方法:
  
  (1)农业机械化装备总体水平,与本地上年相比较,每提高0.4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2)农业信息化考核村级农业信息站建设指标。村级农业信息站建设覆盖面达到60%并有一名信息员的得1分,当年新建站数每增加5%加1分,最高加5分。
  
  (3)农业标准化考核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面积指标。本地区当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重,每达到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与上年相比,新增生产面积所占比重每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考核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培训转移率两个指标。按照规定完成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得5分,每提高1%加0.1分,最高加5分,每降低1%减0.2分,最多减5分;培训转移率达到85%加5分,每提高1%加0.2分,每降低1%扣0.2分,最多扣5分。
  
  市农委
  
  市农委
  
  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0
  
  省水利厅
  
  指标解释:以省政府《“十一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方案》为依据。
  
  评分办法:完成省下达《农田基本建设计划》的市得10分,年终获得“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的市得20分。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
  
  万村千乡
  
  农家店建设
  
  0
  
  省商业厅
  
  指标解释: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本年内新建改造并依据国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农家店。
  
  评分办法:得分=完成计划指标分+超计划得分。完成年初计划的,加20分,超出计划部门,每多建成一户农家店在基础分值上加0.3分,最高加20分。
  
  市商业局
  
  市商业局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0
  
  省政府金融办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考核清收不良贷款情况。
  评分办法:各市政府按照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完成清收不良贷款任务的,加10分。
  
  市政府金融办
  
  市政府金融办
  
  农村植树
  
  造林(万亩)
  
  20
  
  省林业厅
  
  指标解释:考核造林年度计划完成率、面积核实率、核实合格率、新植混交林比率、管护率5项指标。计划完成率是指核实面积与省下达计划面积的比率,计划完成率大于100%的按100%计算,如计划完成率全部达到100%以上,按造林面积大小进行校正,每10万亩调整1个百分点;面积核实率是指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的比率;核实合格率是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新植混交林比率是指新植混交林面积与省下达计划面积的比率;管护率是指有管护措施的核实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各项指标的计算均以省级营造林实绩综合复查数据为准。
  
  评分办法:得分=(计划完成率×0.2+面积核实率×0.2+核实合格率×0.3+新植混交林比率×0.2+管护率×0.1)×基础分,此项指标的最高分为基础分。
  
  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0
  
  指标解释:考核确权到户率和林权发证率两项指标,其中确权到户率要达到95%以上,林权发证率要达到85%以上。确权到户率为确权到户面积与应改面积的比率,林权发证率为林权证发放面积与确权到户面积的比率。
  
  评分办法:林改确权到户率低于95%的不得分,达到95%的,加5分,超过95%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1分;林权发证率低于85%的不得分,达到85%的加5分,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1分。
  
  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
  
  11
  
  项目建设
  
  推进重大
  
  项目建设
  
  0
  
  省发展
  
  改革委
  
  指标解释:考核经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评分办法:
  
  ⑴项目总投资300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5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30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60分;
  
  ⑵项目总投资200亿元-30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3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2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50分;
  
  ⑶项目总投资100亿元-20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20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40分;
  
  ⑷项目总投资50亿元-10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1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30分;
  
  ⑸项目总投资30亿元-5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10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20分;
  
  ⑹项目总投资10亿元-3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3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10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向国家争取重大项目和资金
  
  0
  
  指标解释:向国家争取重大项目是指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查通过,并且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市属项目;向国家争取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委下达市属项目2000万元以上投资补助计划。
  
  评分办法:
  
  ⑴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加15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项目加10分,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加5分。
  
  ⑵国家下达补助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加15分,下达补助投资4000-6000万元的项目加10分,下达补助投资2000-4000万元的项目加5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外引项目
  
  0
  
  省外经贸厅
  
  指标解释:考核本年度对外引进项目建设情况,考核范围为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
  
  评分办法:单个外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加0.1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5分;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8分;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以2000万美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增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0.5分。
  
  市外经贸局
  
  市外经贸局
  
  内联项目
  
  0
  
  省经协办
  
  指标解释:考核在本年度对内招商活动(包括各种展销、洽谈会等)中从省外引进项目的情况,考核范围为本年度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
  
  评分办法:单个项目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0.1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3分;单个项目引进资金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8分;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以上的,以2000万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增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0.5分。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
  
  12
  
  “五点一线”
  
  建设
  
  0
  
  省对外
  
  开放办
  
  指标解释:考核在“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重点发展区域引进重大项目和争取资金情况。
  
