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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各县市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 “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孤残人员(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此次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应特别给予他们更多照顾和关爱。为此,省政府以川府办发电[2008]78号和川府发电[2008]86号对汶川特大地震“三孤”人员身份确认和救助安置工作作了具体部署。现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三孤”人员的清理确认和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负责清理登记好“三孤”人员 准确清理登记“三孤”人员,是做好灾后“三孤”人员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因此,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由主管领导负责,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切实抓好“三孤”人员的清理登记工作。清理登记工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准确,逐人逐项填写好“三孤”人员登记表,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三孤”人员的身份确认根据受灾地“三孤”人员登记表(台帐),各级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对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核实,并经部门和县市区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单位盖章后于6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汇总。 三、深入细致地做好“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灾后新增“三孤”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人为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特别关爱。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孤儿的安置工作 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鼓励领养(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确保孤儿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2、家庭收养(办理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工作,遇难学生家庭愿意收养地震孤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学校寄宿。对在校和适龄读书的孤儿,根据他们的意愿,安排在原学校和市内其他条件好的公办学校读书;学校为他们提供住宿和生活照顾、管理。凡被分配安置任务的学校都必须无条件接收。 6、集中救助安置。在上述方式尚未安排完的,首先实行过渡安置在绵阳市社会福利院和绵阳市梓潼儿童福利院。同时,要抓紧规划,筹建“绵阳市儿童福利机构一绵阳市儿童村”。 (二)切实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安置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在过渡期中,我市重灾区孤老、孤残人员的安置采取自行安置和对口帮扶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江油、安县实行自行安置,北川、平武实行对口安置,由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梓潼县、盐亭县负责,安置任务由市民政局分配。各承担安置任务的县区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作好准备,扎实、细致、有效地做好两孤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民政部门对“三孤”人员后一步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工作,视其过渡期的安置情况,另行研究。 四、“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管理经费发放办法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在此次大地震中“三孤”人员每人每月30斤粮、600元钱生活补贴(发三个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核实后的“三孤”人员花名册以现金或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对有行为能力的,补贴兑现给“三孤”人员本人;对无行为能力的,发给“三孤”人员监护人;是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单位。 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五、“三孤”人员领取抚慰金的办法 为“5·12”遇难者亲属发放5000元人民币抚慰金,发放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民电[2008]54号)要求执行。领取人为“三孤”人员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18岁以下),统一造具名册办理银行储蓄卡,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代为保管。 |
| 六、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工作 针对“三孤”人员心理状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辅导,医治心理创伤,帮助孤残人员走出心理阴影,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七、建立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体系 在灾后重建中,要根据“三孤”人员的特点,统筹规划福利设施建设,合理设计福利机构模式、种类和布局,形成市、县市区、乡镇分层次、广覆盖的福利机构网络。 生活补助费,要做到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核实一个兑现一个,并在当地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三孤”人员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在补助费、抚慰金发放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由于工作不细,核实不准造成错发、漏发、误发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1、绵阳市孤儿(18周岁及以下)登记表;(略) 2、绵阳市孤老(60周岁及以上)登记表;(略) 3、绵阳市孤残(19-59周岁)登记表。(略) 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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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各县市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 “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孤残人员(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此次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应特别给予他们更多照顾和关爱。为此,省政府以川府办发电[2008]78号和川府发电[2008]86号对汶川特大地震“三孤”人员身份确认和救助安置工作作了具体部署。现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三孤”人员的清理确认和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负责清理登记好“三孤”人员 准确清理登记“三孤”人员,是做好灾后“三孤”人员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因此,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由主管领导负责,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切实抓好“三孤”人员的清理登记工作。清理登记工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准确,逐人逐项填写好“三孤”人员登记表,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三孤”人员的身份确认根据受灾地“三孤”人员登记表(台帐),各级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对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核实,并经部门和县市区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单位盖章后于6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汇总。 三、深入细致地做好“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灾后新增“三孤”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人为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特别关爱。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孤儿的安置工作 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鼓励领养(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确保孤儿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2、家庭收养(办理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工作,遇难学生家庭愿意收养地震孤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学校寄宿。对在校和适龄读书的孤儿,根据他们的意愿,安排在原学校和市内其他条件好的公办学校读书;学校为他们提供住宿和生活照顾、管理。凡被分配安置任务的学校都必须无条件接收。 6、集中救助安置。在上述方式尚未安排完的,首先实行过渡安置在绵阳市社会福利院和绵阳市梓潼儿童福利院。同时,要抓紧规划,筹建“绵阳市儿童福利机构一绵阳市儿童村”。 (二)切实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安置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在过渡期中,我市重灾区孤老、孤残人员的安置采取自行安置和对口帮扶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江油、安县实行自行安置,北川、平武实行对口安置,由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梓潼县、盐亭县负责,安置任务由市民政局分配。各承担安置任务的县区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作好准备,扎实、细致、有效地做好两孤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民政部门对“三孤”人员后一步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工作,视其过渡期的安置情况,另行研究。 四、“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管理经费发放办法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在此次大地震中“三孤”人员每人每月30斤粮、600元钱生活补贴(发三个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核实后的“三孤”人员花名册以现金或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对有行为能力的,补贴兑现给“三孤”人员本人;对无行为能力的,发给“三孤”人员监护人;是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单位。 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五、“三孤”人员领取抚慰金的办法 为“5·12”遇难者亲属发放5000元人民币抚慰金,发放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民电[2008]54号)要求执行。领取人为“三孤”人员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18岁以下),统一造具名册办理银行储蓄卡,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代为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