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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 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评选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表彰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突出,并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的学校。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不超过5所。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三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评选推荐由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和社会公示后,由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本届获奖学校名单。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候选人,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候选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可立即终止其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