  “五点一线”是指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和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这五个重点发展区域和贯穿全省海岸线的滨海公路为核心的沿海经济带。
  
  评分办法:省开放办按现行各园区内资外资统计办法认定为准,对列入“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鼓励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4分;在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6分;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以2000万美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大连每个项目增加0.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1分;内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4分;内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6分;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项目,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大连每个项目增加0.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1分。
  
  有关说明:“五点一线”指标的评分作为评定单项工作优胜奖的依据,不计入各市总评分。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
  
  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市外经贸局
  
  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
  
  13
  
  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
  
  0
  
  对大连不考核
  
  14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0
  
  省统计局
  
  指标解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100%
  
  评分办法:各市报告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与基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相比,每增加0.1%加5分,最高加40分,未增加或降低的不加分。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0
  
  指标解释: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地区税收收入∕第二三产业增加值×100%
  
  评分办法:各市报告期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与基期地方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相比,每增加0.1%加5分,最高加40分,未增加或降低的不加分。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统计局
  
  基本农田
  
  保护
  
  0
  
  省国土
  
  资源厅
  
  指标解释:全面落实农田基本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辖区内年度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没有发生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问题,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补划到位。
  
  评分办法:违法占用、破坏农田事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市国土房屋局
  
  市国土房屋局
  
  矿产资源
  
  整合
  
  0
  
  指标解释:以2007年市上报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
  
  评分办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并通过国家和省检查验收的,加10分。
  
  土地集约利用
  
  0
  
  指标解释:考核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指标。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是指本年度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出去的面积占本年度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评分办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90%以上的,加10分,不足90%的每相差10个百分点(不足10个百分点按10个百分点计算)减2分,至70%为止。
  
  15
  
  就业和再就业
  
  实名制就业
  
  30
  
  省劳动
  
  保障厅
  
  指标解释:考核实名制就业、普惠制培训、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项指标,其中实名制就业、普惠制培训指标基础分各30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指标基础分各20分。
  
  评分办法:得分=实名制就业考核分数+普惠制培训考核分数+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考核分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分数。
  
  ⑴实名制就业:考核城镇当年实名制就业人数和失业调控2项指标。其中城镇当年实名制就业人数指标基础分20分,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得基础分;失业调控指标基础分10分,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控指标的得基础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⑵普惠制培训:考核城镇当年普惠制培训下岗失业人数和城镇当年普惠制培训进城务工农民工人数2项指标,基础分各15分,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得基础分。
  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考核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对困难家庭大学生实行兜底安置2项指标,基础分分别为10分、5分。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困难家庭大学生全部实现兜底安置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2项指标。其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基础分10分,完成计划的,得10分;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基础分为10分,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得10分,未达到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得0分。
  
  --注:大连市没有棚户区改造回迁零就业家庭双就业任务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普惠制培训
  
  30
  
  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
  
  20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20
  
  市政府金融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16
  
  环境保护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60
  
  省环保局
  
  指标解释: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4项指标,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基础分60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基础分10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指标基础分各15分。
  
  评分办法:
  
  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重点治污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加60分。
  
  ⑵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难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执行了责任追究制度,未出现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地方保护问题和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地方保护问题履行了责任追究的,加10分。
  
  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⑷水环境质量按照《辽宁省主要河流市界面水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中大连和葫芦岛考核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10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15
  
  水环境质量
  
  15
  
  17
  
  资源节约利用
  
  100
  
  省经委
  
  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2007]36)规定,对我省节能节水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推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评分办法:
  
  年度具体考核和考核办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节能考核实施方案及统计监测办法进行。
  
  市经委
  
  (中小企业局)
  
  市水务局
  
  市经委
  
  (中小企业局)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18
  
  科技工作
  
  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
  
  40
  
  省科技厅
  
  省统计局
  
  指标解释:考核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和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2项指标,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基础分40分,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基础分20分。
  
  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高新技术产品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和辽宁省统计局编制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3年)》中确定的产品。统计口径与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⑵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主要考核各市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评分办法:
  
  得分=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考核分数+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考核分数。
  
  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⑵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财政科技拨款/地方财政支出×100%。
  
  得分=(报告期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基期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基础分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20
  
  19
  
  社会保障工作
  
  60
  
  省劳动
  
  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考核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失业保险扩面、工伤保险扩面、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完善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上解9项指标省下达计划的完成情况,其中前6项指标基础分各8分,后3项指标基础分各4分。
  
