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民办光启学院(筹)终止办学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8]61号
2008年06月12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民办光启学院(筹)终止办学的通知
民办光启学院(筹):
你院《民办光启学院(筹)关于善后工作情况及清算结果的报告》(光启〔200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委研究,同意对你院善后工作情况及清算结果进行备案,并同意你院终止办学。请于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交我委收存、销毁,并尽快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