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的通知
渝经办[2006]38号2006年11月23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更好地为基层、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服务,根据委主要领导要求制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更好地为基层、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接责任制度适用于市经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第一位接到电话、信函或接待来我委办事、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接责任人。
  
  第四条 首接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有关事项。具体要求做到:
  
  1.使用文明办公用语;
  
  2.做到“三个一”: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
  
  3.做到“三心”:接待咨询热心,回答问题耐心,解决问题真心;
  
  4.做到“两清”:回答或解释问题清楚,指引去向清楚;
  
  5.做到“四个一样”对待: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基层单位与机关部门一样对待,外部人员与内部人员一样对待。
  
  第五条 对电话询问的,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够直接答复的,首接责任人应立即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向询问人说明理由,告知答复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将相关处室的联系电话和有关工作人员姓名告知询问人。
  
  第六条 对直接来我委办事的人员,首接责任人应该热情周到、礼貌待人。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够直接答复的,首接责任人应立即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答复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责任人应将来人介绍到相关处室,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
  
  第七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我委工作业务和工作程序,树立“为办事人服务、为办事人着想”的观念,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宗旨观念,积极主动提供服务,自觉维护我委的良好形象,不得态度蛮横、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第八条 对因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被询问人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监察室负责首接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
  
  投诉电话:023-63899973
  
  投诉信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监察室,邮政编码:400015;电子投诉邮箱:wjj@cq.gov.cn。
  
  第十条 本首接责任制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并向全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