  评分办法:前6项指标,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后3项指标,完成计划的得4分,未完成计划的,不得分。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
  
  政府债务偿还额
  
  (万元)
  
  0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政府债务偿还额指实际偿还的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包括经政府转贷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等。
  
  评分办法:根据各市偿还应偿还债务额(包括当年到期政府债务和往年拖欠债务)的百分比进行打分,每偿还一个百分点得0.4分。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0
  
  省政府
  
  办公厅
  
  (应急办)
  
  指标解释:考核组织机构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及科普宣教、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落实省政府有关领导应急工作方面的批示指示等情况。
  
  评分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各市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
  
  (市应急办)
  
  市政府办公厅
  
  (市应急办)
  
  22
  
  扶贫帮困工作
  
  扶贫工作
  
  0
  
  省扶贫办
  
  指标解释:考核省政府提出的“加大农村整体脱贫工作力度,着力扶持40万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基本解决3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稳定温饱问题”落实情况。
  
  评分办法:
  
  ⑴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工作目标,在年初对各市下达分解指标,年底完成任务的不扣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每少完成10%扣1分;完成60%以上、80%以下的,80%以下部分每少完成10%扣2分;完成60%以下的,扣10分。
  
  ⑵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按省政府规定比例足额配套的不扣分;配套60%以上的,每少配套10%扣1分;配套60%以下的,60%以下部分每少配套10%扣2分;配套低于30%的扣10分。
  
  ⑶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情况:在本年度内,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达到90%以上的不扣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80%~90%之间的扣2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70%~80%之间的扣6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70%以下的扣10分。
  
  ⑷扶贫工作综合评价: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好的不扣分;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扣2分;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较差的扣4分;因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不当造成群众上访的,每起扣5分;被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批评报道,情况属实的,每起扣5分。
  
  市农委
  
  市农委
  
  22
  
  扶贫帮困工作
  
  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
  
  建设
  
  0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全省2008年围绕省计划新建廉租房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25万平方米,由省建设厅下达各市计划分解。
  
  评分办法:
  
  ⑴完成年初下达的廉租房建设计划的,不扣分;未完成部分,每相差5个百分点扣2分;
  
  ⑵完成年初下达的经济适用房房建设计划的,不扣分;未完成部分,每相差5个百分点扣2分。
  
  市国土房屋局
  
  市国土房屋局
  
  社会救助
  
  0
  
  省民政厅
  
  指标解释:考核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敬老院建设、市级光荣院建设3项指标。
  
  ⑴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考核各市提高标准的落实情况。
  
  ⑵农村敬老院建设:考核全省新建90所区域性敬老院和改造60所乡镇敬老院,各市计划由省民政厅下达。
  
  ⑶市级光荣院建设:考核列入计划的市级光荣院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改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改造计划由省民政厅负责分解。
  
  评分办法:
  
  ⑴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时提高幅度并达到标准的不扣分,提高幅度未达到标准的,扣8分,没有按时提高的,扣4分;未按新标准足额按时发放的,扣3分。
  
  ⑵农村敬老院建设:完成新建区域性敬老院和改造乡镇敬老院任务的得10分,少完成1所减1分,完成率少于50%不得分;按规定配套敬老院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时到位的,得3分;新建的区域性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体系的得2分,少纳入1所减0.5分,最低分0分。
  
  ⑶市级光荣院建设:完成当年改造计划的得7分,按计划配套资金并按时到位的得3分,配套资金未达到计划的50%的,不得分。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23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出生率
  
  0
  
  省人口
  
  计生委
  
  指标解释:考核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2项指标。
  
  ⑴出生率指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⑵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此指标重点考核各相关部门是否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评分办法:
  
  ⑴人口出生率=(期内出生人数/同期平均人口数)×1000‰
  
  各市人口出生率计划完成程度控制在85~100%区间的,不扣分,按年终统计报表计算,实际完成指标低于85%的,每低1%(不足1%按1%计算)减1分;实际完成指标高于100%的,每超出1%(不足1%按1%计算)减3分。
  
  ⑵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没有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规章制度的,扣1分;没有制定有利于女孩成长政策措施的,扣1分;年内没有组织一次打击“两非”整治行动的,扣2分;抽查2007年度《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登记簿无查验证明的,错1例扣1分。
  
