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9]158号2009年06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福乐家园”建设工作,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的实施方案

  
  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定名为“福乐家园”,以下统称“福乐家园”)是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更好组织实施该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按2008年底开展的全市残疾人口普查统计,我市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近一万人,目前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有5400多人。他们中大多数人由于心理、生理等原因,造成社会交往能力受到限制,生活自理能力差,这一群体中相当一部份人长期闲散在社会上或封闭在家庭中,这样不仅使他们各方面能力不断退化,而且不同程度地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负担,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压力。这一群体及其家庭迫切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在政府的主导下,帮助他们走出家庭,融入社会,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对残疾人的关怀,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目标
  
  “福乐家园”是为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提供就业训练、职业康复、简单劳动的场所。其实施目标是:每个区设立一所能容纳30人以上规模的“福乐家园”;接收对象为本市户籍、年龄在16岁至40岁、生活能自理、愿意参加培训及简单劳动的轻度(四级)智力和精神病稳定期(精神四级)残疾人员。
  
  “福乐家园”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就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康复训练和文体活动,并组织简单的手工劳动。通过训练,提升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劳动能力,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为他们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条件。
  
  三、建设标准
  
  (一)每个“福乐家园”的室内面积原则上为300-400平方米,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
  
  (二)每个“福乐家园”至少接纳30名以上的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三)“福乐家园”内设职业技能训练、简易劳动工作区、康复训练区和文体活动区,并根据功能设置和发展规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重点添置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
  
  四、机构性质和岗位、人员
  
  (一)机构性质
  
  “福乐家园”是以组织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事简单劳动,并开展技能培训、康复训练和文体活动、帮助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二)岗位设置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按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两种岗位。管理人员:每个“福乐家园”设2名专职管理人员(园长、园长助理)。服务人员:“福乐家园”按照学员总数10:1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
  
  (三)工作人员待遇
  
  园长:参照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待遇。
  
  园长助理:参照社区居委会委员待遇。
  
  服务人员:参照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
  
  (四)工作人员培训
  
  “福乐家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厦门市残联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区每年也应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并列入当年考核指标。
  
  (五)工作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⒈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3)具有生产管理经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在40岁以下;
  
  具有社工师资格、且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
  
  ⒉服务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善于与残疾人沟通,有较强的责任心;
  
  (3)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40岁以下;
  
  有医护或特教资质者,同等条件优先。
  
  (六)招聘与管理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由市、区残联联合招聘。市残联负责业务培训。各区残联负责制定“福乐家园”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管理办法。
  五、经费来源
  
  (一)“福乐家园”既是智障人士培训机构,又是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应作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项目。项目建设和业务经费,原则上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具体项目:
  
  ⒈建设经费:场地购置、装修及设备设施;
  
  ⒉学员经费:贫困户残疾人的伙食、交通津贴和学员保险费;
  
  ⒊业务培训经费:按每位学员每月200元标准拨付给“福乐家园”。
  
  (二)“福乐家园”建成后日常管理和工作人员经费由市、区两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具体项目: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交通费和工作人员薪金待遇等。
  
  六、运作与管理
  
  (一)“福乐家园”场地由各区负责初选,报市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统一购置,再资产划拨给各区。
  
  “福乐家园”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由各区按市残联统一确定的功能设置和装修标准实施。
  
  (二)“福乐家园”由各区政府主办,各区残联管理。
  
  (三)“福乐家园”定位为日间走训型:学员日间来工场参训,晚上回家,由监护人接送。
  
  (四)学员在“福乐家园”学习训练一段时间后,符合条件的,由区残联就业中心推荐到用人单位就业,也可以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无法就业的,本人申请,经区残联批准可继续留在园内从事简单手工劳动。
  
  七、学员
  
  起步阶段,首批学员以本市轻度(四级)智力残疾人员为主,优先接纳经过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应届、历届智障人士。
  
  (一)入园条件:
  
  ⒈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有合法的监护人,16至40岁智力残疾等级为四级、精神残疾等级为四级并且病情稳定的残疾人;
  
  ⒉具有学习与工作愿望,有自理生活能力及一定工作能力,无严重行为障碍,无攻击、自伤行为和轻生意念;
  
  ⒊经区级以上医院体检,确诊没有传染病或严重躯体性疾病(如心脏病、肝炎、癫痫等疾病);
  
  ⒋本人自愿并经监护人同意,愿意遵守工场相关规定,家庭有能力并保证能接送学员往返的。
  
  (二)学员待遇:
  
  ⒈“福乐家园”为学员购买在工场内培训时的人身伤害保险;
  
  ⒉贫困学员在“福乐家园”参训期间可享受适当的午餐和交通津贴;
  
