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08]117号2008年06月23日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使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8年第16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各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  全市18区县“148”专线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148”专线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区县应当设立“148”专线。
  
  第六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有1名(含1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区县“148”专线可安排本机构人员或指派本辖区内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工作者从事接待咨询工作。
  
  第八条  “148”专线法律服务场所应设有专用咨询电话和来访接待服务区,并设有“''148''法律服务专线”的醒目标志。
  
  第九条  服务场所应布局合理,接待区与等候区域分离,以保护咨询人的隐私。
  
  第十条  接待场所应公示以下内容:“148”专线的性质、服务宗旨、职能、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服务时间等。服务台上应当放置写有接待人员姓名、身份的桌签或者接待人员佩戴写有上述内容的胸卡。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区县可设立无障碍设施、电子触摸屏、放置饮水机等。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建立和遵守以下制度:
  
  (一)值班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工作日的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在岗;
  
  (二)认真履行职责制度。准确判断咨询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规范服务制度。接待态度热情,言行举止文明、规范,解答认真,有问必答;
  
  (四)接待登记制度。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咨询登记表》,写明接待日期、咨询人基本情况、咨询类别、咨询内容、答复意见、接待人员签名等有关事项;
  
  (五)及时服务制度。接待人员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当即时答复,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跟踪检查制度。服务场所可放置《“148”专线服务质量评价单》,接待人员可以指导来访咨询人如实填写;
  
  在咨询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待人员应当记录咨询人的联系电话,便于回访和检查工作;
  
  (七)无偿服务制度。接待人员不得在“148”专线的咨询中,从事有偿服务,洽谈有偿代理业务或推荐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受咨询人财物等不正当行为;
  
  (八)保密制度。接待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人隐私。
  
  (九)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紧急或群体性问题、易激化纠纷等,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市“148”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解决;
  
  (十)档案设立制度。各区县应当设立“148”专线法律服务情况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
  
  (十一)学习培训制度。除市“148”办公室统一举办的培训外,各区县应当建立定时间,定主题、定内容的长期学习制度。自行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咨询技能技巧等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
  
  (一)工作信息;
  
  1、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围绕本地区、本系统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需求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果等;各级领导和部门对法律援助和“148”专线工作的部署要求及贯彻落实等情况;对创新性工作的经验总结等。
  
  2、工作调研信息。包括对本地区“148”专线现状、前景的分析与探讨;对“148”专线及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
  
  3、咨询数据统计报表。
  
  4、各区县应当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包括案由、案情、当事人情况、办案过程、律师或其他援助主体工作、案件结果以及律师或作者对案件的评析等内容的文字性材料;
  (三)统计分析,是指以统计数据和咨询情况为依据的文字分析性材料;包括:
  
  1、动态分析。在一段单位时间内或某项工作中,本地区咨询中凸显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及形成原因、解决对策和建议等。
  
  2、调研分析。经过调查研究,以较为翔实的材料为依据,对社情民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与探讨。
  
  (四)各区县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报送的时间和方式:
  
  (一)各区县“148”专线(含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数据,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数据统计报送系统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于每月1日至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在网上填报;
  
  (二)“148”专线(含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情况统计分析,各区县每月报送一篇;典型案例,各区县每月至少报送一篇,每月1日至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1、2项规定的内容,随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四)报送信息的标题应当由文号和关键字两部分组成。文号部分以区县名称、信息类别、年度、序号命名并以信息类别分别排序。例如:东城区的信息,即东案[2008年]x号关键字、东信[2008年]x号关键字、东析[2008年]x号关键字、东调[2008年]x号关键字。
  
  第十五条  同一内容的信息不得重复报送。(报送动态信息原则上要求附相关照片)
  
  第十六条  报送信息采用途径:
  
  (一)择优登载在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上;
  
  (二)择优采用于《法律咨询工作情况统计分析》中,登载于北京市司法局局域网并报送北京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和部门,不定期上报司法部、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切实落实本办法的各项条款,市“148”办公室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各区县在岗及解答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电话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检查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与相关区县联系,除有正当理由外,相关区县应当及时予以改正;
  
  (二)不定期地到区县检查、督促、研讨工作。
  
  第十八条  评比表彰工作,原则上为两年一次,拟在各区县自评的基础上,市“148”办公室依据区县各项指标的完成及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京司发[1999]125号《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使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8年第16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各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  全市18区县“148”专线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148”专线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区县应当设立“148”专线。
  
  第六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有1名(含1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区县“148”专线可安排本机构人员或指派本辖区内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工作者从事接待咨询工作。
  
  第八条  “148”专线法律服务场所应设有专用咨询电话和来访接待服务区,并设有“''148''法律服务专线”的醒目标志。
  
  第九条  服务场所应布局合理,接待区与等候区域分离,以保护咨询人的隐私。
  
  第十条  接待场所应公示以下内容:“148”专线的性质、服务宗旨、职能、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服务时间等。服务台上应当放置写有接待人员姓名、身份的桌签或者接待人员佩戴写有上述内容的胸卡。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区县可设立无障碍设施、电子触摸屏、放置饮水机等。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建立和遵守以下制度:
  
  (一)值班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工作日的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在岗;
  
  (二)认真履行职责制度。准确判断咨询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规范服务制度。接待态度热情,言行举止文明、规范,解答认真,有问必答;
  
  (四)接待登记制度。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咨询登记表》,写明接待日期、咨询人基本情况、咨询类别、咨询内容、答复意见、接待人员签名等有关事项;
  
  (五)及时服务制度。接待人员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当即时答复,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跟踪检查制度。服务场所可放置《“148”专线服务质量评价单》,接待人员可以指导来访咨询人如实填写;
  
  在咨询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待人员应当记录咨询人的联系电话,便于回访和检查工作;
  
  (七)无偿服务制度。接待人员不得在“148”专线的咨询中,从事有偿服务,洽谈有偿代理业务或推荐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受咨询人财物等不正当行为;
  
  (八)保密制度。接待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人隐私。
  
  (九)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紧急或群体性问题、易激化纠纷等,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市“148”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解决;
  
  (十)档案设立制度。各区县应当设立“148”专线法律服务情况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
  
  (十一)学习培训制度。除市“148”办公室统一举办的培训外,各区县应当建立定时间,定主题、定内容的长期学习制度。自行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咨询技能技巧等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
  
  (一)工作信息;
  
  1、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围绕本地区、本系统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需求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果等;各级领导和部门对法律援助和“148”专线工作的部署要求及贯彻落实等情况;对创新性工作的经验总结等。
  
  2、工作调研信息。包括对本地区“148”专线现状、前景的分析与探讨;对“148”专线及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
  
  3、咨询数据统计报表。
  
  4、各区县应当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包括案由、案情、当事人情况、办案过程、律师或其他援助主体工作、案件结果以及律师或作者对案件的评析等内容的文字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