  市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
  
  出生人口
  
  性别
  
  24
  
  卫生体系建设
  
  食品药品安全
  
  卫生体系
  
  建设
  
  0
  
  省卫生厅
  
  指标解释:卫生体系建设考核4项指标,分别是:
  
  ⑴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95%;
  
  ⑵按服务人口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人均不低于10元;
  
  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80元,资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
  
  ⑷乡、村预防保健人员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支付。
  
  评分办法:卫生体系建设4项指标,未完成1项指标扣10分。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食品药品
  
  安全
  
  0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2个方面。
  
  ⑴食品安全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辽食安委发[2005]1号)对各部门监督管理分工要求,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蔬菜残留,养殖水产品、猪、鸡肉等药物残留,有毒动植物中毒(如河豚鱼、毒蘑菇等)防治,学校食堂饮用水卫生,非食品用添加剂滥用,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等为重点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在餐饮业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县以上较大型超市、市场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7%;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县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⑵药品安全考核认真落实药品安全总则的规定,加快推动药品安全“十五”规划实施,落实配套资金、重大药害事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到97%以上。
  
  评分办法:
  
  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每缺少一个责任部门工作扣2分,每缺少一个内容扣2分,专项整治缺少针对性、未突出当地食品特点的扣2分;要制定内容具体、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餐饮业分级量化管理率不达标,每差1%扣1分;县以上较大型超市、市场进货索证索票率标准以下每差1%扣1分;具备生产条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取得率标准以下每差1%扣1分;生猪进点屠宰率标准以下每差1%扣1分;因为政府监管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扣10分。
  
  ⑵没有落实药品安全“十五”规划实施配套资金的,扣10分;发生重大药害事件的。扣6分;药害事件处理不当的,扣4分;药品监督网覆盖率未达到100%或药品供应网覆盖率未达到97%以上的,标准以下每差1%扣2分,最多扣10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农委
  
  市海洋
  
  渔业局
  
  市商业局
  
  市卫生局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5
  
  教育重点工作
  
  教育经费
  
  投入
  
  0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对各市政府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采用增长率来进行评价,考核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中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达到省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下达)5项指标。
  
  评分办法: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加10分;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加10分;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率高于上年同比增长率的,加10分;生均预算内公共经费增长率高于上年同比增长率的,加10分;中等职业学校实际生均经费达到省定标准的,加10分。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0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指标解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辽政发[2004]2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组部等7部委教字[2006]8号)文件精神,考核各市政府促进、引导和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情况。
  评分办法:
  
  ⑴按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做好实名制就业工作,实现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数的,加10分,高于平均数每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平均数每5个百分点减1分;按政策应安置而未安置的,每发生1人次,减1分。
  
  ⑵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加5分;年内完成建设1个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并投入使用的,加5分,多建1个加1分,最多加5分。
  
  ⑶发挥人才市场的桥梁作用,通过人才市场就业的毕业生达到当年毕业生总数60%的,加5分,每超出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要求每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⑷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人才招聘活动无违规行为的,加10分,每出现1起违规行为减2分,最多减10分。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
  
  0
  
  省教育厅
  
   指标解释:根据20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新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100所的工作目标,考核各市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全省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省补助建设50所,各市自筹建设50所,原则上每县必须完成省补助建设1所、自筹建设1所,每增加1所省补助项目,各市必须相应增加1所自筹项目。
  
  评分办法:省补助建设和各市自筹建设分类计分,完成每类计划各得10分,计划数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规划任务为准,学校建设项目主体完工确定为完成任务;在完成省计划基础上,每增建1所加1分,最多加10分。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
  
  26
  
  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解决拖欠
  
  农民工工资
  
  0
  
  省劳动
  
  保障厅
  
  省建设厅
  
  指标解释:考核以省下达的当年清欠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下达)完成情况。
  
  评分办法:完成清欠计划的,得20分。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发放率(%)和完成拖欠工资补欠任务情况
  
  0
  
  省财政厅
  
  评分办法:
  
  ⑴当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发放率必须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每发生一次拖欠当月工资扣0.5分。
  
  ⑵2007年已解决的2001年至2006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不得出现反弹,出现反弹的扣2分。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0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4号)要求,考核新建项目拖欠、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处理3项指标。
  
  评分办法:
  
  ⑴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扣10分,其他项目发生新的拖欠的,扣5分。
  
  ⑵未建立工程担保体系等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的,扣15分。
  
  ⑶上级督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未达到90%的,扣10分。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7
  
