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发[2007]78号2007年09月30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频率,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四川,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分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领导同志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直接责任。省环境保护局成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环评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科标处、工业处、城市处、农村处、生态处、核安全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站、省环境评估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七条 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二)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三)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第九条 凡在江河湖库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审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结论。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核准制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 省环保局在“四川环保”网站(网址:www.schj.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下一级环保部门应在此阶段向省环保局提交对项目环评文件的预审意见,并对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省环保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
  
  (八)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报告书(表)相关章节和结论中,应明确无误的回答上述8个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二十四条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省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监督检查,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版制”考核,即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考核依据,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可行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环保局将以书面形式直接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对编制单位的处罚建议。
  
  第六章 加强督察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排查和环境风险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管理部门有越权审批、严重失察等行为的,或者评估单位有敷衍塞责、疏于审查等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价单位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暂停或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环评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频率,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四川,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分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领导同志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直接责任。省环境保护局成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环评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科标处、工业处、城市处、农村处、生态处、核安全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站、省环境评估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七条 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二)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三)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第九条 凡在江河湖库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审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