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
温政办[2007]170号2007年11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的“和馨行动”,经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近期,我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大职工特别是外来农民工是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三个温州”建设的高度,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处理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农民工在2008年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如因措施不到位而引发重大劳资纠纷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各地欠薪问题情况。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全面摸底排查。对建筑施工、服装皮鞋等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以及生产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对农民工反映的工资拖欠等问题要依法从快处理,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方案。各地要迅速行动,深入排查,理清各种矛盾纠纷,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摸底排查工作。要建立分片负责制,根据辖区内企业分布的情况,实行分片包干,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一户不漏、不留死角。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馨行动”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120号)等规定,积极推行建筑施工、租赁厂房经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周转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会同建设、水利、电力、交通、市政园林、房管等部门,根据各主管行业的特点,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意见,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分工协作,建立和完善处理劳资纠纷的联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设、水利、电力、交通、市政园林、房管等部门负责继续做好建筑施工、装饰装潢等重点行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经贸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掌握各类企业解决工资拖欠的工作进度,配合其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法院对企业主逃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变现资产,发放职工工资。人行、银监部门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要加大督促力度并给予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但因资金周转发生临时困难而难以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引导有关金融单位给予贷款延期或一定的信贷支持。总工会负责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企业工资清欠的各项工作。
  
  五、完善预案,全面提高对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各地要完善和落实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预案,对发生的劳资纠纷事件,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当地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专人负责;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妥善处置各种纠纷和矛盾。公安部门要尽早介入,维持公共秩序,对阻挠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