  平安建设
  
  0
  
  省信访局
  
  省公安厅
  
  省民委
  
  (宗教局)
  
  指标解释:考核信访、社会治安和公安“三基”工程建设3个方面工作。
  
  评分办法:
  
  ⑴省委、省政府与各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重大疑难集体上访案结案率达到100%,息访率达到9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中央、省立案交办信访案件的结案率达到100%,息访率达到7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
  
  ⑵进京非正常访人次同比下降3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发生重大有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被省以上机关通报的,每起扣10分。
  
  ⑶发生民族、宗教事件和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5分;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⑷发生重大涉黑、涉赌、涉恶、涉毒、涉丑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或不作为,被省以上公安机关直接查处,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⑸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⑹现发命案破案率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扣10分。
  
  ⑺未实现群众安全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提高或持平的,扣10分。
  
  ⑻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未达标的,扣1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未达标的,扣2分;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未达标的,扣2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扣5分。
  
  ⑼全年火灾起数、死人、伤人、直接财产损失数量均不能超过“十五”期间平均值的10%,任一项未达标,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10分;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扣10分。
  ⑽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派出所经费年初未纳入财政预算或年终未按标准落实到位的,扣10分;未能落实民警训练经费单列不少于公用经费5%,扣10分;未建立有效、实用警用信息系统和综合应用平台的,扣5分;未能实现网上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和网上办理刑事案件的,扣5分;未能坚持议警制度,定期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扣5分。
  
  市信访局
  
  市公安局
  
  市民委
  
  市信访局
  
  市公安局
  
  市民委
  
  28
  
  安全生产工作
  
  0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公安厅
  
  指标解释:考核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 、消防火灾、铁路交通、农用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评分办法:考核部门为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按照《2008年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设置先进、达标、不达标三档,先进和达标的不扣分,不达标的扣100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公安局
  
  29
  
  软环境建设
  
  社会评议
  
  0
  
  省政府
  
  办公厅
  
  省政府
  
  纠风办
  
  指标解释: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注重民意、注重舆情、注重公论的原则,以辽宁省民心网为载体,按照《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的规定,考核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公民投诉办理、公民评议政府、政策咨询解答等项工作。
  
  评分办法:按照《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另行下发)的规定开展评议。
  
  市政府办公厅
  
  市纠风办
  
  市政府办公厅
  
  市纠风办
  
  政务公开
  
  0
  
  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指标解释:考核政务公开制度和载体建设情况、公共信息整合利用情况、政策咨询办理及民情民意分析处理系统联网情况、已公开诉求渠道与全省96515热线对接情况、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开情况。
  
  评分办法:
  
  ⑴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发布率和每日更新率达到100%,运行稳定并与省政务公开平台实现连接协同的,加5分。
  
  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部进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率达到100%的,加20分;动态公开达到60%以上的,加5分。
  
  ⑶政策咨询办理、民情民意分析处理系统实现联网、已公开诉求渠道与全省96515热线实现对接的,加5分。
  
  ⑷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开率达到80%以上的,加5分。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公共服务行为管理
  
  0
  
  省人事厅
  
  指标解释:考核各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
  
  评分办法:各市政府利用出台的公共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的(以省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每个季度统计各市监督投诉工作的结案率、满意率等数据为准),加10分。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
  
  0
  
  省编委办
  
  指标解释:
  
  ⑴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并取得进展。
  
  ⑵取消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到位并有明显效果。
  
  评分办法:
  
  ⑴现阶段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并取得实质进展,得5分。
  
  ⑵取消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明确到位的并有明显效果的,得5分。
  
  市审改办
  
  市审改办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结案率
  
  0
  
  省外经贸厅
  
  指标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问题得到解决,或经协调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为结案。
  
  评分办法:
  
  ⑴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结案率达到85%,其中省交办的投诉案件,各市的结案率达到90%的,加10分,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加2分。
  
  ⑵对省领导批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的,每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⑶对省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案件,做到10天内报告初步情况、30天内结案并报告的,每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⑷未发生外商投资企业到省里投诉的市,加30分。
  
  市外经贸局
  
  市外经贸局
  
  29
  
  软环境建设
  
  政府法制
  
  建设
  
  0
  
  省法制办
  
  指标解释;考核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4项指标。
  
  规章是指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乡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计分办法:
  
  (1)制度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加5分;未发生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不改正或者有被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撤销情形的,加5分。
  
