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监测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监测方案(试行) 一、任务来源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总体要求,所有污染源必须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统一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为了确保所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环境保护局规定于2007年4月26日起,各市暂停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对于此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经技术确认符合有关要求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方可进行并网改造并纳入全省统一的管理系统,为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编制本监测方案,以指导并组织各市开展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确认工作,为下一步的并网改造和系统整体验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二、指导思想 1、以“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监测站技术监督、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职能,为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整体验收提供依据。 2、以科学、严谨、高效、求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 3、本着“对排污单位负责,为排污单位服务”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排污单位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切实保障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技术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T75-2007) 3、《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57) 5、《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11914-89) 6、《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 7、《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 8、《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70-2001)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13、《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技术规定》(试行) 14、《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办法》(试行) 15、《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门禁系统管理办法》 四、组织安排 所有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确认工作统一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应首先向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技术确认的申请,经技术确认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技术确认报告。 五、技术确认 本方案所称技术确认是指对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比对测试并在此基础上提交《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报告》。 六、技术确认内容 1、技术确认的条件 ※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技术确认: 1)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应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2)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与手工采样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T212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 4)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进行了72小时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报告。 ※现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技术确认: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已进行了调试与试运行,并提供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
2)如果使用总有机碳水质自动分析仪或紫外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应完成总有机碳水质自动分析仪或紫外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CODcr转换系数的校准,并提供校准报告。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所采用的基础通信网络和基础通信协议应符合HJ/T212的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自检报告。 2、监测断面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水、气污染源的监测断面应尽量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不能满足技术规定时,应重新调整或设置监测断面;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定时,人工对比的监测断面或测点应进行加密。 一经确认的监测断面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并按照《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门禁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的设置,负责监测以及运行、维护以外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测断面的位置。 3、对比测试 1)测试内容: 气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的技术指标包括:气态污染物子系统的准确度;流速测量子系统的相对误差;温度测量子系统的绝对误差;氧量测量子系统的相对准确度。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提交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现性、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等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比对测试的技术指标包括: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质控样考核。 2)测试时间与频次 ※气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的比对测试进行一天,其中流速、烟温至少获取6个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数据;气态污染物至少获取10个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数据,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CEMS的分钟平均值进行误差计算。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实际水样比对测试进行一天,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数据对;同时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考核,每种样品至少测定两次。 3)对比测试方法 ※气态污染物比对测试方法为定电位电解法。 ※CODcr国标分析方法为重铬酸钾法(GB11914-89); 4)对比测试的位置和数目 固定污染源人工对比测试的位置要尽量靠近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测试位置;测试位置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并具有防护措施,以保证对比测试人员的安全。 比对测量气态污染物时,设置1个采样点。 5)结果评价 ※气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 ┌─────────────┬───────────────────────────┐ │ 监测项目 │考核指标│ ├─────┬───────┼───────────────────────────┤ │气态污染物│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SO2、NOx排放浓度:≤20μmol/mol时│ │││,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 >20μmol/mol-≤250μm│ │││ol/mo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μmol/mol时,相对│ │││准确度≤15%。 │ ││├───────────────────────────┤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对准确度│ │││≤15% │ ├─────┼───────┼───────────────────────────┤ │ 流速 │ 相对误差 │流速>10m/s时,不超过±10%;│ │││流速≤10m/s时,不超过±12%;│ ├─────┼───────┼───────────────────────────┤ │ 温度 │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 ├─────┼───────┼───────────────────────────┤ │ 氧量 │相对准确度│≤15%。 │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 │仪器类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试验方法│ ├──────┼─────────────────┼───────────────┤ │CODcr在线自 │±10%(CODcr<30mg/L)│用接近实际水样浓度的低浓度质控│ │ 动监测系统 ││样替代│ │├─────────────────┼───────────────┤ ││±30%(30mg/L≤CODcr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 ││<60mg/L) │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方法进行实际废│ │├─────────────────┤水样品试验。│ |
││±20%(60mg/L≤CODcr││ ││<100mg/L)││ │├─────────────────┤│ ││±15%(CODcr≥100mg/L)││ ├──────┼─────────────────┼───────────────┤ │总有机碳水质│±10%(CODcr<30mg/L)│用接近实际水样浓度的低浓度质控│ │ 自动分析仪 ││样替代│ │├─────────────────┼───────────────┤ ││±30%(30mg/L≤CODcr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 ││<60mg/L) │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方法进行实际废│ │├─────────────────┤水样品试验;当废水样品为高氯废│ ││±20%(60mg/L≤CODcr│水时,采用HJ/T70方法进行比对试│ ││<100mg/L)│验。│ │├─────────────────┤│ ││±15%(CODcr≥100mg/L)││ ├──────┼─────────────────┼───────────────┤ │紫外吸收水质│±10%(CODcr<30mg/L)│用接近实际水样浓度的低浓度质控│ │ 在线监测仪 ││样替代│ │├─────────────────┼───────────────┤ ││±30%(30mg/L≤CODcr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 ││<60mg/L) │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方法进行实际废│ │├─────────────────┤水样品试验;当废水样品为高氯废│ ││±20%(60mg/L≤CODcr│水时,采用HJ/T70方法进行比对试│ ││<100mg/L)│验。│ │├─────────────────┤│ ││±15%(CODcr≥100mg/L)││ └──────┴─────────────────┴───────────────┘ 6)结果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编号; 技术确认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 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名称、型号、仪器编号; 排污单位名称、污染源名称及安装位置描述; 参比方法名称、引用标准名称; 标样名称及有效期描述; 参比方法所用仪器设备的名称、检定校准情况; 技术确认结果及结论; 技术确认单位; 其它相关信息; 七、质量保证 1)对比监测所使用的仪器必须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 2)所有采样和分析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对比测试必须在生产稳定时进行,并做到与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同步。 八、技术确认的经费 1、收费标准 参照执行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工程验收及设备鉴定类”标准规定。 2、经费来源 技术确认对比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九、技术确认工作计划 1、技术培训 2007年10月11日-13日 2、对比确认 2007年10月15日-12月31日 |
各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监测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监测方案(试行) 一、任务来源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总体要求,所有污染源必须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统一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为了确保所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环境保护局规定于2007年4月26日起,各市暂停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对于此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经技术确认符合有关要求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方可进行并网改造并纳入全省统一的管理系统,为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编制本监测方案,以指导并组织各市开展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确认工作,为下一步的并网改造和系统整体验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二、指导思想 1、以“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监测站技术监督、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职能,为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整体验收提供依据。 2、以科学、严谨、高效、求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 3、本着“对排污单位负责,为排污单位服务”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排污单位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切实保障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技术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T75-2007) 3、《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57) 5、《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11914-89) 6、《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 7、《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 8、《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70-2001)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13、《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技术规定》(试行) 14、《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办法》(试行) 15、《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门禁系统管理办法》 四、组织安排 所有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确认工作统一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应首先向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技术确认的申请,经技术确认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技术确认报告。 五、技术确认 本方案所称技术确认是指对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比对测试并在此基础上提交《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报告》。 六、技术确认内容 1、技术确认的条件 ※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技术确认: 1)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应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2)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与手工采样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T212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 4)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进行了72小时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报告。 ※现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技术确认: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已进行了调试与试运行,并提供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