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41号2008年06月2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和《汕尾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汕府[2007]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考核的对象、组织和原则
  
  本方案确定2008年评议考核的对象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共33个单位:
  
  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广电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物价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外事侨务局、规划局、城管局、民宗局、安监局、国资委、人防办、公路局、粮食局、房管局、畜牧局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市法制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负责人组成。邀请市依法治市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议。
  
  评议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为目标,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遵循合法高效、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的原则。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10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列情况扣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没有落实领导分工负责的,扣2分。
  
  2、没有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扣2分。
  
  3、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少1项扣2分。
  
  (二)行政执法资格方面(12分):
  
  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依法确认和公告;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下列情况扣分(12分扣完为止):
  
  1、未疏理行政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的;或者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发现1项扣2分。
  
  2、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未经市政府确认和公告的,扣2分。
  
  3、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1人扣2分。
  
  4、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而执法的,发现1人扣2分。
  
  5、持过期失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1人扣1分。
  
  6、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发现1人扣2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36分):
  
  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范围内依法、准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下列情况扣分(36分扣完为止):
  
  1、超越本单位的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执法的,发现1宗扣2分。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发现1宗扣1分。
  
  3、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发现1宗扣1分
  
  4、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的,发现1宗扣2分。
  
  5、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6、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发现1次扣1分。
  
  8、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发现1次扣2分。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进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发现1次扣2分。
  
  10、违法对当事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1次扣2分。
  
  12、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发现1项扣1分。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22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发现1次扣2分。
  
  1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已调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发现1次扣2分。
  15、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责,依法应收费而不收取的,发现1次扣1分。
  
  16、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司证》或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发现1项扣2分。
  
  17、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发现1次扣1分。
  
  18、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发现1项扣2分。
  
  19、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发现1项扣2分。
  
  20、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发现1项扣2分。
  
  21、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发现1项扣2分。
  
  (四)依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方面(12分):
  
  行政执法依据合法、准确;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下列情况扣分(12分扣完为止):
  
  1、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发现1项扣2分。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发现1次扣2分。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4、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发现1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发现1次扣1分。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发现1次扣1分。
  
  7、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1项扣2分。
  
  (五)行政执法效果方面(18分):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无发现违法行为的;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下列情况扣分(18分扣完为止):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发现1次扣2分。
  
  2、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发现1次扣2分。
  
  3、本单位的违法过错行为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并认定的,发现1次扣2分。
  
  4、本单位的违法过错行为被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1次扣2分。
  
  5、本单位的违法过错行为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认定的,发现1次扣2分。
  
  6、对执法过错行为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发现1次扣2分。
  
  7、行政执法案卷没有按规定归档和报备案的;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发现1项扣2分。
  
  8、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申诉、控告的,发现1次扣2分。
  
  9、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发现1次扣2分。
  
  (六)规范性文件方面(12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和备案符合《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汕府[2007]57号)规定的。下列情况扣分(12分扣完为止):
  
  1、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的程序、权限制定的,发现1件扣2分。
  
  2、未按规定的载体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发现1件扣2分。
  
  3、未按规定的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发现1件扣3分。
  
  4、违反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发现1件扣3分。
  
  5、违反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发现1件扣2分。
  
  三、评议考核方式和时间
  
  1、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以100分为基准,细化分解到各个具体的考评项目,由评议考核机构根据受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每个项目进行考评,并在每项的固定分值上实行扣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各考评项目扣剩分值之和为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2、评议考核中采取:(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2)检查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行为、执法案卷质量及归档,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备案等情况;(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或者检查其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的情况;(4)召开座谈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民意测评;(5)发放执法评议卡,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6)对考核对象进行评议量分。
  
  3、凡被列入2008年度评议考核的上述33个单位应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在8月10日前书面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法制局424室)。凡未被列入2008年度进行评议考核的单位(名单另行通知),由本单位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上述33个单位参加今年评议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评议考核结果
  
  根据得分多少,将被评议考核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优秀:得分90分以上;(2)良好:得分80-89分;(3)合格:得分70-79分;(4)不合格:得分69分以下。
  
  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或通报表扬;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责成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五、关于县(市、区)的评议考核工作
  
  对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方案自行统一组织。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机构将对各县(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和《汕尾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汕府[2007]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考核的对象、组织和原则
  
  本方案确定2008年评议考核的对象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共33个单位:
  
  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广电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物价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外事侨务局、规划局、城管局、民宗局、安监局、国资委、人防办、公路局、粮食局、房管局、畜牧局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市法制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负责人组成。邀请市依法治市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议。
  
  评议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为目标,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遵循合法高效、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的原则。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10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列情况扣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没有落实领导分工负责的,扣2分。
  
  2、没有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扣2分。
  
  3、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少1项扣2分。
  
  (二)行政执法资格方面(12分):
  
  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依法确认和公告;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下列情况扣分(12分扣完为止):
  
  1、未疏理行政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的;或者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发现1项扣2分。
  
  2、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未经市政府确认和公告的,扣2分。
  
  3、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1人扣2分。
  
  4、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而执法的,发现1人扣2分。
  
  5、持过期失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1人扣1分。
  
  6、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发现1人扣2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36分):
  
  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范围内依法、准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下列情况扣分(36分扣完为止):
  
  1、超越本单位的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执法的,发现1宗扣2分。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发现1宗扣1分。
  
  3、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发现1宗扣1分
  
  4、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的,发现1宗扣2分。
  
  5、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6、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发现1次扣1分。
  
  8、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发现1次扣2分。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进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发现1次扣2分。
  
  10、违法对当事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1次扣2分。
  
  12、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发现1项扣1分。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22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发现1次扣2分。
  
  1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已调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发现1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