  (2)执法监督:市政府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至少有一个以上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加5分;按照辽政办发[2007]77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政府所属部门全部制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的,加5分。
  
  (3)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的,加2分;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省政府第214号令),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加5分;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的,加3分。
  
  (4)行政诉讼:年度未发生被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给予行政赔偿的,加10分;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每人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
  
  30
  
  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推进企业
  
  上市
  
  0
  
  省政府
  
  金融办
  
  指标解释:考核新增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两方面。
  
  新上市公司指在考核期内经批准或核准,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新增拟上市公司指在考核期内纳入辽宁省上市公司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并与境内或境外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的公司。
  
  评分办法:
  
  ⑴新增上市公司,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得8分,其他市每个得10分;
  
  ⑵新增拟上市公司,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得2分,其他市每个得3分。
  
  市政府金融办
  
  市政府金融办
  
  产品创优
  
  0
  
  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指标解释:考核“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取得情况,“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文件为准,“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件为准。
  
  评分办法:报告期内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件加5分;报告期内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加5分;报告期内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每件加1分;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加3分。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31
  
  文化重点工作
  
  文化经费
  
  投入
  
  0
  
  省财政厅
  
  省文化厅
  
  指标解释:考核各市政府全年文化支出(财政支出科目剔除体育支出)的增长幅度。
  
  评分办法:各市政府全年文化支出(财政支出科目剔除体育支出)的增长率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加5分。
  
  市财政局
  
  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市文化局
  
  文化事业
  
  建设
  
  0
  
  省文化厅
  
  指标解释:对各市政府文化事业建设有关情况进行考核。
  
  评分办法: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按照省政府扶持政策及总体规划,建成市、县级支中心,完成乡镇、村基层点建设的,加5分。
  
  (2)乡镇及村文化站(室)建设:按照国家及省扶持政策及总体规划,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村文化室建设任务,保证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员的、每个村文化室明确负责人的,加5分。(其中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计划:沈阳市4个、大连市5个、鞍山市6个、本溪市1个、锦州市5个、铁岭市5个、朝阳市6个)
  
  (3)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按照国家及省扶持政策、完成农村电影放映年度目标的,加5分。
  
  (4)文物保护:未发生文物违法违纪及破坏文物事件的,加5分。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国家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 的,加5分。
  
  市文化局
  
  市文化局
  
  文化事业
  
  发展
  
  0
  
  省文化厅
  
  指标解释:考核各市政府扶持本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
  
  评分办法:
  
  (1)创作的剧目获得“中国艺术节”参演资格、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初选剧目及文化部和中国文联各协会举办的全国重要艺术赛事二等奖以上的,加5分。
  
  (2)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加5分。
  
  市文化局
  
  市文化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大连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辽政办发〔2008〕19号文件印发),切实做好2008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落实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绩效评估工作责任制。根据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31项评估指标,建立大连市落实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部门和考核评估责任部门,将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完成情况纳入2008年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制定落实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分管指标的计划分解、措施落实、监测预测和核准上报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全市主要指标计划的组织制定、审核上报和计划实施的组织推进,加强全市性宏观措施的制定和综合工作。
  
  市统计局要把好统计关,认真做好各项绩效评估指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实、监督和评价工作,努力增强统计上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把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落实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全面落实。
  
  二、严格履行绩效评估工作程序。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考核工作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各项考核工作任务:
  
  (一)做好计划上报工作。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市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所承担指标的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政府审定。
  
  (二)加强过程监测。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建立月监测、季考核、半年小结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所承担指标的实施情况,制定推进措施。8月25日前,要将上半年所承担指标的进展情况及省内其他市同行业情况一并报市统计局,经市统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绩效评估办。
  
  (三)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统计呈报所承担指标的全年完成情况,并同时报送市统计局备案,由市统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绩效评估办。
  
  三、严肃绩效评估工作纪律。为确保省政府对我市绩效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增强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各考核评估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绩效评估工作要求,按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各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据实核准,上报市统计局、市政府绩效评估办和省主管部门的数据要一致。主要评估指标完成情况未经市统计局审核,均不得对外提供。对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惩处。
  
  四、加强绩效评估工作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成立大连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人事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和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精神文明办、经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屋局、建委、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政府法制办、政府金融办、信访局、港口口岸局、旅游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联系电话:83686592),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实行分工负责制。
  
  附件: 大连市落实2008年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责任分工一览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大连市落实2008年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责任分工一览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权重
  
  省政府考核部门
  
  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