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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更公平、更公正,我局在深入分析我市当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经研究,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标工作人员组成 (一)凡属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标书的编制人,其代表不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则由招标代理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工作。协助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 二、严格专家库管理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一)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审查专家资格条件。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应组织培训,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教育。要及时吸收新的评标专家,以扩大专家库容量。新批准的评标专家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二)逐步与省内乃至全国各地的评标专家库兼容,特殊工程经报市招标办同意后可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或异地评标。 (三)实行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市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专家库的建立、数据系统的维护、信用档案的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的监管等工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评标专家的抽取提供设备、场所及签到等服务。 (四)专家抽取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当有多个相同专业招标项目在同一天开标评标的,应当同时开标并统一抽取评委。从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指纹签到确认到指定进入评标室评标的全过程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抽取专家或回避的专家均由计算机自动备份。 (五)加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准确记录每一招标项目抽取到的评标专家名单和实际到位参加评标的情况,每月统计一次并报市招标办备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有关监管机构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评委专家(含招标人的评委)有违规且影响招标人及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有关媒体及网站公布,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良行为达两次的,则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作为评标专家。 (六)加大评标环节监督力度。市招标办应组织技术、经济专家抽查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主审和复审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三、公开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和耗用量 (一)招标的工程项目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其招标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同时向投标人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材料设备最低控制价后向投标人公布前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有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单价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整改,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告招标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整改的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投标人公布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同时,应一并将各种材料设备的耗用量向投标人公布。 四、严格招标代理行为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报备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与向投标人发出的一致,若出现一次不一致的,记入不良行为一次,若出现两次不一致的,或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时,属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若为自行招标的则取消自行招标资格,若为代理招标的则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代理招标抽签的资格,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和三次及以上的处理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五、进一步完善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 根据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情况,决定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进行修改,相应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六、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继续完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自动检索功能。对投标文件的主审、复审的评委应在评标现场由电脑随机抽取,评委对每份投标文件评审的内容和结果应用电子光盘拷备存档,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示,评标结果应存档于光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提交给招标办存档备查。 七、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市招标办在日常工作中应依法、高效、认真地处理招投标投诉,重大的、复杂的投诉案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八、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代建、物业管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执行。 九、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略)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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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更公平、更公正,我局在深入分析我市当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经研究,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标工作人员组成 (一)凡属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标书的编制人,其代表不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则由招标代理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工作。协助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 二、严格专家库管理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一)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审查专家资格条件。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应组织培训,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教育。要及时吸收新的评标专家,以扩大专家库容量。新批准的评标专家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二)逐步与省内乃至全国各地的评标专家库兼容,特殊工程经报市招标办同意后可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或异地评标。 (三)实行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市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专家库的建立、数据系统的维护、信用档案的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的监管等工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评标专家的抽取提供设备、场所及签到等服务。 (四)专家抽取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当有多个相同专业招标项目在同一天开标评标的,应当同时开标并统一抽取评委。从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指纹签到确认到指定进入评标室评标的全过程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抽取专家或回避的专家均由计算机自动备份。 (五)加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准确记录每一招标项目抽取到的评标专家名单和实际到位参加评标的情况,每月统计一次并报市招标办备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有关监管机构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评委专家(含招标人的评委)有违规且影响招标人及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有关媒体及网站公布,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良行为达两次的,则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作为评标专家。 (六)加大评标环节监督力度。市招标办应组织技术、经济专家抽查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主审和复审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三、公开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和耗用量 (一)招标的工程项目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其招标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同时向投标人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材料设备最低控制价后向投标人公布前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有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单价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整改,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告招标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整改的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投标人公布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同时,应一并将各种材料设备的耗用量向投标人公布。 四、严格招标代理行为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报备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与向投标人发出的一致,若出现一次不一致的,记入不良行为一次,若出现两次不一致的,或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时,属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若为自行招标的则取消自行招标资格,若为代理招标的则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代理招标抽签的资格,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和三次及以上的处理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