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评选办法
2008年06月13日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建筑劳务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推动和促进企业实施优质品牌战略,提升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是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设立的荣誉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市级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已经取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参加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
  
  第九条 企业基础管理扎实,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应具备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上年度内无死亡事故,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现象;三年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应有一项以上获得过市政府部门或协会表彰(质量、安全、管理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申报自愿的原则,企业填写好“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根据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市属、外地驻苏企业可直接向本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企业业绩材料,详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委员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五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数据的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选,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确定当年的“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
  
  第十八条 评选办公室对所有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的企业予以申报公示;对通过评选委员会评选的“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予以评选公示;公示期均为10天,如无异议,则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沽名钓誉。对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选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选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称号的单位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