  ⒊学员在“福乐家园”从事有偿手工劳动按计件或计时发放劳动津贴。
  
  八、组织协调
  
  为推进此项工作,市和区要分别建立“福乐家园”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的分管领导和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制定政策,指导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残联,主要职能是协同工作,推进项目的开展。
  
  九、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3月)
  
  向社会征集“福乐家园”标识和简单劳动项目;成立市“福乐家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福乐家园”各项管理制度;召开市项目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具体布署“福乐家园”的组织实施;各区开展参训人员的摸底调查。(责任单位:市“福乐家园”项目领导小组、各区政府)
  
  (二)场地建设阶段(2009年4月-9月)
  
  2009年4月-9月完成各区“福乐家园”选址、设计、装修和设备设施的购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三)工作人员招聘、培训阶段(2009年7月-8月)
  
  完成各区“福乐家园”管理、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培训工作,并统一组织上岗培训。
  
  (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试运行阶段(2009年8月-10月)
  
  选择两个区试点先行投入运行。(责任单位:试点区政府)
  
  (五)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0月-11月)
  
  各区根据各自的实际,完成第一批学员的招收,并启动运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六)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
  
  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各区“福乐家园”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评估、总结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成果。(责任单位:市“福乐家园”项目领导小组)
  
  十、工作要求
  
  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乐家园”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意义重大。各区和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落实到位。
  (一)市残联要负责项目总协调。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制定“福乐家园”的规范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相关经费的审核;
  
  (二)财政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今后工场的运行管理经费方面给予保证;
  
  (三)民政部门要做好“福乐家园”机构的登记工作;
  
  (四)劳动部门要做好“福乐家园”学员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帮助寻找协作企业和劳动项目。帮助经过训练适合社会就业的学员推荐就业;
  
  (五)教育部门要做好“福乐家园”工作人员的特教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市卫生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基本护理和康复知识培训,加强指导;
  
  (七)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到“福乐家园”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八)各区政府负责按标准建设各区“福乐家园”,并做好各项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九)市、区要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福乐家园”的宣传力度,使社会正确认识和理解残疾人的各项需求,唤起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关心。有关方面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福乐家园”的建设,并与“福乐家园”结对共建,在设备、资金、生产劳动项目、志愿者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福乐家园”建设工作,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的实施方案

  
  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定名为“福乐家园”,以下统称“福乐家园”)是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更好组织实施该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按2008年底开展的全市残疾人口普查统计,我市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近一万人,目前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有5400多人。他们中大多数人由于心理、生理等原因,造成社会交往能力受到限制,生活自理能力差,这一群体中相当一部份人长期闲散在社会上或封闭在家庭中,这样不仅使他们各方面能力不断退化,而且不同程度地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负担,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压力。这一群体及其家庭迫切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在政府的主导下,帮助他们走出家庭,融入社会,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对残疾人的关怀,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目标
  
  “福乐家园”是为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提供就业训练、职业康复、简单劳动的场所。其实施目标是:每个区设立一所能容纳30人以上规模的“福乐家园”;接收对象为本市户籍、年龄在16岁至40岁、生活能自理、愿意参加培训及简单劳动的轻度(四级)智力和精神病稳定期(精神四级)残疾人员。
  
  “福乐家园”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就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康复训练和文体活动,并组织简单的手工劳动。通过训练,提升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劳动能力,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为他们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条件。
  
  三、建设标准
  
  (一)每个“福乐家园”的室内面积原则上为300-400平方米,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
  
  (二)每个“福乐家园”至少接纳30名以上的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三)“福乐家园”内设职业技能训练、简易劳动工作区、康复训练区和文体活动区,并根据功能设置和发展规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重点添置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
  
  四、机构性质和岗位、人员
  
  (一)机构性质
  
  “福乐家园”是以组织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事简单劳动,并开展技能培训、康复训练和文体活动、帮助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二)岗位设置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按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两种岗位。管理人员:每个“福乐家园”设2名专职管理人员(园长、园长助理)。服务人员:“福乐家园”按照学员总数10:1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
  
  (三)工作人员待遇
  
  园长:参照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待遇。
  
  园长助理:参照社区居委会委员待遇。
  
  服务人员:参照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
  
  (四)工作人员培训
  
  “福乐家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厦门市残联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区每年也应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并列入当年考核指标。
  
  (五)工作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⒈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3)具有生产管理经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在40岁以下;
  
  具有社工师资格、且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
  
  ⒉服务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善于与残疾人沟通,有较强的责任心;
  
  (3)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40岁以下;
  
  有医护或特教资质者,同等条件优先。
  
  (六)招聘与管理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由市、区残联联合招聘。市残联负责业务培训。各区残联负责制定“福乐家园”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